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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即32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办法》)实施两年来,通过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使之韧步纳人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制止“三乱”,推动勤政廉政、防腐倡廉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从目前的状况看.一些单位仍然存在着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已停止项目仍在收取,坐收坐支,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