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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事仲裁立法仅规定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保全制度,但实践中,争议一方采取的可能给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措施或行为并不能被财产或证据两大对象所涵盖,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构建临时行为保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临时行为保全制度包括: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行为保全的权力、严格规定临时行为保全发布的条件、法院对仲裁中临时行为保全措施的支持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