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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性质方面,理论界主要有合同解除说、就物求偿说等不同见解,但均有说服力不足之弊,而且,其性质直接关系到合同的解除与否。但由于其性质的模糊,使得司法和实践出现了冲突。为了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宜认定取回权的性质为保全所有权保留,当出现担保物价值可能减少或者影响出卖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取回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