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德国实行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双轨制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预备培训阶段两部分组成。严格的法学教育保证了法官具有任职所需的理论知识和基本的司法技能。德国依据不同的法官职位设置了不同的任用标准,并且其选任过程中不同主体介入参与提名、审查和批准。德国法官培养与选任带给我国的有益经验包括:严格的资质要求造就精英的法官;集中法官任用权力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多方参与促进任用程序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