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特征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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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大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近年来,关于犯罪特征的讨论出现了分歧。笔者据此展开研究,同时对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进行探讨。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质特征
  一、引言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的三大特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关于犯罪特征这一基本范疇存在分歧,因此笔者针对犯罪特征进行研究。
  二、犯罪特征的争论
  (一)关于犯罪特征个数的争论
  关于犯罪特征的个数,有三特征说、二特征说、四特征说与一特征说的争论。
  首先是三特征说。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认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三大特征。最基本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
  二特征说伴随着人们对传统理论的思考产生。有的观点认为,犯罪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属性,而且具有应受惩罚性的法律属性。也有的学者如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
  四特征说则在三特征说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是人的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行为这一特征。
  一特征说的观点在学界相对较少,如陈兴良在《社会危害性理论》一文中指出,犯罪有且仅有将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
  (二)关于犯罪特征结构的争论
  学界关于特征个数的争论存在分歧,那么,犯罪各特征之间的结构关系又是怎样呢?究竟是纵向上的层层递进发展,还是横向上的相互并列,亦或是相互渗透的辩证统一?
  归纳看来,犯罪特征结构的争论几种观点如下: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说、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质特征说、三特征皆本质说、相互包容说。其中认为纵向上的层层递进发展的观点有: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说、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质特征说;认为横向上的相互并列的观点是三特征皆本质说;认为各个特征之间是辩证有机统一的观点是相互包容说。
  通过以上个数和内部结构的争论可以看出,目前关于犯罪特征的这一现象的观点还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三个特征是纵向发展的,并且表现出层层递进的因果关系。
  三、犯罪本质特征
  (一)犯罪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的区别
  所谓特征的“征”,是指征表、表象,“特征”就是事物特殊的征表、表象,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固有属性。可见,特征不属于本质范畴属于现象范畴。犯罪与其它的社会现象不仅有内在的区别,又有外在的区别,这种内在的区别就是犯罪的质与本质,外在的区别就是犯罪特征。虽然犯罪本质也是犯罪区别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属性,但是这种区别是一种内在的区别。犯罪概念是通过对犯罪特征这种外在表象的描述,来揭示犯罪本质的。犯罪特征是犯罪本质的外化,是犯罪区别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外在表象,在犯罪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中得到表现。
  (二)犯罪本质特征评析
  1.社会危害性并非犯罪的本质特征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的犯罪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是的通说面临了挑战。 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无法作为犯罪本质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观点。
  首先,不符合哲学原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所谓特征,指的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属性。本质与特征分别从事物的内部与外部反映某一事物,虽然它们之间关系密切,但决不能混为一谈。而社会危害性无法承担作为本质属性的重任。
  其次,社会危害性和其他特征之间并不是简单直接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我国刑法通说之所以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除了有受前苏联刑法学者影响之原因外,还由于学者们都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和论证视角:社会危害性在犯罪的所有特征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它决定着犯罪的其他特征,实则不然。
  此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本质特征应该是某一事物所特有的性质,如果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面临了一个困境。因为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所专有的,例如一个精神病患者杀人,社会危害性同样严重,可见,社会危害性无法完全区分犯罪与其他社会现象。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并非是社会危害性。
  2.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说,不是惩罚造成了犯罪,但犯罪只是由于惩罚才明显地暴露于我们的眼前。因此,我们要想明白何为犯罪,必须从研究惩罚入手。因此,笔者认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应受刑罚处罚性,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恩格斯曾指出:“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可见,犯罪人内在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而其外在表现的所指向的就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内外相对应。
  其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区分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根本标准。笔者认为,论证单一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单一的刑事违法性的目的殊途同归,都是在论证其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二者皆无法担当本质特征的角色,应受刑罚处罚性才能将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根本区分开来。
  四、结 语
  笔者根据犯罪特征的争论,以及对犯罪本质特征不同学说加以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无法将犯罪与其他社会现象界定开来。而应受刑罚惩罚性,不仅仅是犯罪的一项法律特征,而且是区分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根本标准,应作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J].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2]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J].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12页.
  [3]马克思,思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J].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379页.
  作者简介:
  陈晨(1992~ ),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法律硕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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