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学看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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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盛茜(1975-),女,安徽合肥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潘丹丹(1990-),女,安徽合肥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书记员。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取得一定效果,其作用在于教育改造犯罪人,让其不脱离社会,服刑结束后更容易再社会化。本文主要简单阐述社区矫正制度的犯罪学理论根据以及其治理犯罪的功能。
  【关键词】犯罪学;社区矫正;犯罪治理
  一、引言
  我国从2003年开始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在这几年的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世界许多国家早已制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他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中外社区矫正状况
  社区矫正是指倾注社会力量,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员安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间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①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不同国家社区矫正的定义是不完全一致的,主要有社区服务令、单独的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的替代方式三种。
  矫正复归理念为美国社区矫正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美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初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美国决定是否对有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依据是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该制度使社区矫正提前进入量刑阶段适用,不仅为确定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和矫正提供有力依据,便于社区矫正执行,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也降低了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提高了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社区矫正是现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联邦制的美国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但《监狱法》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制度。纵观美国各州,社区矫正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二为专门的刑事执行法。美国社区矫正机构有三个不同级别,即州设立的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局),地方主办(通常为法院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由私人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美国最主要的矫正方式是缓刑和假释,约70%的美国刑事司法系统控制的成年人,被判缓刑或假释,由社区监控。
  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主要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这几类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其中管制是主刑,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中也可以广泛适用。我国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等地相继设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通过司法实践,社区矫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较好的成绩。
  从美国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来看,国家侧重将轻型犯罪放入小社会中,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以及立法来管理,关注犯罪人的生活、心理状况,使得他们不至于脱离社会。我国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狱外执行机构的设置以及社会力量的协助等,也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有其理论基础,更有有着坚实的犯罪学理论基础,除了刑罚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更多是从预防犯罪、改造犯罪人角度出发。
  三、社区矫正的犯罪学理论基础
  (一)社会防卫论
  “社会防卫”一词最早是由实证学派的意大利学者菲利在其《犯罪社会学》中提出的。但是意大利的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龙伯罗梭也提出了社会防卫理论。由于龙伯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他的犯罪对策理论的核心就被拓展为社会防卫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为了自我防卫,防止犯罪人威胁大众,必须制定刑罚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②
  菲利的犯罪预防理论认为应当寻求刑罚的替代性措施。他认为刑罚措施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主张在刑罚之外寻找犯罪预防的手段。刑罚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改造罪犯,再次进入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监禁等刑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像社区矫正类似的非刑罚措施在感化犯罪人方面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次使用“犯罪学”一词的学者加罗法洛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改造或矫正犯罪人,使其变为一个更好的人,而是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以保卫社会。他主张从预防社会可能遭受的侵害出发来考虑刑罚问题,应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所以,对不同的犯罪人应适用不同的刑罚。我国对许多的未成年罪犯开始适用社区矫正就体现了这个观点。因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心理、性格等又很容易再塑造,教育后不容易再危害社会。
  在社会防卫论的基础上,法国著名犯罪学家安塞尔提出了新社会防卫理论。新社会防卫理论的主要论点是③:(1)对犯罪使用的各种手段,旨在保卫社会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非通过刑罚惩罚和制裁。(2)社会防卫的意图在于利用一系列通常不属于刑法本身的措施④,包括矫治性措施或教育性措施,有效的保护社会。(3)犯罪预防既要预防犯罪,又要矫治犯罪人,强调个体预防而不是一般预防,这种刑事政策目标在于使犯罪人得到系统的社会化。(4)对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只能通过新刑法人道化的不断增强来实现。新刑法通过调动犯罪人的一切积极因素,使犯罪人的自信和责任感得到恢复⑤,促使犯罪人形成一种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社会防卫理论要求对犯罪人适用非刑罚性措施,我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这种具有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在感化犯罪人,使其更容易结束监管后更容易融入社会,不再危害社会。
  (二)仿同理论
  犯罪心理学者埃里克森用于解释少年犯罪行为而提出的仿同理论强调社会和人际关系对人格发展的重要性。虽然他主要研究少年犯罪的性别角色仿同,说明同龄人团体对其身心发展的关键性,比如加入帮派团体,这更容易促成犯罪行为。埃里森认为少年往往具有更低的自我评价与低的自尊,且经常扭曲自我形象以及对自己行为给予合理化的解释。   社区矫正制度把那些未成年犯放入一个良好环境的社区之中,他们的易仿同习性会让他们学习社区人们的良好习惯和学习正确的人生观。本人认为不仅未成年人容易仿同,而且成年人也可以仿同。虽然成年人的心性成熟,但是他们的自尊感和羞耻心比未成年人强,他们一旦进入一个和谐的环境,他们就会被感染,为了更好的融入社区中,他们的必然要仿照他人的生活模式或是价值观,这就是模仿。
  (三)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认为,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者,犯罪和各种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创造的,是在社会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被社会自身创制和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被人们贴上违法犯罪标签的行为,违法犯罪者就是已被成功贴上犯罪标签的人。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坦嫩鲍姆在《犯罪与社区》一书中提出犯罪的标签理论,基本观点是:犯罪人是社会制造出来的,青少年成为犯罪人过程是青少年对社区赋予自己的消极的自我形象产生认同,从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按照标签理论的观点,一个人被贴上越轨或犯罪标签以后,便会产生烙印效应,产生犯罪者的自我形象,而与社会渐行渐远,并逐渐加深其犯罪性,直至最后成为真正的犯罪者。
  虽然标签理论过分夸大刑罚的负面效应,但也给我们在特殊预防方面提供一个新思路。既然将罪犯判刑入狱会将罪犯标签化,那么社区矫正措施就是可以减少标签化带来的负面作用。将那些罪行较轻的罪犯或是未成年犯放入社区之中,可以减少监禁机构对罪犯的消极标签影响,有利于他们的心理转变和再社会化。
  (四)重整羞耻理论
  重整羞耻理论是澳大利亚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布雷斯维特提出的,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一些文化中,把犯罪看成一种羞耻的事,并认为这种犯罪羞耻的观念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他将羞耻分为两类:“烙印羞耻”和“重整羞耻”。烙印羞耻是指受到羞辱的犯罪人产生强烈的羞耻感或越轨感的现象。重整羞耻是指羞辱者向遭受羞辱的犯罪人保证,如果他们认错改正,社会将再次接纳他们的过程。布雷斯维特认为重整羞耻有助于降低犯罪率。社区矫正让犯罪人进入社区中,可以借助犯罪人的羞耻心来推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通过自身的行动来弥补被破环的社会关系。重整犯罪人的羞耻感,激励犯罪人改过自新,重塑健康的心理,能更好使他们再社会化。
  四、从犯罪治理看社区矫正
  犯罪现象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等,因而,治理犯罪也要从多方面入手。社区矫正体现了多角度的犯罪治理,虽仅是针对未成年犯、轻刑犯等,但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犯罪的刑事治理
  刑事治理是指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惩罚、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实践活动。社区矫正可以说是刑罚的一种,针对是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等,应从刑事立法执法等方面来规制。
  就刑事立法而言,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的刑事立法,如制定《社区矫正法》⑥,明确详尽规定社区矫正的机构、人员,经费来源以及运作规则等。
  从刑事执行角度看,社区矫正需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刑罚其中一个目的就是改造、挽救罪犯。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社区应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注重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二)犯罪的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消除和消弱引起犯罪的因素,从而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社会治理有时可能比刑事治理更有效的治理犯罪。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有助于促使治理犯罪工作走上科学、文明的轨道。
  在观念层面上,社区矫正的社会治理主要是发挥价值导向作用,引导犯罪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大力宣传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社区人民作表率,引导犯罪人的行为。
  在制度层面上,社区矫正体现了社会控制机制。犯罪人在社区中能够得到社区民众的监督。犯罪治理仅仅依靠国家力量是不够的,还要加强社会防范和控制机能。
  (三)犯罪的被害治理
  被害治理是指以被害人为视角,减少、消除各种易致被害的因素,进而使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免于刑事被害或减少成为被害人机会的各种措施。
  生活中充满了犯罪的不稳定因素,每个人在客观上都有可能遭受犯罪的侵害,成为被害人。刑事被害与一定社会阶层中的特定社会角色,和特定的生活方式都是有关联的。只有从个人生活方式的角度入手治理,才能有效实现个人被害的有效治理⑦。社区矫正制度将犯罪人放入社区之中,社区中的民众对待罪犯的时候内心是有受到冲击的。在罪犯还未被改造前,社区人民肯定要保持一个警惕心理,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持正常的生活状态,尽量不做出一些刺激犯罪人的行为。
  五、结语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试行阶段,各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犯罪学角度看,适用社区矫正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可行性;从治理犯罪角度看,社区矫正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具有实行的必要性。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就是使犯罪人改过自新,使其再社会化,不再危害社会,我国应坚持社区矫正之路。
  注 释:
  ①武玉红.“我国社区矫正之现状与分析”[J].综合治理,2004.4.
  ②李明琪.西方犯罪学概论[M].1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
  ③桑先军.“新社会防卫理论对现阶段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启示”[J].法制与经济,2011.3.
  ④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英国社区矫正制度”[J].域外司法.
  ⑤种若静.“美国社区矫正制度”[J].域外司法.
  ⑥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J].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2004.11.
  ⑦孙昆鹏.“社区矫正的犯罪学分析”[J].商品与质量,2011.1.
  参考文献:
  [1]李明琪.西方犯罪学概论[M].1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
  [2]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M].1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
  [3]武玉红.“我国社区矫正之现状与评析”[J].综合治理,2004.4.
  [4]桑先军.“新社会防卫理论对现阶段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启示”[J].法制与经济,2011.3.
  [5]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英国社区矫正制度”[J].域外司法,中国司法,2004.11.
  [6]种若静.“美国社区矫正制度”[J].域外司法,中国司法,2008.10.
  [7]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J].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2004.11.
  [8]孙昆鹏.“社区矫正的犯罪学分析”[J].商品与质量,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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