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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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公司真不愧是“引领世界潮流”的企业,一个iPad商标之争,搅动的中国知识产权风波不断。想象一下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大事件的评选,想必iPad商标案与王老吉商标案定会平分秋色! iPad连环案 7月2日,苹果与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案持续了两年,经过三次开庭,轰轰烈烈的几番争斗后,终于画上了结束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告显示,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和解费给深圳唯冠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刊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新发布的1321号公告上可以查到,第1590557号iPad商标权已经于7月27日转让至苹果名下。 苹果与唯冠的纷争已落幕,但因此事件引发的相关问题才刚刚浮出水面。在iPad商标案争夺得如火如荼的时候,唯冠方的代理事务所也是占尽了风头,而随着唯冠与苹果的和解达成,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身份从唯冠的代理律师事务所转成了原告方,而被告便是唯冠。 7月30日,国浩律师所合伙人谢湘辉律师向媒体透露,国浩律师事务所已在较早前将诉状递交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唯冠支付拖欠的240万美元律师费,随后不久,此消息也得到了盐田区法院的证实,此案已经立案。 据了解,在国浩事务所与深圳唯冠签订的相关法律事务代理合同中,曾约定律师费用为和解金额的4%。根据月初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苹果公司同意支付深圳唯冠6000万美元和解费用,那么国浩的代理费用应为240万美元,约合1500万元人民币。参与了iPad商标案全过程的谢湘辉表示:“当初与深圳唯冠签署的是风险代理,即打赢官司才支付律师代理费。在两年多的诉讼中,国浩垫付了诉讼费、海关备案费、商标续展费等多项费用。和解生效后,国浩曾多次向深圳唯冠就此费用进行沟通,但一直未得到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明确答复。” 对于国浩的起诉,深圳唯冠董事长杨荣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虽然承认了与国浩的代理合同中规定的和解金额4%的代理费,但却不认为国浩应该找唯冠要钱,“苹果公司所支付的6000万美元和解费用,并未划到深圳唯冠账户,而由法院保管,将来统一分配给债权人。国浩讨要律师费应向法院申请,而不是直接要深圳唯冠支付,更不应起诉深圳唯冠。” 据了解,唯冠欠下的还不止国浩这一笔账。继国浩起诉唯冠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也将深圳唯冠诉上法庭,索要律师费。 2010年8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唯冠双方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深圳唯冠愿意按工作成果计提风险代理律师费并优先支付,计提比例为15%。后来国浩律师事务所等也介入该案的共同处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计提比例降至8%。按照苹果付给深圳唯冠的6000万美元和解费计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为480万美元。 7月31日,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才元证实,广和事务所已向深圳盐田区法院起诉索要这笔律师费,目前法院已立案。 国浩与广和的理由 根据广和律师事务所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状上写道,2010年8月11日,双方正式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唯冠公司将其与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纠纷的处理(除香港诉讼事务)全部交由广和所办理,广和律师所肖才元律师为委托事项的主办律师,以诉讼及非诉讼的多种途径全面解决此商标纠纷。唯冠公司愿意按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广和律师所代理,即按工作成果计提风险代理律师费并优先支付,计提比列为15%。 此后鉴于北京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携五维律师所、国浩律师所等机构2010年12月介入了本案的共同处理,为了既保障广和团队、和君国浩团队优先受偿又不增加该案件的运作成本,以充分地保障普通债权人未来的利益,同时为了更有效地推进该案的进程,在执行法院的监控指导下,在被告债权银行团主席单位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沟通协调下,2011年5月,唯冠公司与广和所、和君创业公司分别变更了代理合同,将风险代理的权益计取比例分别降至8%、10%。 变更改签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甲方(即唯冠)IPAD商标项下诉讼事务的进行,确定以广东省范围为重心。广东省区域内的诉讼事务,即全部民事诉讼的代理,包括但不限于对(美国)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应诉、甲方对苹果公司一方反击诉讼——起诉苹果公司本身、苹果公司中国总经销商(总代理商)、苹果(中国区域)公司、一般经销商、生产商等,由乙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负责,由肖才元律师为主办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参与协办五、组成唯冠IPAD事务律师团,由乙方肖才元律师担任主席团主席。律师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广和律师所律师、国浩律师所律师、五维律师所律师。六、乙方律师费,按风险代理的原则计取:按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从苹果公司一方获得利益的百分之八(8%)作为乙方应得律师费甲方承诺:尽一切努力,在第一时间优先支付乙方律师费。” 本刊记者电话采访了肖才元律师,他表示,执业这么多年,我们是第一次以客户为被告提起诉讼。“客观的讲,这次我们没有拿到律师费,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款项是法院统一监管的,目前任何债权人都没有拿到钱。”国浩的谢湘辉律师也表示,从业20年未遇到这样的情况。他说:“由于2010年深圳唯冠所有财产被债权人银行查封,而银行不愿拿出财产来支付律师费,所以唯冠和全部中介团队约定风险收费方式。” 谢湘辉律师介绍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唯冠没有支出一分钱,甚至连iPad商标的续展费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用、上海侵权诉讼费用都是我们垫付的,办案律师在期间垫付费用及差旅等支出十几万元。客户对我们的工作从来没有任何质疑,是高度认可的。按照风险收费的惯例,在客户收到诉讼收益或者和解款项后,经律师所要求,会在七天内向律师所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本案中,深圳唯冠也是应该在收到和解款(大概在6月21日左右)后立即向各中介团队支付代理费,或者向进行监管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拨付代理费给各中介团队。” 据了解,当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的背景是作为深圳唯冠主要债权人的八大银行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同意深圳唯冠通过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师维权,并且有执行法院见证,委托合同签署后在债权人银行和法院备案,因此,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经过法院认可和见证的。“我们认为债权人银行会尊重这一事实,尊重双方约定,不会反悔。”肖才元认为:“事实上,当时没有各中介团队的自费维权,深圳唯冠的商标在苹果公司来势汹汹的情况下,早已不保了。可以说,执行法院和债权人银行都知道,iPad商标高达近4亿元人民币的和解价值是维权团队创造的。”谢湘辉也表示:“我们认为这次律师费优先支付权利的诉讼是代表律师行业的利益,风险收费优先支付律师费是行业惯例,也是公平公正的,法院会依法保护律师的权益,保护任何一个维权团队的权益,绝对不会出现支持违约和助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肖律师认为:该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律所为唯冠进行的诉讼是为全体债权人的诉讼,在破产程序里面作为共益债务是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在于,唯冠早已符合破产的条件,实际上并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但律所所承担的事物和目的以及最后带来的利益的归属,指向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让全体债权人受益。所以,无论是从公平合理还是社会诚信角度而言,律师费应该视同为共益债务,虽然目前我国对破产之外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这确实是全体债权人受益的案件。 关于风险代理 据了解,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服务费用,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一般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当事人先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很少数额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比例,等律师成功办理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后,再根据完成情况、当事人的收益情况收取约定比例的律师费。当事人收益越大,律师费也就越多,如果败诉,律师也收不到费用。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一般此类型案件法律事实相对清楚,涉及标的金额相对较大。但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它费用一般都会由当事人承担。 对于风险代理,一般各地的行业协会都有相关的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2010年5月施行)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9)规定“第十三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风险代理环境不乐观 通过了解,记者发现,风险代理在行业中普遍存在,虽然不同事务所的合伙人对风险代理有着不同的看法,但风险代理是现实中不可避免并长期存在的。 在知识产权业内,面对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低的现状,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用风险代理,一方面可以把自己的预期与律师捆绑,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自己的前期维权成本。因而,近几年,风险代理在知识产权领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律师同意风险代理通常会考虑的因素是:1、让客户在启动诉讼时没有经济成本压力,扩大自己的案源;2、如果帮助客户实现目标,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3、代理案件出于经济收益之外的原因,例如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让自己有接触新类型案件或者高质量客户的机会。 但据目前记者了解的情况,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国内风险代理的环境不乐观。风险代理容易让客户和律师事务所产生争议的常见因素包括:1、客户承担风险律师费的前提条件约定不明,双方产生争议;2、客户事后反悔,收到执行款后拒绝支付;3、风险比例约定过高,超出指导价的30%比例,客户事后反悔;4、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律师费无法得到优先支付;5、实现了客户的部分目标,但未能全部实现。对于种种潜在不稳定因素,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远超认为:“如要进行规范或者防范风险,首先要明确约定风险律师费支付的前提,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语言不详;其次,不要超出30%比例;再次,对客户信誉进行评估;最后,事先了解可能发生的其他法律风险,例如客户是否会进入破产程序,是否有资产清偿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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