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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针对新时期社会现状而提出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本文试从宽严相济视角审视现代检察工作,提出检察机关当前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完善新时期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和工作机制,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孙广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付新华,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54-02
一、刑事政策的内涵
一般来讲,广义刑事政策认为犯罪之所以产生,其原因不仅仅是个人原因,社会原因和自然原因也是犯罪之所以发生的众多原因之一,所以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犯罪时,理所当然的不能仅仅适用刑罚措施,要依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手段开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也就是说,我们治理社会、治理犯罪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忽视合理的政策因素。而狭义的刑事政策指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国家具体运用刑罚以及与刑罚类似功能的各种制度手段,对犯罪分子或有犯罪危险的“潜在犯罪人”所采用的刑事对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的“宽”理论上指的是宽大、宽缓、与宽容。其内容包括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严”的意思是指有罪必罚,从重惩处。“济”指的是协调与配合,执行该刑事政策时要通过宽来体现严,也就是要通过严厉来体现宽缓,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审势,要保持好宽严之间的平衡关系。
关于宽严相济,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家的表述不一,但是其内涵却殊途同归。2006年12月28口最高检《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罪犯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包括:“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三、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方式
1.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已经不是过去那种“以逮捕为原则,以不逮捕为例外”的工作理念,而是合理把握好“有逮捕必要”的真正内涵,确实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即使对于流动人口犯罪这种后续监管难度较大的流动性犯罪嫌疑人,也坚持保障人权为首,打击犯罪次之的理念,慎用逮捕措施。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界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之一。
2.贯彻落实不起诉制度。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之前,在我国基层检察院中,在案件审查起诉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例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不够具体,缺乏明确肯定的标准所导致的,加之某些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人的错误观念,使得部分基层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偏低。然而,近年来随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在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时,基本所有的检察机关都已经能够全面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含义,同时也在这种观念进步的同时,确实提高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
3.探索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在国外尤其是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刑事和解理念是希望通过加害人与受害人主动沟通,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加以履行。刑事和解制度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和成效良好的成功实践,所有我们国内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探索性的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在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宽缓处罚”方式。同时,为了防止过分宽缓,根据指导意见,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犯罪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四、宽严相济语境下检察工作的开展方式探究
1.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刑事前科就是犯罪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这种记录可以证明犯罪人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犯罪人曾经被判处过刑罚。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始终保留犯罪人的犯罪前科会给犯罪者带来直接的和潜在的物质和精神的双层损失,比如在招工、升学、就业、参军时,有犯罪前科者都是被歧视的对象,这样会使有犯罪前科者很难找到好的工作,并且直接导致其生活状况不如人意,同时,备受歧视也会造成有犯罪前科者心理失衡。在物质精神双匮乏或受歧视的情形下,这些人很有可能重新犯罪。如果该有前科者恰好是未成年人,更是使之整个人生“因此而不同”。因此,新刑诉法在修改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除制度。在该法律出台后,检察机关则应该及时出台完善制度,确定操作细则,配合政府、未成年帮教机构,切实落实这一制度,并在多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人以帮教,促使其从新走向社会。
2.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合理适用逮捕、起诉措施,认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慎捕慎诉一直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之一,也是该政策在检察机关适用的重要表现形式。虽然今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贯彻落实了这一精神,并且出台了非常多的措施以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然而,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等流动性较大,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较为困难的人,仍存在没有太大社会危险性仍采用逮捕措施的逮捕率高与本地人的现象。同时不起诉的使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该诉则诉,不过分强调不起诉,也不够分强调起诉,而是依法依规的履行职责。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这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能得到合法、深入的贯彻落实。
3.区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的区别并合理使用。新刑诉法将刑事强制措施做了较大修改,明确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情形。在这种新旧法发生变动的情形下,检察机关要及时转换观念,摒弃过时的知识,及时学习并尽快学会实践新法的规定,切实做到该适用什么措施适用什么措施,切实履行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新法的合法、合理、有效实施。
4.积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逐步建立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又趁称暂缓起诉,是指以暂时不起诉为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法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要求,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写进《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表明了我们保障人权的进一步探索,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有益尝试。法律已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适用人员范围、刑罚限度、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义务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下一步就是要积极贯彻落实,并进一步界定其实际操作层面的方法,以便将该项制度贯彻落实并切实达到该法条规定这一制度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5.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各级检察院要依法进行审判监督,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被判处有罪的人如果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则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帮助法院纠正,以达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要求,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对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质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切实做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注释:
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刍议.人民检察.2006(19).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孙广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付新华,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54-02
一、刑事政策的内涵
一般来讲,广义刑事政策认为犯罪之所以产生,其原因不仅仅是个人原因,社会原因和自然原因也是犯罪之所以发生的众多原因之一,所以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犯罪时,理所当然的不能仅仅适用刑罚措施,要依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手段开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也就是说,我们治理社会、治理犯罪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忽视合理的政策因素。而狭义的刑事政策指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国家具体运用刑罚以及与刑罚类似功能的各种制度手段,对犯罪分子或有犯罪危险的“潜在犯罪人”所采用的刑事对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的“宽”理论上指的是宽大、宽缓、与宽容。其内容包括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严”的意思是指有罪必罚,从重惩处。“济”指的是协调与配合,执行该刑事政策时要通过宽来体现严,也就是要通过严厉来体现宽缓,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严审势,要保持好宽严之间的平衡关系。
关于宽严相济,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家的表述不一,但是其内涵却殊途同归。2006年12月28口最高检《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罪犯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包括:“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三、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方式
1.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已经不是过去那种“以逮捕为原则,以不逮捕为例外”的工作理念,而是合理把握好“有逮捕必要”的真正内涵,确实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即使对于流动人口犯罪这种后续监管难度较大的流动性犯罪嫌疑人,也坚持保障人权为首,打击犯罪次之的理念,慎用逮捕措施。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界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之一。
2.贯彻落实不起诉制度。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之前,在我国基层检察院中,在案件审查起诉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例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不够具体,缺乏明确肯定的标准所导致的,加之某些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人的错误观念,使得部分基层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偏低。然而,近年来随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在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时,基本所有的检察机关都已经能够全面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含义,同时也在这种观念进步的同时,确实提高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
3.探索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在国外尤其是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刑事和解理念是希望通过加害人与受害人主动沟通,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加以履行。刑事和解制度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和成效良好的成功实践,所有我们国内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探索性的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在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宽缓处罚”方式。同时,为了防止过分宽缓,根据指导意见,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犯罪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四、宽严相济语境下检察工作的开展方式探究
1.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刑事前科就是犯罪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这种记录可以证明犯罪人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犯罪人曾经被判处过刑罚。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始终保留犯罪人的犯罪前科会给犯罪者带来直接的和潜在的物质和精神的双层损失,比如在招工、升学、就业、参军时,有犯罪前科者都是被歧视的对象,这样会使有犯罪前科者很难找到好的工作,并且直接导致其生活状况不如人意,同时,备受歧视也会造成有犯罪前科者心理失衡。在物质精神双匮乏或受歧视的情形下,这些人很有可能重新犯罪。如果该有前科者恰好是未成年人,更是使之整个人生“因此而不同”。因此,新刑诉法在修改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除制度。在该法律出台后,检察机关则应该及时出台完善制度,确定操作细则,配合政府、未成年帮教机构,切实落实这一制度,并在多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人以帮教,促使其从新走向社会。
2.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合理适用逮捕、起诉措施,认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慎捕慎诉一直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之一,也是该政策在检察机关适用的重要表现形式。虽然今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贯彻落实了这一精神,并且出台了非常多的措施以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然而,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等流动性较大,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较为困难的人,仍存在没有太大社会危险性仍采用逮捕措施的逮捕率高与本地人的现象。同时不起诉的使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该诉则诉,不过分强调不起诉,也不够分强调起诉,而是依法依规的履行职责。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这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能得到合法、深入的贯彻落实。
3.区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的区别并合理使用。新刑诉法将刑事强制措施做了较大修改,明确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情形。在这种新旧法发生变动的情形下,检察机关要及时转换观念,摒弃过时的知识,及时学习并尽快学会实践新法的规定,切实做到该适用什么措施适用什么措施,切实履行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新法的合法、合理、有效实施。
4.积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逐步建立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又趁称暂缓起诉,是指以暂时不起诉为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法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要求,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写进《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表明了我们保障人权的进一步探索,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有益尝试。法律已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适用人员范围、刑罚限度、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义务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下一步就是要积极贯彻落实,并进一步界定其实际操作层面的方法,以便将该项制度贯彻落实并切实达到该法条规定这一制度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5.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各级检察院要依法进行审判监督,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被判处有罪的人如果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则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帮助法院纠正,以达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要求,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对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质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切实做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注释:
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刍议.人民检察.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