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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令(第四号)宣布于2009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