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执行环节渎职案件的查办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quareston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规范收监执行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收监执行工作的监督,在注重检察文书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强查办其中涉嫌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搭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迅速深入侦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办案的监督作用,规范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工作,切实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
  关键词:收监执行 渎职案件 查办 监督
  [基本案情]2014年7月8日下午,T市某区司法局派出所、监狱警察在某司法所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执行收监过程中,由于相关政法干警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罪犯王某脱逃。经过缜密的初查,2014年7月21日,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果断以事立案。2014年11月19日,对某监狱副监区长于某某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予以传唤。2015年4月20日,于某某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发生后,司法局及时予以通报。在具体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经检察长批准于2014年7月21日以事立案。经与市院、分院公诉、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同研讨,2014年11月19日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侦查,2015年4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公诉部门审查,鉴于脱逃罪犯已被抓获,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的成功查处,取得了当年T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零”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以办案促监督、办案是最强的监督手段”这一理念,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践了“四个维护”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经验有四个方面。
  一、积极搭建“三项机制”,敏锐发现迅速介入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注重抓规范、突出抓办案,从三个方面着手搭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坚决查办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
  (一)建立重点环节审查机制
  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全面进行筛查,逐一审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逐人建档,见面谈话,对刑罚变更执行各环节开展监督。特别是对于罪犯体检、裁定收监、执行收监等容易滋生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关键环节,指派专人重点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职务犯罪线索将立即调查。
  本案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在2014年7月1日被T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是,在7月4日对其执行收监时,因其未到司法所,未能执行收监。为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们决定持续跟踪、督促收监。
  (二)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在日常通报的基础上,我们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机关、看守所建立即时通报机制,即各政法机关一旦在执行环节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进行通报。
  本案中,2014年7月9日我们接到区司法局口头通报,7月8日下午T市某监狱再次指派于某某等五名监狱干警对罪犯王某执行收监时,罪犯王某当场脱逃。接通报后,我们立即督促司法局与监狱、公安机关联系,尽快查找罪犯王某下落。同时,我们敏锐地感觉到此事件中相关政法干警可能构成渎职犯罪,遂及时向院领导和市院监所检察处进行汇报。但是,鉴于脱逃罪犯王某未予抓获,为了能够督促各政法机关全力抓捕,我们并未立即展开调查。
  (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我们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于摸排发现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进行初查,申请技术部门协助固定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案件疑难复杂的,及时商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本案发生一周以后,各政法机关怠于履职,脱逃罪犯王某仍逍遥法外。为了加强办案促监督,我们决定着手进行初查前调查工作,成立以侦查类二级人才库干警为主要成员的办案小组,及时申请技术部门进行协助,先后两次委托技术部门固定收监执行录像、勘查收监执行现场、绘制现场图,固定相关证据,为下一步侦查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着力抓住“三个环节”,深入侦查准确定性
  经过初查前调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罪犯王某脱逃后的第十三天,即2014年7月21日,果断以事立案,使案件及时进入侦查阶段。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三级公诉部门、二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研究,最终于2014年11月19日确定负责收监执行的H市某监狱副监区长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当日将其传唤讯问,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采取强制措施。为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侦查。
  (一)抓好“计划环”
  侦查计划是侦查成功的第一步,我们从对案件线索的初查前调查开始,办案小组就拟定了详细的调查计划,针对每一名证人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的辩解预设讯问提纲,并根据案情进展不断调整侦查方案。
  (二)夯实“证据链”
  在言词证据方面,我们对参与收监执行的全部监狱干警、监狱分管领导、监狱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一一进行取证;对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干警均进行了取证询问;此外,对协助执行的派出所干警、罪犯王某的亲属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在书证方面,从罪犯王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一直到收监执行提请、决定到具体执行的交接手续,全面进行了复制;提取了监狱收监执行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另外,充分运用视听资料,调取了罪犯王某脱逃过程的所有点位的监控视频,对监控视频逐一进行说明;借助技术手段,商请技术部门对脱逃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通过这些侦查,确保固定关键证据,还原案件原貌,夯实案件质量。
  (三)找准“争议点”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之后,我们先后多次与市院、分院、本院三级公诉部门和市院监所检察处进行联席研讨,因于某某系执行收监的负责人,对于确定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基本没有争议,讨论的核心在于于某某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即罪犯王某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在押人员”。经过多次研究,我们认为,司法所已经进行了收监执行宣告,并且完成了收监执行法律文书交接,监狱干警也已经在交接文书上签字。此时,罪犯王某在现场,监狱干警应该立即执行收监。可以说,在完成交接文书的那一刻起,对罪犯王某的监管职责就发生了法律上的转移,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转移至监狱,罪犯王某就应当处于“在押”状态,属于“在押人员”身份。此外,我们在案件办理案过程中,监狱于2014年11月23日将脱逃罪犯王某抓获并以脱逃罪对罪犯王某立案侦查,这从反面能够证实罪犯王某脱逃时系“在押人员”的身份。故,脱逃罪犯王某系“在押人员”的身份足以认定。   2015年4月20日,我们对该案侦查终结,鉴于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脱逃罪犯被及时抓捕收监,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遂以于某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力求做到“三个到位”,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严依办案规定,严把办案程序,严守办案纪律,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一)办案规定落实到位
  办案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备案审查规定》和H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线索材料和备案审查材料,侦查终结时,及时报送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办案程序把握到位
  本案办理张弛有度,初期以调查事实、固定证据为主,以事立案既能督促各政法机关通力合作提高抓捕力度,又能避免各政法机关的抵触情绪将案件事实查清摸准;后期主要以论证为主,集中力量找准案件定性,对于案件的瑕疵证据进一步补充完善。同时,我们将办案的全程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线索的受理、以事立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全过程,以及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审批、用印,全部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全部办案环节的痕迹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三)办案纪律严守到位
  我们要求办案人员恪守法律、秉公执法、廉洁从检、不徇私情。特别是查办政法机关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关系错综复杂,办案人员要听从指挥,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案情或者说情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序办理。在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妻子要求会见,办案人员及时向其说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是不允许家属会见的;其又要求带些东西进去,办案人员告知其到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看守所严格进行检查,杜绝违禁品流入监室内。
  四、坚持做到“三个结合”,提高案件办理效果
  我们深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是目的,办案的目的在于监督,在于更好的规范刑罚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切实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真正践行“四个维护”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因此,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时时刻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查办职务犯罪与人权司法保障相结合
  本案办理中,我们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从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告知其所处的每一个办案环节。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考虑到于某某从一名政法干警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落差较大,拒不认罪悔罪,情绪极不稳定,遂及时告知驻所检察人员这一情况,督促看守所管教干警及时进行入所谈话,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防止其自杀、自残等。驻所检察干警通过巡视发现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血压较高,口头提示看守所予以关注,备齐降压药品,充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抓办案与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相结合
  此次罪犯王某脱逃案件暴漏出在收监执行环节问题较多,收监执行程序不规范、收监执行预案缺失、收监执行场所不规范、收监执行相关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派出所协助执行人员还有执行收监的监狱干警)责任心缺乏、应急处置能力弱。针对收监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分别向T市监狱管理局、T市某监狱、T市H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政法机关完善收监执行细节,制定收监执行预案,审慎选择收监执行场所,加强对收监执行相关人员的培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我们接触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后,其开始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理解,感觉自己很冤,抵触情绪很大,拒不认罪。经过我们大量的释理说法,结合收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一指出其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环节,督促其认罪悔罪。至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果和认罪态度,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未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同时,罪犯王某刑期长、犯罪性质恶劣,曾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患有艾滋病、丙肝等传染病,其脱逃对社会具有潜在的重大危险性。于是,我们及时建议各政法机关加强追捕力度,尽快将罪犯王某抓获。在我们的建议下,T市监狱管理机关成立了抓捕脱逃罪犯王某的行动小组,仅用四天时间就将王某成功抓捕归案,并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可以说,我们查办的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全面规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程序,督促政法干警在履职过程杜绝不作为、滥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办案促监督、以办案促规范”的典范。
其他文献
【本期主讲】  郭晓伟,现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007年7月从厦门大学毕业后即进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2010年到反贪局工作至今。现研究方向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与预防,发表文章主要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贪污贿赂案件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讨》,被《福建法学》、《反贪工作指导》采用。  内容摘要:当前电力改革正处于深水区,作为传统的民生行业,具有较强的垄
期刊
我国清代小说《镜花缘》里面讲述了一个“两面国”的故事:“两面国”中人天生两张脸,面对着人一张脸,背着人却是另一张脸。对那些“儒巾绸衫”者,便可“和颜悦色,满面谦恭”;而对那些衣衫破旧者,却冷冷淡淡,话无半句。事实上,当前现实生活中,不少贪腐干部何尝不是这副模样的“两面人”?2015年2月17日,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因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
期刊
摘 要:对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理解,除了要认真分析指导性案例的事实、要旨和指导意义,还要结合案件当时所处的时代特征,探索其内在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意义。透过案例看本质,才能发现办案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基本遵循,始终坚持依法监督、协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 起源 基本遵循 办案原则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
期刊
摘 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对刑事司法提出的挑战不仅在于犯罪手段的日渐新型化、科技化、隐蔽化,更在于检察机关在借力专业机制、专业技术、专业平台辅助办案上能否做好充足的应对。以北京市最大利用爬虫技术侵犯著作权案为例,在办案过程中探索确立了捕诉一体化背景下,集全程引导、多维鉴定、灵活调证、立体庭审于一体,以发挥检察主导作用、认罪认罚落实落地、综合治理能力提升为内核的专业化案件办理新模
期刊
内容摘要:违规私设“小金库”,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方面导致本应该收归单位的货款被截留在外,致使单位效益缩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财产和集体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私设“小金库”也为违纪违法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机会和环境。天津市某工业研究所原副所长魏某挪用公款案就是典型的由单位私设“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分析案件的特点、主客观方面的致罪原因,进而全面、重点
期刊
典型案例:1987年1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宋某携带刀具到被害人孙某公司与孙某理论,欲恢复二人的男女朋友关系。孙某同事张某闻讯到现场询问情况,引发宋某的不满,持刀向张某连刺4刀,又向孙某连刺2刀,后宋某逃离现场。造成张某重伤一级、孙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宋某于2015年6月8日被立案侦查,于同年7月23日被抓获。由于本案发生在1987年,期间经历了1997年《刑法》对时效制度的重大修改,因而
期刊
内容摘要:P2P网贷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入罪标准、案件定性、共犯范围、单位犯罪等方面的认识分歧和裁判标准不一。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P2P网贷犯罪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样态。从P2P网贷平台的性质、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本质、共犯范围的把握及单位犯罪的认定等方面探研司法实践解决路径。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非法集资 实证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
期刊
内容摘要:基于同一少数民族人员的作案手段在某一地域内呈现同一性,及其所带来的危害性具有不可挽回的特点,我们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的办案数据为基础,对彝族人盗窃案件进行调研,从区域视角深入分析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探究办案中的难点,并为本区域的社会综合治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彝族人 盗窃犯罪 社会综合治理  2015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彝族人犯罪案件28件30人,占同期受理盗窃案
期刊
内容摘要:为适应暴恐活动犯罪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相关物品纳入犯罪。在相应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如何准确适用是司法者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本文以郭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为例,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之六规定的分析和思考,总结审查批捕此类案件的要点。 
期刊
内容摘要:雅贿物品的价格认定应以贿赂双方给付与收受时为准。雅贿物品附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该价格证明来认定雅贿物品实际价值,否则应以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受贿人主观认识的雅贿物品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出入时,受贿人未支付对价的,宜以受贿人主观认识的价格认定;“以假充真”和“以真当假”式雅贿,只要能够证明受贿人存在主观明知,受贿数额可以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雅贿物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