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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组织机构是公司赖以生存和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由此而建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与组织制度不仅是公司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重要原则.与这两项制度的国际立法相比较,我国现行《公司法》有明显不足.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并为了与国际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相适应,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应改用认可资本制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我国公司组织制度须在股东大会制度、落实董事会中心主义、加强监督体系、大力推行职工参与制等方面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