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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4月22日颁布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二)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实行证据开示,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