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处理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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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关系的日益纷杂使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的案件大量存在,界分诉讼性质、选择法律的适用,进而付诸不同的诉讼救济途径,这个问题对当事人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对审判机关法院来说,它是诉讼启动的前提。本文归纳总结了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考察我国实践中的几种处理方式后,针对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不同形式提出三种解决方法,以期待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思路。
  关键词关联案件 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82-02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复杂案件越来越多。这是现代社会行政权扩张、民法和行政法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往往不仅仅是单纯的违反了行政法,同时也会违反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从解决案件的实际需要考虑,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很难胜任。
  一、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相互联系,在处理上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案件。此类案件和单纯的民事争议案件和行政争议案件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此类案件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具有密切的关联。这种关联体现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或是体现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互为前提条件。
  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其诉讼权利的主张和请求的性质,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张和请求的性质又决定了法院所应启动的诉讼程序。因此,我们可以以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张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类型,进而选择正确的审理程序。本文将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分为三类:
  (一)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关联民事争议
  此类案件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在诉讼的过程中,要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它一般表现在行政诉讼提起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这类案件中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存,但行政争议是主要问题,处于核心地位,行政争议的解决不以民事争议的解决为前提,而民事争议的解决却需要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
  (二)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关联案件
  此类案件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行政行为便成为民事争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这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争议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不由行政行为引起,但是由于行政行为上的介入,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
  (三)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
  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因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居间裁判而引发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居间裁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行政争议是在解决民事争议的过程中产生的,两者具有关联性。
  二、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几种处理方式
  对于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处理,目前国外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这类案件,他们选择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同时审理的办法,只是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先中止民事诉讼的进行,待行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普通法院以行政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对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这种处理方式要经过两道程序,比较繁琐,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另一种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他们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所有的案件都是同一法院的同一法官来审理,他们采用的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是很明显的,它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也可以防止法院就这相互关联的案件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我国一方面借鉴了国外的司法经验,同时也立足实际,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分案审理方式
  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涉及的行政问题由当事人先向行政庭起诉,待行政案件判决后,民事案件再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但是这种处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主要的问题是诉讼进程的缓慢,甚至反复。如当事人先向行政庭提起诉讼,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一般是撤销该行政行为,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话还是可以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样就会导致行政案件的反复处理。民事案件如果要等到行政案件审结后才能恢复审理,则一起“案中有案”的民事诉讼可能被陈年累月地拖延。问题的关键就是先行要解决的行政案件的反复问题。为了克服行政案件的反复,有学者提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如认为行政决定违法,在撤销行政决定的同时对相关的行政问题直接作出判决。这是一种防止行政案件处理反复的好的想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法院变更判决的权限仅仅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时候。但是法院变更权的扩大对于行政来说有“司法代替行政”的嫌疑,是需要给予必要限制的。
  (二)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合理性是源于行政活动中解决民事争议的实际社会生活,由于行政解决民事争议的迅捷、低成本、专业性和综合性等特征,使得行政过程中多有民事争议的解决相伴随,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遇有争议,往往也就伴随着民事争议,由于行政解决民事争议在制度层面上国家尚无健全之规定,实践中多有发生。这就使得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其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的优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分案审理方式下的诉讼拖延和反复的缺点。
  (三)法院对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案审理、判决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独立、相互不影响。出现这种解决方式可能是认为行政和民事的诉讼性质不同,不存在行政和民事一并审理的基础。这种分案审理、判决的模式好处很明显:它与上述提到的第一种先行政后民事的方式相比,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与第二种附带民事诉讼方式相比可以维持行政庭和民庭的职能分工。但是,该处理方式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即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完全的独立可能会导致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自相矛盾的现象出现。当然,也有学者对于完善这种处理模式提出了想法,就是行政庭审理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时可以邀请民庭法官参与合议,民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邀请行政庭法官参与合议。这样至少出现判决自相矛盾的情况会减少,可以保证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的一致性。
  (四)司法终决方式
  司法终决是指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视为“初审”,对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最终裁决。这种主张比较有利于第三类关联案件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而这种模式也可以避免上述第三种模式下出现的判决自相矛盾的情况。但也有明显不足:一是司法最终原则没有直接解决行政裁决的效力;二是司法最终原则不能覆盖所有的重合案件。
  三、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处理的构想
  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在设定处理程序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按照这三类不同的案件分别设定处理程序:
  (一)对于行政争议为主,附带关联民事争议的处理
  这类案件中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存,但行政争议是主要问题,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可以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正如上面所说的其有优点,同样也存在着缺点,如会破坏原来的法院内部管辖权的分工。一般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关联性;两种性质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民事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一个适用范围,使该处理方法能在解决此类争议案件上发挥最大的效用。
  (二)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关联案件的处理
  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该行政行为合法与否难以确认,遂产生争议。对此类案件,从诉讼公正、高效的角度考虑,应建立直接移送审查制度。即由受理民事争议的民事审判庭将有关行政问题直接移送本院的行政审判庭处理,处理完毕后再继续进行民事诉讼。从诉讼的效率角度考虑应尽可能的简化程序,不要将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争议的程序看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是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附加的环节。
  (三)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案件的处理
  对以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并重的案件,如果两种性质的审判结果对当事人是互不影响的,则可以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但对于涉及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可以借鉴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就有关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事项作出了裁决,当事人一方可以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裁决机关应以诉讼参加人的资格参加诉讼。在这种诉讼中,法院有权撤销该裁决或宣布该裁决无效。确立当事人诉讼制度符合诉讼经济效益原则既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又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全面解决。当然一种制度的运作其所产生的效果在不同体制和文化背景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在试图借鉴某种国外的制度时,也要考虑成本、目标、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注释:
  ①③江伟,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法学.2005(3).第165页.
  ②陈坚.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审判实务.人民司法.2005(6).第66页.
  ④姜明安.一个案件,八份判决.中外法学.1998(2).第115页.
  ⑤何海波.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中国法学.2008(2).第104页.
  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8页.
  ⑦杨解君.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64页.
  ⑧⑩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法律科学.1998(6).第90页.
  ⑨李蜜.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处理方法之我见.行政与法.2002(7).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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