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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的确定与提出,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推进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方针,既为基层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思路,又对基层反贪初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贪初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基层反贪初查工作的创新发展,提高反贪初查的策略和技巧,关键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是指经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案并经受案审查后,由侦查部门对有关移送的举报材料进行的进一步的审查活动。初查的主要任务是对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中所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有无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的最终目的,初查的结果是立案或不予立案。当前,初查在基层检察机
关反贪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存在许多问题,已成为反贪初查工作深入进行的一个“瓶颈”。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创新反贪初查的方法
(一)改革创新书面审查
一要做到“三看”。即,一看主体身份以确定立案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主体多数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首先应看清主体身份以对管辖权的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二看职务条件以判断有无犯罪可能。贪污贿赂犯罪都是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因此,看“职务”条件是否具备以判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三看线索中所列“事实”是否符合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客观表现以推测举报内容的可信度。举报人的心态是复杂的,无中生有或恶意夸大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侦查人员慎重对待。贪污贿赂犯罪除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外,在客观表现上还应具有智能化、善伪造、隐蔽性强、关系网多、上下或内外勾结等一般性特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想象:对于明目张胆、毫无遮掩的“事实”是不符合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的,其可信度是要打折扣的,在某种程度上是决定初查成败的关键所在。
二要做到“三分析”。即,一是从内容是否具体来分析查证难度.所举报的内容有犯罪人具体资料、时间、地点、具体数额、知情人等案情要素,则查证较易。陈述内容过于简单,则查证较难。二是从举报人的用语来分析举报人的目的和动机,分析是出于公心还是图泄私愤。举报人如果是出于公心,则举报内容比较客观、可信。如果举报人图泄私愤则举报内容可能夹杂掺假,需要仔细分析甄别。三是从举报人知情内容的多少及详细程序来分析举报人是谁或在什么范围内。如能找到匿名举报人无疑对查证犯罪事实是大有裨益的,使案件依法快速转入立案侦查奠定基础。
通过“三看三分析”,基层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可以对一个线索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在此基础上基本确定举报线索的可信性以及犯罪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并可在大脑中形成一虚拟的“犯罪概况”。这个概况可能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也可能是一些片段。这样,侦查人员就可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即是否进行审查步骤。另外,在举报线索较多的情况下,通过“三看三分析”,侦查人员还可以给线索排序,分出轻重缓急,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效率,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改革创新措施审查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人员要紧紧围绕“落实一个内容、紧盯两根线、接触三种人”这三个基本方面,通过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辩认、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来展开初查工作。
一要“落实一个内容”是指直接就挑出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侦查人员应该抓主要矛盾,首先应对通过“看”与“分析”后甄选出来的比较关键又查证较易的内容进行核实,切实掌握第一首材料。
二要“紧盯两根线”是指紧紧盯住“人”和“账”。“人”既可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牵连者、知情人。“财务”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账”则是“财务”的载体,而“人”又是“账”的实际操作者。“人”、“财物”、“账”三者间有着内在的、固有的联系。所以,要紧盯“人”和“账”,才能保证初查工作的主动权。
三要“接触三种人”是指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去接触知情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任何犯罪首先都要进行外围调查摸底,接触知情人。实践中,知情人往往是最重要、最直接的证人,所获得的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署名举报中,接触举报人不但可行而且很必要。侦查人员可以从举报人(举报单位)那里获得更多、更具体的线索和材料。在匿名举报中,如果侦查人员通过“三看三分析”能找到举报人或确定举报人所在的范围,采用正面接触或不点破的方式去接触举报人,这对初查工作同样有很大帮助。另外,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去接触被举报人有时会取得意想不到的结果,为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打下坚持的基础。
总之,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初查能做到秘密进行的最好秘密进行。但笔者这里所说的“秘密进行”不是秘密侦查,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不能用。“秘密进行”也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必须严格接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保证公正执法的实现。
(三)处理好书面审查与措施审查的关系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的书面审查和措施审查是初查阶段不可缺少又相辅相成的两个步骤。一方面书面审查是措施审查的基础和准备,只有通过书面审查,经过“三看”和“三分析”,侦查人员才有一些初步的判断,以决定是否进行措施审查;另一方面措施审查又是对书面审查结果的进一步验证,为是否立案作出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二、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创新初查的策略运用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实践,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检察事业的需要。实现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的不断发展进步,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基层检察改革,建立和完善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全面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为此,大量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的实践表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没有正确的策略指导,就很难获得成功。初查作为立案前的准备,侦查活动的序幕,同样要运用策略。如果策略运用得当,就可以提高反贪初查工作的效率,很好地达到反贪初查工作的目的。笔者认为:初查阶段的策略运用一定要依据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初查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隐蔽性、迷惑性。具体改革创新有以下几种: (一)投石问路,引蛇出洞
当前,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分子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唯利是图”。这就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通过“三看三分析”来推断犯罪人_作案的条件,在难以寻找突破口的情况下,创造犯罪人可能作案的条件,“利诱”犯罪嫌疑人自己跳出来,甚至故意让犯罪嫌疑人闻到一点风声,让其串供、伪造证据、移赃,让其更多的暴露,然后再寻找机会迫其就范。前面所提到的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去接触被举报人就是在这种策略指导下的具体运用。
(二)找薄弱点,选突破口
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中最常用的谋略性。所谓初查谋略是指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为了达到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初查的过程中针对一定的初查对象而策划、实施的计谋和策略,其实质就是将对抗性的计谋思想和法律规定的各种初查手段灵活运用于初查工作中当中。初查不是全面的审查,初查的任务是看有无犯罪事实或有无犯罪嫌疑人存在。一般来说,应选择举报线索中“事实”比较简单,证据较易收集的一两件去突破,不求贪功,但求成案。
(三)侧面配合,示假藏真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阶段毕竟与侦查阶段有很大不同。一方面要发现“事实”。另一方面又不能使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还要注意隐蔽,以防打草惊蛇。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动脑筋,想办法,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工商、税务部门积极合作,以打假、查违纪问题和查税务问题作掩护,迷惑犯罪分子,借机寻找反贪侦查部门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达到侦查部门的目的。充分利用纪检部门的“两规”权力,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已成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经常采用的方法。
(四)利用矛盾,分化瓦解
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中常用的策略。一般说来,在初查阶段侦查人员可利用的矛盾有:贿赂罪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矛盾,贪污行为中用“假账”当作“真账”的矛盾,共同犯罪人分赃不均的矛盾,还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的矛盾等等。通过“三看三分析”,侦查人员把握了这些矛盾,就可以利用这些矛盾去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攻心为上,达到侦查部门的目的。一般说来,在多人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居次要地位、主观恶性较小、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很大或很小、阅历较浅、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获利较小以及被欺骗、蒙蔽或胁迫的嫌疑人比较容易分化瓦解。
(五)声东击西,欲擒故纵
基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进攻方向作一定程度的伪装往往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犯罪分子是狡猾的,具有很强的戒备心理。采用曲线迂回的办法往往可以诱使其对侦查人员的真实意图作出错误的判断,以消除其戒备心理,恰当地隐藏自己,迷惑犯罪嫌疑人,调动其自我暴露。暨如:某基层检察机关查苏某的问题却作出查同单位李某问题的假象;甚至假向犯罪嫌疑人求证实际上并不存在的问题,借此迷惑对方,在接触中寻找机会,获证擒敌。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都安 530700)
关反贪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存在许多问题,已成为反贪初查工作深入进行的一个“瓶颈”。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创新反贪初查的方法
(一)改革创新书面审查
一要做到“三看”。即,一看主体身份以确定立案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主体多数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首先应看清主体身份以对管辖权的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二看职务条件以判断有无犯罪可能。贪污贿赂犯罪都是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因此,看“职务”条件是否具备以判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三看线索中所列“事实”是否符合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客观表现以推测举报内容的可信度。举报人的心态是复杂的,无中生有或恶意夸大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侦查人员慎重对待。贪污贿赂犯罪除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外,在客观表现上还应具有智能化、善伪造、隐蔽性强、关系网多、上下或内外勾结等一般性特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想象:对于明目张胆、毫无遮掩的“事实”是不符合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征的,其可信度是要打折扣的,在某种程度上是决定初查成败的关键所在。
二要做到“三分析”。即,一是从内容是否具体来分析查证难度.所举报的内容有犯罪人具体资料、时间、地点、具体数额、知情人等案情要素,则查证较易。陈述内容过于简单,则查证较难。二是从举报人的用语来分析举报人的目的和动机,分析是出于公心还是图泄私愤。举报人如果是出于公心,则举报内容比较客观、可信。如果举报人图泄私愤则举报内容可能夹杂掺假,需要仔细分析甄别。三是从举报人知情内容的多少及详细程序来分析举报人是谁或在什么范围内。如能找到匿名举报人无疑对查证犯罪事实是大有裨益的,使案件依法快速转入立案侦查奠定基础。
通过“三看三分析”,基层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可以对一个线索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在此基础上基本确定举报线索的可信性以及犯罪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并可在大脑中形成一虚拟的“犯罪概况”。这个概况可能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也可能是一些片段。这样,侦查人员就可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即是否进行审查步骤。另外,在举报线索较多的情况下,通过“三看三分析”,侦查人员还可以给线索排序,分出轻重缓急,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效率,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改革创新措施审查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人员要紧紧围绕“落实一个内容、紧盯两根线、接触三种人”这三个基本方面,通过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辩认、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来展开初查工作。
一要“落实一个内容”是指直接就挑出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侦查人员应该抓主要矛盾,首先应对通过“看”与“分析”后甄选出来的比较关键又查证较易的内容进行核实,切实掌握第一首材料。
二要“紧盯两根线”是指紧紧盯住“人”和“账”。“人”既可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牵连者、知情人。“财务”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账”则是“财务”的载体,而“人”又是“账”的实际操作者。“人”、“财物”、“账”三者间有着内在的、固有的联系。所以,要紧盯“人”和“账”,才能保证初查工作的主动权。
三要“接触三种人”是指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去接触知情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任何犯罪首先都要进行外围调查摸底,接触知情人。实践中,知情人往往是最重要、最直接的证人,所获得的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署名举报中,接触举报人不但可行而且很必要。侦查人员可以从举报人(举报单位)那里获得更多、更具体的线索和材料。在匿名举报中,如果侦查人员通过“三看三分析”能找到举报人或确定举报人所在的范围,采用正面接触或不点破的方式去接触举报人,这对初查工作同样有很大帮助。另外,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去接触被举报人有时会取得意想不到的结果,为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打下坚持的基础。
总之,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初查能做到秘密进行的最好秘密进行。但笔者这里所说的“秘密进行”不是秘密侦查,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不能用。“秘密进行”也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必须严格接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保证公正执法的实现。
(三)处理好书面审查与措施审查的关系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的书面审查和措施审查是初查阶段不可缺少又相辅相成的两个步骤。一方面书面审查是措施审查的基础和准备,只有通过书面审查,经过“三看”和“三分析”,侦查人员才有一些初步的判断,以决定是否进行措施审查;另一方面措施审查又是对书面审查结果的进一步验证,为是否立案作出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二、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创新初查的策略运用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实践,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检察事业的需要。实现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的不断发展进步,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基层检察改革,建立和完善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全面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为此,大量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的实践表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没有正确的策略指导,就很难获得成功。初查作为立案前的准备,侦查活动的序幕,同样要运用策略。如果策略运用得当,就可以提高反贪初查工作的效率,很好地达到反贪初查工作的目的。笔者认为:初查阶段的策略运用一定要依据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初查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隐蔽性、迷惑性。具体改革创新有以下几种: (一)投石问路,引蛇出洞
当前,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分子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唯利是图”。这就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通过“三看三分析”来推断犯罪人_作案的条件,在难以寻找突破口的情况下,创造犯罪人可能作案的条件,“利诱”犯罪嫌疑人自己跳出来,甚至故意让犯罪嫌疑人闻到一点风声,让其串供、伪造证据、移赃,让其更多的暴露,然后再寻找机会迫其就范。前面所提到的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去接触被举报人就是在这种策略指导下的具体运用。
(二)找薄弱点,选突破口
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中最常用的谋略性。所谓初查谋略是指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为了达到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初查的过程中针对一定的初查对象而策划、实施的计谋和策略,其实质就是将对抗性的计谋思想和法律规定的各种初查手段灵活运用于初查工作中当中。初查不是全面的审查,初查的任务是看有无犯罪事实或有无犯罪嫌疑人存在。一般来说,应选择举报线索中“事实”比较简单,证据较易收集的一两件去突破,不求贪功,但求成案。
(三)侧面配合,示假藏真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阶段毕竟与侦查阶段有很大不同。一方面要发现“事实”。另一方面又不能使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还要注意隐蔽,以防打草惊蛇。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动脑筋,想办法,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工商、税务部门积极合作,以打假、查违纪问题和查税务问题作掩护,迷惑犯罪分子,借机寻找反贪侦查部门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达到侦查部门的目的。充分利用纪检部门的“两规”权力,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已成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经常采用的方法。
(四)利用矛盾,分化瓦解
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反贪初查工作中常用的策略。一般说来,在初查阶段侦查人员可利用的矛盾有:贿赂罪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矛盾,贪污行为中用“假账”当作“真账”的矛盾,共同犯罪人分赃不均的矛盾,还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的矛盾等等。通过“三看三分析”,侦查人员把握了这些矛盾,就可以利用这些矛盾去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攻心为上,达到侦查部门的目的。一般说来,在多人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居次要地位、主观恶性较小、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很大或很小、阅历较浅、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获利较小以及被欺骗、蒙蔽或胁迫的嫌疑人比较容易分化瓦解。
(五)声东击西,欲擒故纵
基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进攻方向作一定程度的伪装往往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犯罪分子是狡猾的,具有很强的戒备心理。采用曲线迂回的办法往往可以诱使其对侦查人员的真实意图作出错误的判断,以消除其戒备心理,恰当地隐藏自己,迷惑犯罪嫌疑人,调动其自我暴露。暨如:某基层检察机关查苏某的问题却作出查同单位李某问题的假象;甚至假向犯罪嫌疑人求证实际上并不存在的问题,借此迷惑对方,在接触中寻找机会,获证擒敌。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都安 5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