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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群众路线是党群合作决策模式中的决策基本程序,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这一决策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下面将对此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从群众中来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绝大部分领导干部是用任命制产生的,是从“领导机关任命”下来的。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领导者的制度。任命制有利于上级领导机关与领导人根据干部的能力、特长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配,缺点是要依赖于上级领导的“慧眼”和无私的精神,并易于产生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决策行为与决策作风。
任命制产生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往往先征求上级的意见,根据上级的意图定下本单位的决策方向与决策目标后,才去象征性地征求群众意见,然后交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有的领导干部甚至不征求群众意见就直接做出决策并付诸实施,这就是任命制产生的领导干部偏爱的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见下图示1)。
任命制产生的领导干部偏爱的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运行的结果,必然是上级领导满意、群众常常不满意,使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脱离群众,恶化干群关系,损害执政党的形象。因此,应实现从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向对上对下负责的决策模式的转变。
对上对下负责的决策模式必然是体现“从群众中来”思想的党群合作决策模式,它的主要内容是: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把群众的需求与呼声(下情)、上级的意见或意图(上情)、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情)这“三情”结合起来,形成本单位的决策方案,再次征求群众意见后,才拿到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最终选择一个较优的决策方案,经过试点或直接付诸实施(见下图示2)。这种决策模式运行的结果,必然是上级领导满意,群众也满意,能够改善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密切干群关系,为执政党的形象增添光彩。
综上所述,体现“从群众中来”思想的党群合作决策模式(对上对下负责的决策模式)与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是两种不同的决策模式。
广义的决策过程包括决策制定与决策实施(或决策执行)两个阶段。本文中的党务决策、党群合作决策过程也是按这一思路来展开论述的。“从群众中来”是党群合作决策模式中的决策基本程序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广大群众的需求作为党务决策的议题。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群众有权提出党务决策的议题。党的领导机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把广大群众的各个方面的迫切需要作为党务决策的议题,启动党务决策程序。
二是要让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制定全过程中来。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党员群众是党群合作决策的主体。因此,应该让广大党员群众毫无障碍地参与到党务决策制定的全过程中来,把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务决策制定的权利落到实处。
二、到群众中去
由领导机关任命下来的领导人往往喜欢到领导机关去,而不愿意到群众中去。因为在任命制的政治环境下,常往领导机关跑的人容易让领导见到,容易得到晋升;而常往群众中去的领导人,因为无更多的时间跑上级领导机关,与上级领导见面少,得到晋升的机会就相对要少。在晋升导向的政治环境下,一些地方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往往只重视决策的制定,不重视决策的执行与监控。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创新党务决策执行的参与制度、监督与评估制度、问责与纠错制度,用制度保证“到群众中去”的要求落到实处。
“到群众中去”的首要任务,就是把党务决策原原本本地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使之为群众所掌握,并见之于行动。“到群众中去”的任务,不仅仅是把党务决策变为群众的行动,而且还有一个检验党务决策的问题。要到群众中看是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能不能行得通。凡是人民拥护、群众满意、大家乐于接受的党务决策,就应当在群众中坚持下去。凡是群众不满意、人民不拥护的党务决策,就是错误的党务决策,就要根据多数人的意愿做出改正。
“到群众中去”是党群合作决策模式中的决策基本程序的第二阶段,即贯彻落实与党务决策评估及决策修正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让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去。党务决策的执行,离开广大党员群众的合作与配合,是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的。因此,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务决策执行的积极性,党务决策的执行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二,要让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监督与评估中去。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广大党员群众是党务决策监督与评估的主体,他们应该参与到党务决策的监督与评估中去,使党务决策监督与评估能取得良好的成效。
第三,要让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问责与修正的过程中去。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广大党员群众是党务决策的问责主体,他们应该参与到党务决策问责的过程中去。没有广大党员群众参与的党务决策问责,往往会流于形式,不会有好的问责效果。没有广大党员群众参与的党务决策问责,难以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到群众中去”的目标的实现。没有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务决策问责,错误的党务决策就难以得到及时发现与有效修正,就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一个党务决策过程完成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使群众产生新的需求。党的领导机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又把广大群众的新需求作为新的党务决策的议题。这样,新的一轮党群合作决策过程又开始启动了。
综上所述,党群合作决策模式中的决策基本程序的两个阶段,即“从群众中来”与“到群众中去”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图示如下:
(责编/彭澜)
一、从群众中来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绝大部分领导干部是用任命制产生的,是从“领导机关任命”下来的。任命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领导者的制度。任命制有利于上级领导机关与领导人根据干部的能力、特长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配,缺点是要依赖于上级领导的“慧眼”和无私的精神,并易于产生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决策行为与决策作风。
任命制产生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往往先征求上级的意见,根据上级的意图定下本单位的决策方向与决策目标后,才去象征性地征求群众意见,然后交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有的领导干部甚至不征求群众意见就直接做出决策并付诸实施,这就是任命制产生的领导干部偏爱的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见下图示1)。
任命制产生的领导干部偏爱的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运行的结果,必然是上级领导满意、群众常常不满意,使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脱离群众,恶化干群关系,损害执政党的形象。因此,应实现从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向对上对下负责的决策模式的转变。
对上对下负责的决策模式必然是体现“从群众中来”思想的党群合作决策模式,它的主要内容是: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把群众的需求与呼声(下情)、上级的意见或意图(上情)、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情)这“三情”结合起来,形成本单位的决策方案,再次征求群众意见后,才拿到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最终选择一个较优的决策方案,经过试点或直接付诸实施(见下图示2)。这种决策模式运行的结果,必然是上级领导满意,群众也满意,能够改善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密切干群关系,为执政党的形象增添光彩。
综上所述,体现“从群众中来”思想的党群合作决策模式(对上对下负责的决策模式)与对上负责的决策模式是两种不同的决策模式。
广义的决策过程包括决策制定与决策实施(或决策执行)两个阶段。本文中的党务决策、党群合作决策过程也是按这一思路来展开论述的。“从群众中来”是党群合作决策模式中的决策基本程序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广大群众的需求作为党务决策的议题。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群众有权提出党务决策的议题。党的领导机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把广大群众的各个方面的迫切需要作为党务决策的议题,启动党务决策程序。
二是要让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制定全过程中来。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党员群众是党群合作决策的主体。因此,应该让广大党员群众毫无障碍地参与到党务决策制定的全过程中来,把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务决策制定的权利落到实处。
二、到群众中去
由领导机关任命下来的领导人往往喜欢到领导机关去,而不愿意到群众中去。因为在任命制的政治环境下,常往领导机关跑的人容易让领导见到,容易得到晋升;而常往群众中去的领导人,因为无更多的时间跑上级领导机关,与上级领导见面少,得到晋升的机会就相对要少。在晋升导向的政治环境下,一些地方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往往只重视决策的制定,不重视决策的执行与监控。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创新党务决策执行的参与制度、监督与评估制度、问责与纠错制度,用制度保证“到群众中去”的要求落到实处。
“到群众中去”的首要任务,就是把党务决策原原本本地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使之为群众所掌握,并见之于行动。“到群众中去”的任务,不仅仅是把党务决策变为群众的行动,而且还有一个检验党务决策的问题。要到群众中看是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能不能行得通。凡是人民拥护、群众满意、大家乐于接受的党务决策,就应当在群众中坚持下去。凡是群众不满意、人民不拥护的党务决策,就是错误的党务决策,就要根据多数人的意愿做出改正。
“到群众中去”是党群合作决策模式中的决策基本程序的第二阶段,即贯彻落实与党务决策评估及决策修正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让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去。党务决策的执行,离开广大党员群众的合作与配合,是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的。因此,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务决策执行的积极性,党务决策的执行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二,要让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监督与评估中去。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广大党员群众是党务决策监督与评估的主体,他们应该参与到党务决策的监督与评估中去,使党务决策监督与评估能取得良好的成效。
第三,要让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党务决策问责与修正的过程中去。在党群合作决策的语境下,广大党员群众是党务决策的问责主体,他们应该参与到党务决策问责的过程中去。没有广大党员群众参与的党务决策问责,往往会流于形式,不会有好的问责效果。没有广大党员群众参与的党务决策问责,难以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到群众中去”的目标的实现。没有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务决策问责,错误的党务决策就难以得到及时发现与有效修正,就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一个党务决策过程完成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使群众产生新的需求。党的领导机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又把广大群众的新需求作为新的党务决策的议题。这样,新的一轮党群合作决策过程又开始启动了。
综上所述,党群合作决策模式中的决策基本程序的两个阶段,即“从群众中来”与“到群众中去”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图示如下:
(责编/彭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