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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而出,借此“邪风”进口食品在我国相雨后春笋般涌现,让人费解,让人深思。进口食品显然性价比不高,但却深受国人的追捧,尤其是婴儿食品,这个问题值得反思,我国食品安全的诚信由谁来保护?面对这个问题,食品生产链上有关部门毫无疑问是直接责任方,对安全事故应负起直接责任,但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基本上都是事中,更多的是事后的追责,这种循规蹈矩地依靠检查,打击,无法遏制食品安全日益突显的隐患性了,为防患于未然,事前监管势在必行。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既然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的监管机制及其法治化在很大程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监管者是政府,所以说政府在监管责任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行法律中对政府的监管责任的规定却是不科学,不完善,不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法治化一方面有助于当局了解当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完善监管责任机制,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消除民众的恐慌亟需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建立完整的监管机构责任追究制体系,重典治乱,从源头治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