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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下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成员在进行决策时,能够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而与其委托人——公司的所有者利益保持一致。这种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及早采取行动预防有损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即便这样做有可能会损害当前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因此,在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削弱内部人在董事会中的控制力,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成为当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独立董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由于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经理层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充分有效的发挥。虽然各大公司都在加强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建设,以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但独立董事占大多数的董事会作出错误决策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独立董事的信息约束进行了分析,提出提高独立董事信息获取能力的相应措施。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鉴于20世纪60年代之前,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不少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董事会成员,并对公司董事提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实际形成了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现象。为此,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后在不改变“一元制”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从我国来看,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股份制的改造及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掀起了一场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设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然而从十余年来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几乎成了上市公司的一种摆设机构,起不了多大的监督作用。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状况下,监事会监督功能的丧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失真度。
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经理层侵犯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上市公司资产的空壳化,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逐年下降。因此,我国理论界呼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内部监督。2001年8月证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平性的职责,制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对总经理及经理层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
二、信息不对称与独立董事的信息约束
(一)独立董事获取和转化信息的能力较差
我国的大部分独立董事缺乏获取信息的能力,缺乏将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转化为决策使用信息的能力。国外出任独立董事之职的人多为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成功企业家,以及有过长期在商场奋战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由于他们在商场奋战,从实际中获取的知识和经验往往可以成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决策意见。这一点,与我国现阶段的独立董事状况有明显差异。和高学历相联系,我国独立董事来源主要集中在大学,有经验的不多。在559个独立董事职位中有257人目前正在大学或科研院所任职,有教授227人,副教授37人,博导115人。从统计资料看,仅有34人当过企业的经理、董事长或在企业主持工作,在证券公司或从事过相关工作的只有40人。学者型的独立董事虽有很高的理论造诣或者在学术界德高望重,但因工作经历所限,缺乏企业管理和证券投资的商战经验,缺乏信息处理加工能力。
(二)分工导致的信息不完全性
独立董事因为其身份的独立性和工作上的非执行性而难以搜索到与决策有关的公司内部信息。假设独立董事是完全独立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至少有-个劣势会使其努力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愿望难以实现,即他们无法像执行董事那样充分地掌握企业内部的信息。因为企业的信息主要掌握在管理人员的手中,独立董事与管理层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williamson所说的机会主义行为——有目的的误导和信息歪曲,而只有alchian等所谓的非欺骗性信息误导,独立董事们的决策和判断也必然受影响。而且独立董事们作出决策后与管理阶层之间的沟通成本也是相当大的。正是这种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导致独立董事并不能完全代理执行董事。即使独立董事们可以作出独立的判断,也并不能保证决策就是客观和正确的。
(三)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动力不足
在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方面,由于独立董事需要很强的公司管理或信息判断能力,其承担的风险可能很大,就要给他们相应的报酬和风险担保。在国外,由于独立董事要承担相应义务,所以董事会是要付给独立董事薪酬的,而在国内,由于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差异很大,所以,施行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公司之间,在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方面花样繁多,有的是车马费,有的是顾问费,还有的是以议事津贴等名义支付给独立董事。目前,独立董事的津贴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常见的是每年1-3万元津贴,大多不超过5万元,而且多数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至于对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奖励尚未看到。同时,在国外有比较完善的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独立董事也能将自己的风险适当降低。而目前我国没有建立民事赔偿责任保险,独立董事也没有责任保险,没有很强的独立董事外部保护环境。许多上市公司很难聘请到合适的独立董事,没人愿意也没人敢于当所谓的“花瓶董事”,主要由于独董一职目前的风险很大,部分合适人选不愿担当。某上市公司董事用亲身体验介绍说,身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日常主要是听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平时开会时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
(四)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
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而且大多数是较为知名、著名的人士。有的独立董事在3至5家上市公司兼职,自己本身又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难有充分的时间深入上市公司了解情况,更何况独立董事基本上没有足够的精力用于研究公司治理的新情况,所作出的判断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单方面向他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未能及时向他提供材料或在材料中有所隐瞒,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判断就是片面的。在独立董事的信息权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它能作出的判断的公正性就大为降低了。
三、保障独立董事的信息权,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一)各国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获取信息的充分保证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一种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高质量的董事会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法玛和吉森(1993)将董事会描述成公司的最高控制系统。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有相当条款对董事会及其成员获取足够信息给予充分保证和强调,因为及时、准确、实质性信息是董事会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基础。
(二)我国独立董事要在提名、审计、薪酬委员会中发挥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所预期的作用,就必须获取有关公司财务、经理者行为的全面信息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提炼,变成有用的决策信息,需要在借鉴外国经验和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确保独立董事信息权的实现。其措施包括:
时间保证
时间保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用法规制度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包括独立董事到公司深入了解情况的时间、独立董事与为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技术顾问等中介机构的接触时间,参与公司决策的时间等;另一方面是,建立公司的信息传导机制,缩短信息传递的时间,保证独立董事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市场保证
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和后备人才库。为了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在管理理念、制度、体制上应作出重大变革,将自然人的独立董事法人化,使独立董事体现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建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董事事务所。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弥补自然人独立董事能力不足的缺陷。由于在独立董事的背后有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投资专家、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支持。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拿到预案后可以先在独立董事事务所进行讨论,在达到共识的前提下再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提高建议和决策的科学性。
能力保证
独立董事应该是高级复合型人才,既要具有-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又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还应该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同时应该具有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所以应有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阅历。独立董事应知道如何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他们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物比率和其它指数。因此,作为独立董事必须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商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应继续培训独立董事后备人才,为上市公司提供合格的独立董事人选。
动力保证
为了激励和督促独立董事去获取企业管理的信息,首先,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让他们持股,包括让他们持有股票期权。其次,尽快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保证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采取行动时,不用担心自己的诉讼责任。再次,在我国市场竞争不够充分、舆论监督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应当尽早出台《独立董事法》,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如果法院判定董事会要负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凡是没有投反对票的独立董事,都要负连带责任。
制度保证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建立信息传导机制,加大独立董事的公司活动的参与度,请独立董事在薪酬、审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担任主要职务,这样就有助于独立董事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参与和其从形成到决定的全过程有充分的了解。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不应当出现“乐山电力”两位独立董事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却遭到公司管理层阻挠的情形发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资料,公司及其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保存5年。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技术保证
在新经济条件下,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内和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更加及时充分。这样,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发生变革,基于网络技术的董事会将应运而生,从而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上市公司应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基于内部管理的信息系统,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降低信息交流的成本和时滞,如建立网站、电子存档、数据补救系统、传送电子邮件、召开联机会议等方式。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鉴于20世纪60年代之前,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不少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董事会成员,并对公司董事提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实际形成了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现象。为此,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后在不改变“一元制”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从我国来看,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股份制的改造及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掀起了一场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设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然而从十余年来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几乎成了上市公司的一种摆设机构,起不了多大的监督作用。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状况下,监事会监督功能的丧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失真度。
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经理层侵犯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上市公司资产的空壳化,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逐年下降。因此,我国理论界呼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内部监督。2001年8月证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执行独立董事制度。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平性的职责,制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对总经理及经理层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
二、信息不对称与独立董事的信息约束
(一)独立董事获取和转化信息的能力较差
我国的大部分独立董事缺乏获取信息的能力,缺乏将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转化为决策使用信息的能力。国外出任独立董事之职的人多为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成功企业家,以及有过长期在商场奋战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由于他们在商场奋战,从实际中获取的知识和经验往往可以成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决策意见。这一点,与我国现阶段的独立董事状况有明显差异。和高学历相联系,我国独立董事来源主要集中在大学,有经验的不多。在559个独立董事职位中有257人目前正在大学或科研院所任职,有教授227人,副教授37人,博导115人。从统计资料看,仅有34人当过企业的经理、董事长或在企业主持工作,在证券公司或从事过相关工作的只有40人。学者型的独立董事虽有很高的理论造诣或者在学术界德高望重,但因工作经历所限,缺乏企业管理和证券投资的商战经验,缺乏信息处理加工能力。
(二)分工导致的信息不完全性
独立董事因为其身份的独立性和工作上的非执行性而难以搜索到与决策有关的公司内部信息。假设独立董事是完全独立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至少有-个劣势会使其努力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愿望难以实现,即他们无法像执行董事那样充分地掌握企业内部的信息。因为企业的信息主要掌握在管理人员的手中,独立董事与管理层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williamson所说的机会主义行为——有目的的误导和信息歪曲,而只有alchian等所谓的非欺骗性信息误导,独立董事们的决策和判断也必然受影响。而且独立董事们作出决策后与管理阶层之间的沟通成本也是相当大的。正是这种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导致独立董事并不能完全代理执行董事。即使独立董事们可以作出独立的判断,也并不能保证决策就是客观和正确的。
(三)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动力不足
在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方面,由于独立董事需要很强的公司管理或信息判断能力,其承担的风险可能很大,就要给他们相应的报酬和风险担保。在国外,由于独立董事要承担相应义务,所以董事会是要付给独立董事薪酬的,而在国内,由于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差异很大,所以,施行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公司之间,在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方面花样繁多,有的是车马费,有的是顾问费,还有的是以议事津贴等名义支付给独立董事。目前,独立董事的津贴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常见的是每年1-3万元津贴,大多不超过5万元,而且多数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至于对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奖励尚未看到。同时,在国外有比较完善的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独立董事也能将自己的风险适当降低。而目前我国没有建立民事赔偿责任保险,独立董事也没有责任保险,没有很强的独立董事外部保护环境。许多上市公司很难聘请到合适的独立董事,没人愿意也没人敢于当所谓的“花瓶董事”,主要由于独董一职目前的风险很大,部分合适人选不愿担当。某上市公司董事用亲身体验介绍说,身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日常主要是听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平时开会时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
(四)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
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而且大多数是较为知名、著名的人士。有的独立董事在3至5家上市公司兼职,自己本身又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难有充分的时间深入上市公司了解情况,更何况独立董事基本上没有足够的精力用于研究公司治理的新情况,所作出的判断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单方面向他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未能及时向他提供材料或在材料中有所隐瞒,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判断就是片面的。在独立董事的信息权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它能作出的判断的公正性就大为降低了。
三、保障独立董事的信息权,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一)各国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获取信息的充分保证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一种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高质量的董事会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法玛和吉森(1993)将董事会描述成公司的最高控制系统。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有相当条款对董事会及其成员获取足够信息给予充分保证和强调,因为及时、准确、实质性信息是董事会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基础。
(二)我国独立董事要在提名、审计、薪酬委员会中发挥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所预期的作用,就必须获取有关公司财务、经理者行为的全面信息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提炼,变成有用的决策信息,需要在借鉴外国经验和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确保独立董事信息权的实现。其措施包括:
时间保证
时间保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用法规制度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包括独立董事到公司深入了解情况的时间、独立董事与为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技术顾问等中介机构的接触时间,参与公司决策的时间等;另一方面是,建立公司的信息传导机制,缩短信息传递的时间,保证独立董事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市场保证
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和后备人才库。为了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在管理理念、制度、体制上应作出重大变革,将自然人的独立董事法人化,使独立董事体现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建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董事事务所。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弥补自然人独立董事能力不足的缺陷。由于在独立董事的背后有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投资专家、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支持。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拿到预案后可以先在独立董事事务所进行讨论,在达到共识的前提下再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提高建议和决策的科学性。
能力保证
独立董事应该是高级复合型人才,既要具有-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又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还应该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同时应该具有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所以应有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阅历。独立董事应知道如何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他们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物比率和其它指数。因此,作为独立董事必须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商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应继续培训独立董事后备人才,为上市公司提供合格的独立董事人选。
动力保证
为了激励和督促独立董事去获取企业管理的信息,首先,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让他们持股,包括让他们持有股票期权。其次,尽快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保证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采取行动时,不用担心自己的诉讼责任。再次,在我国市场竞争不够充分、舆论监督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应当尽早出台《独立董事法》,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如果法院判定董事会要负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凡是没有投反对票的独立董事,都要负连带责任。
制度保证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建立信息传导机制,加大独立董事的公司活动的参与度,请独立董事在薪酬、审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担任主要职务,这样就有助于独立董事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参与和其从形成到决定的全过程有充分的了解。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不应当出现“乐山电力”两位独立董事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却遭到公司管理层阻挠的情形发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资料,公司及其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保存5年。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技术保证
在新经济条件下,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内和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更加及时充分。这样,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发生变革,基于网络技术的董事会将应运而生,从而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上市公司应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基于内部管理的信息系统,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降低信息交流的成本和时滞,如建立网站、电子存档、数据补救系统、传送电子邮件、召开联机会议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