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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一案是加拿大难民审查史上时间拖得最久、案情最复杂、涉及面最广、耗资最大的案件,人称“加拿大难民第一案”。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就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一案作出了一份30多页的判决,摘要如下:
申请者,赖昌星、妻子曾明娜和其3个孩子。他们从中国来到加拿大,随后提出难民申请。鉴于移民法及其补充条款R.S.C.1985c.I-2,他们的申请被陪审团驳回。
陪审团认为,赖昌星夫妇担心受到“政治迫害”而提出难民申请是没有依据的。赖氏夫妇提出,根据其在中国法院的犯罪证据,他们将由于政治因素被判刑。但是,通过一些证据,人们没有理由相信这个案子涉及的罪行和政治有关,只是一个国家为了起诉一个普通罪犯的行为。
陪审团发现,考虑到一系列的事实,赖氏一家的申请不符合大陆法系中关于“难民”的定义。我认为,陪审团的这个发现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个发现符合本法庭的传统。
由于以上理由,申请者的申请被法庭驳回。
此判决一下,沉寂一时的“赖昌星案”立刻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关于该案的各种报道、议论铺天盖地而来,而赖昌星是否会被遣返回国受审则是人们议论的核心。
“赖昌星案”简要回顾
1999年8月,因“远华”特大走私案东窗事发,为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受到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走私要犯赖昌星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
2000年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IRB)提出难民申请。
同年11月,加拿大政府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11月23日,加拿大联邦移民部(Federal Immigration Department)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赖昌星一家的第一次难民听证开始,至8月10日暂时休会。听证于9月12日在温哥华继续进行。
2002年6月21日,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在长达294页的裁决书中,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认为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而且未能证明自己是受到了所谓的“政治迫害”。按照国际法,他们不属于难民,所以不具备获得加拿大难民身份的资格。当天,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被加拿大皇家骑警及联邦移民部人员逮捕。6月28日,赖昌星夫妇在被羁押一星期后,获有条件释放。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加拿大联邦法院推翻难民委员会的裁决,并指定另一专责小组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
2003年7月14日,赖昌星难民资格案在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维持了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21日的裁决,驳回了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
“赖昌星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1、程序问题
根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2001.c.27)的规定,凡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资格的外国人,须首先向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IRB)提出申请,并在经过听证后作出同意或者拒绝的决定;如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可向难民委员会的复议处(Appeal division)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提起诉讼,由此进入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程序。若对联邦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将案件提交到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赖昌星于1999年8月与家人一起来到加拿大。一年后,他在安大略省尼亚加拉瀑布市赌场内被加拿大警方及移民部官员逮捕。赖昌星被逮捕后,立刻申请难民身份。中国方面亦与加拿大交涉,希望加拿大能将赖昌星遣返,接受审判。
根据加拿大的司法程序,通常申请难民者在被捕后的第4天要举行第一次听证,再以后的听证将分别在申请者被捕日后的每30天举行一次,直到最后结案。
赖昌星的申请于2002年6月被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拒绝。赖昌星不服,于是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联邦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判决。该判决只就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理作出裁决,而不对赖昌星的有罪无罪进行宣判。
根据加拿大法律和联邦法院的判决,赖昌星如果对联邦法院2月3日的判决有疑问,可以在2月17日前提出异议。赖昌星还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若再败诉,还可再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即使加拿大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加拿大联邦移民部还可以根据“遣返风险”(risk of return)的规定,决定是否要将赖昌星遣返中国。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布上述判决结果后,赖昌星表示“失望”。赖昌星的律师戴维·马塔斯(David Matas)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所以赖昌星案件仍有可能上呈至加拿大最高法院。这就意味着赖及其家人,一方面会面临再次被否决后立即被递解出境的命运,另一方面这一上诉和评估过程,也有可能要拖延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2、案件的性质
赖昌星夫妇于2000年7月以担心遭到中国政府迫害为由,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难民”申请,并特别从中部城市温尼伯高价聘来加拿大著名的人权律师马塔斯等担任辩护律师。但加联邦移民部部长卡普兰鉴于赖氏夫妇在中国犯下非政治性可处10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于11月份决定对其“难民”申请进行干预。
联邦移民部代表认为,赖昌星的一家是抵加10个月后才提出“难民”申请的,这期间赖昌星一直与国内保持联系,赖是在发现自己无法逃脱走私等罪名后,才决定提出“难民”申请的,因此,赖并非“政治难民”。在2001年7月3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联邦移民部代表指控赖昌星不符合联合国公约对难民的定义,赖昌星也未曾受到宗教或政治迫害,他是“在中国犯下走私、欺诈、逃税和贿赂等非政治性的重大罪行后,才逃到加拿大的。赖的犯罪地点在中国”。在随后举行的漫长听证过程中,联邦移民部律师在陈述中指控赖氏夫妇均是“远华”大案的核心人物,他们的走私活动破坏了中国的经济秩序,赖昌星案的性质显然与坐船来的偷渡客截然不同。大量的材料表明,赖氏夫妇的行为对中国经济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他们不但是走私活动的参加者,还是重大案件的关键人物,他们有责任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负责。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的裁决书认为,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是“不可信的(not credible),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犯有走私罪和贿赂罪”。
赖昌星及其律师则认为,他们在中国被指控的罪行是“政治性的”,因而要求联邦法院推翻难民委员会的裁决。
然而联邦法院的法官麦凯在其判决书中指出:“在本案中,没有理由对难民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干预,难民委员会专责小组的结论是,此个案涉及的罪行走私和贿赂并非政治性的罪行。”而依照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凡犯有严重罪行的,也即在加拿大将被判处两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在该法的保护之列。
3、赖昌星“赖”的理由
赖昌星为了继续在加拿大“赖”下去,除了坚持认为其在中国所犯的罪行是政治性质的以外,还寻找了其他法律上的理由。
一是所谓的“死刑风险”。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说,尽管中国当局保证赖昌星不会被判处死刑,但赖昌星仍担心,假如他被遣返回中国,他会像走私案所涉及的其他人一样被判处死刑。加拿大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加拿大的《人权与自由宪章》也规定,不可以把人遣返到他可能会面临死刑的地方去。所以“死刑犯不引渡(或不遣返)”成为赖昌星的救命稻草。
然而,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官员盖茨曾表示,过去加拿大也曾遣返过一些疑犯到一些还执行死刑的国家,并不是因为该国家有死刑,加拿大就不会将疑犯送返该国家。2000年8月,加拿大就曾遣送了一名在中国杀人后潜逃14年的罪犯,回中国受审,开中国首次从西方国家遣返杀人嫌犯先例。
另外,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判决也表明,在加拿大法官看来,中国政府就赖昌星一案所作的有关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是可以信赖的。
二是所谓的“酷刑风险”。中国是联合国《禁止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公约》的成员国,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后的侦查审判期间,以及他如被定罪后在监狱服刑期间,都将不会受到酷刑或其他不人道的对待或处罚。赖昌星及其律师在法院审理期间一再表示,由于赖昌星的同伙可能受到酷刑和恐吓,因此其所作出的涉及赖昌星夫妇的很多证据是不足以采信的。
但是,如同在死刑问题上的态度一样,在酷刑问题上,麦凯法官的判决同样支持了加拿大移民当局的立场:“难民委员会专责小组认为,没有证据来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即本案的申请人在被遣返回中国后会受到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所以,本法院没有理由对此进行干预。”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赖昌星案
也许是一种时间上的巧合,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后不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于当年12月通过并开放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要求缔约国把贿赂、洗钱和贪污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签约国把盗窃并存放在国外的不义之财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给该资产的原属国家。中国和加拿大对于两公约均持十分积极的态度。这无疑为顺利解决赖昌星案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加拿大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很积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加拿大难民法的法学专家凯瑟琳·道弗恩指出,加拿大致力于旨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这与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并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变后者或后者与前者抵触的问题。国际难民法已经指定了有关严重犯罪者的“例外情况”,加拿大本国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还扩大了这方面的“例外情况”,目前有关赖昌星难民资格案的中心问题将在这个框架下作出决定。
赖昌星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上述两项公约将促使加拿大在公约的框架下重新思考赖昌星一案。在国际社会加大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的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将不再是外逃罪犯的天堂。
赖昌星难逃中国法律的审判
虽然中国和加拿大之间还没有签订引渡协议,目前赖昌星也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延长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继续挣扎着在加拿大“赖”下去,妄想以“拖”应变。如果这桩官司最终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花上几年时间。但是,基于以上对加拿大难民保护法和联邦法院判决书的解读,我们认为,赖昌星最终将被遣返回国并受到中国法律的审判。我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测,还有以下的理由:
首先是中国政府的态度。赖昌星案虽历时数年,但中国历届政府都强调要将其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据报道,前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总理朱基,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都曾先后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加拿大还有消息称,中加两国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用一名涉嫌在加拿大杀人后逃回中国的疑犯来交换赖昌星。所以,对于赖昌星一案,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外交协商途径也能够加以解决。
其次是加拿大方面的态度。现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已经作出了一个公正的判决。赖昌星上诉后,也非常可能维持原判。如果丧失了“难民”身份,赖昌星作为一个被异国通缉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请。那时,他将以何种身份呆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呆多久,以及会不会再逃往别的国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态度。就目前的情况看,加方不太可能做出有伤加中外交关系的决策。虽然加拿大实行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政府的决策往往会受到各方(包括一些民间团体,譬如某些人权组织)意见的制约,但是,我们相信,加拿大的司法机关和政府会从大局出发,依法作出既符合两国也符合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决定。
第三是国内和国际舆论的压力。在加拿大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21日作出裁决后,加拿大中文电台为此做了一个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8%的人认为加拿大难民委员会对赖昌星的裁决结果是符合预期的,只有7%的人认为并不符合他们当初的预期;有83%的人认为,裁决符合加拿大的精神;在被问及赖昌星起诉会否成功时,只有5%的人认为会,而80%的人认为不会。
全加发行的《环球邮报》记者阿姆斯特朗在一篇报道中指出,赖昌星的所作所为“得不到温哥华华裔社群的支持与同情,温哥华大部分华裔认为,赖昌星是在中国犯下大案,逃到加拿大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逃犯”。华裔社团希望赖昌星能立即被遣送回中国。阿姆斯特朗引述华裔媒介的评论说,他们相信中国政府会对赖昌星依法进行审理。另外,赖昌星难民资格一案所耗费的巨额资产、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引起加拿大公众的强烈不满。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方面的成就举世公认。赖昌星如被遣返回国,一定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其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严格的保护。
当然,赖昌星案也给我们以深刻的警示。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也要急切树立反犯罪斗争的国际化意识,并为此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当前最迫切的是要建立完善国内和国际的“犯罪预防体系”,加强预防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防止犯罪分子的跨国流动(实施跨国犯罪,或者越境潜逃),以有效遏制日趋国际化的犯罪态势。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卢建平教授,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籍贯浙江省桐庐县,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1999年以副团长兼秘书长的身份和团长高铭暄教授率中国刑法学家代表团出席在匈牙利召开的第16届国际刑法大会,被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同时为中国成功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这将是五年一度的国际刑法学盛会第一次在我国召开)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996年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2002年获北京市“五四”奖章。现主要兼职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兼执行委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法学家》杂志副主编。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就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一案作出了一份30多页的判决,摘要如下:
申请者,赖昌星、妻子曾明娜和其3个孩子。他们从中国来到加拿大,随后提出难民申请。鉴于移民法及其补充条款R.S.C.1985c.I-2,他们的申请被陪审团驳回。
陪审团认为,赖昌星夫妇担心受到“政治迫害”而提出难民申请是没有依据的。赖氏夫妇提出,根据其在中国法院的犯罪证据,他们将由于政治因素被判刑。但是,通过一些证据,人们没有理由相信这个案子涉及的罪行和政治有关,只是一个国家为了起诉一个普通罪犯的行为。
陪审团发现,考虑到一系列的事实,赖氏一家的申请不符合大陆法系中关于“难民”的定义。我认为,陪审团的这个发现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个发现符合本法庭的传统。
由于以上理由,申请者的申请被法庭驳回。
此判决一下,沉寂一时的“赖昌星案”立刻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关于该案的各种报道、议论铺天盖地而来,而赖昌星是否会被遣返回国受审则是人们议论的核心。
“赖昌星案”简要回顾
1999年8月,因“远华”特大走私案东窗事发,为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受到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走私要犯赖昌星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
2000年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IRB)提出难民申请。
同年11月,加拿大政府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11月23日,加拿大联邦移民部(Federal Immigration Department)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赖昌星一家的第一次难民听证开始,至8月10日暂时休会。听证于9月12日在温哥华继续进行。
2002年6月21日,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在长达294页的裁决书中,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认为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而且未能证明自己是受到了所谓的“政治迫害”。按照国际法,他们不属于难民,所以不具备获得加拿大难民身份的资格。当天,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被加拿大皇家骑警及联邦移民部人员逮捕。6月28日,赖昌星夫妇在被羁押一星期后,获有条件释放。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加拿大联邦法院推翻难民委员会的裁决,并指定另一专责小组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
2003年7月14日,赖昌星难民资格案在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维持了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21日的裁决,驳回了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
“赖昌星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1、程序问题
根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2001.c.27)的规定,凡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资格的外国人,须首先向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IRB)提出申请,并在经过听证后作出同意或者拒绝的决定;如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可向难民委员会的复议处(Appeal division)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提起诉讼,由此进入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程序。若对联邦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将案件提交到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赖昌星于1999年8月与家人一起来到加拿大。一年后,他在安大略省尼亚加拉瀑布市赌场内被加拿大警方及移民部官员逮捕。赖昌星被逮捕后,立刻申请难民身份。中国方面亦与加拿大交涉,希望加拿大能将赖昌星遣返,接受审判。
根据加拿大的司法程序,通常申请难民者在被捕后的第4天要举行第一次听证,再以后的听证将分别在申请者被捕日后的每30天举行一次,直到最后结案。
赖昌星的申请于2002年6月被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拒绝。赖昌星不服,于是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联邦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判决。该判决只就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理作出裁决,而不对赖昌星的有罪无罪进行宣判。
根据加拿大法律和联邦法院的判决,赖昌星如果对联邦法院2月3日的判决有疑问,可以在2月17日前提出异议。赖昌星还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若再败诉,还可再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即使加拿大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加拿大联邦移民部还可以根据“遣返风险”(risk of return)的规定,决定是否要将赖昌星遣返中国。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布上述判决结果后,赖昌星表示“失望”。赖昌星的律师戴维·马塔斯(David Matas)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所以赖昌星案件仍有可能上呈至加拿大最高法院。这就意味着赖及其家人,一方面会面临再次被否决后立即被递解出境的命运,另一方面这一上诉和评估过程,也有可能要拖延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2、案件的性质
赖昌星夫妇于2000年7月以担心遭到中国政府迫害为由,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难民”申请,并特别从中部城市温尼伯高价聘来加拿大著名的人权律师马塔斯等担任辩护律师。但加联邦移民部部长卡普兰鉴于赖氏夫妇在中国犯下非政治性可处10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于11月份决定对其“难民”申请进行干预。
联邦移民部代表认为,赖昌星的一家是抵加10个月后才提出“难民”申请的,这期间赖昌星一直与国内保持联系,赖是在发现自己无法逃脱走私等罪名后,才决定提出“难民”申请的,因此,赖并非“政治难民”。在2001年7月3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联邦移民部代表指控赖昌星不符合联合国公约对难民的定义,赖昌星也未曾受到宗教或政治迫害,他是“在中国犯下走私、欺诈、逃税和贿赂等非政治性的重大罪行后,才逃到加拿大的。赖的犯罪地点在中国”。在随后举行的漫长听证过程中,联邦移民部律师在陈述中指控赖氏夫妇均是“远华”大案的核心人物,他们的走私活动破坏了中国的经济秩序,赖昌星案的性质显然与坐船来的偷渡客截然不同。大量的材料表明,赖氏夫妇的行为对中国经济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他们不但是走私活动的参加者,还是重大案件的关键人物,他们有责任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负责。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的裁决书认为,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是“不可信的(not credible),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犯有走私罪和贿赂罪”。
赖昌星及其律师则认为,他们在中国被指控的罪行是“政治性的”,因而要求联邦法院推翻难民委员会的裁决。
然而联邦法院的法官麦凯在其判决书中指出:“在本案中,没有理由对难民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干预,难民委员会专责小组的结论是,此个案涉及的罪行走私和贿赂并非政治性的罪行。”而依照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凡犯有严重罪行的,也即在加拿大将被判处两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在该法的保护之列。
3、赖昌星“赖”的理由
赖昌星为了继续在加拿大“赖”下去,除了坚持认为其在中国所犯的罪行是政治性质的以外,还寻找了其他法律上的理由。
一是所谓的“死刑风险”。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说,尽管中国当局保证赖昌星不会被判处死刑,但赖昌星仍担心,假如他被遣返回中国,他会像走私案所涉及的其他人一样被判处死刑。加拿大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加拿大的《人权与自由宪章》也规定,不可以把人遣返到他可能会面临死刑的地方去。所以“死刑犯不引渡(或不遣返)”成为赖昌星的救命稻草。
然而,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官员盖茨曾表示,过去加拿大也曾遣返过一些疑犯到一些还执行死刑的国家,并不是因为该国家有死刑,加拿大就不会将疑犯送返该国家。2000年8月,加拿大就曾遣送了一名在中国杀人后潜逃14年的罪犯,回中国受审,开中国首次从西方国家遣返杀人嫌犯先例。
另外,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判决也表明,在加拿大法官看来,中国政府就赖昌星一案所作的有关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是可以信赖的。
二是所谓的“酷刑风险”。中国是联合国《禁止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公约》的成员国,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后的侦查审判期间,以及他如被定罪后在监狱服刑期间,都将不会受到酷刑或其他不人道的对待或处罚。赖昌星及其律师在法院审理期间一再表示,由于赖昌星的同伙可能受到酷刑和恐吓,因此其所作出的涉及赖昌星夫妇的很多证据是不足以采信的。
但是,如同在死刑问题上的态度一样,在酷刑问题上,麦凯法官的判决同样支持了加拿大移民当局的立场:“难民委员会专责小组认为,没有证据来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即本案的申请人在被遣返回中国后会受到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所以,本法院没有理由对此进行干预。”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赖昌星案
也许是一种时间上的巧合,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后不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于当年12月通过并开放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要求缔约国把贿赂、洗钱和贪污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签约国把盗窃并存放在国外的不义之财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给该资产的原属国家。中国和加拿大对于两公约均持十分积极的态度。这无疑为顺利解决赖昌星案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加拿大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很积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加拿大难民法的法学专家凯瑟琳·道弗恩指出,加拿大致力于旨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这与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并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变后者或后者与前者抵触的问题。国际难民法已经指定了有关严重犯罪者的“例外情况”,加拿大本国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还扩大了这方面的“例外情况”,目前有关赖昌星难民资格案的中心问题将在这个框架下作出决定。
赖昌星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上述两项公约将促使加拿大在公约的框架下重新思考赖昌星一案。在国际社会加大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的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将不再是外逃罪犯的天堂。
赖昌星难逃中国法律的审判
虽然中国和加拿大之间还没有签订引渡协议,目前赖昌星也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延长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继续挣扎着在加拿大“赖”下去,妄想以“拖”应变。如果这桩官司最终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花上几年时间。但是,基于以上对加拿大难民保护法和联邦法院判决书的解读,我们认为,赖昌星最终将被遣返回国并受到中国法律的审判。我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测,还有以下的理由:
首先是中国政府的态度。赖昌星案虽历时数年,但中国历届政府都强调要将其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据报道,前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总理朱基,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都曾先后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加拿大还有消息称,中加两国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用一名涉嫌在加拿大杀人后逃回中国的疑犯来交换赖昌星。所以,对于赖昌星一案,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外交协商途径也能够加以解决。
其次是加拿大方面的态度。现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已经作出了一个公正的判决。赖昌星上诉后,也非常可能维持原判。如果丧失了“难民”身份,赖昌星作为一个被异国通缉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请。那时,他将以何种身份呆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呆多久,以及会不会再逃往别的国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态度。就目前的情况看,加方不太可能做出有伤加中外交关系的决策。虽然加拿大实行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政府的决策往往会受到各方(包括一些民间团体,譬如某些人权组织)意见的制约,但是,我们相信,加拿大的司法机关和政府会从大局出发,依法作出既符合两国也符合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决定。
第三是国内和国际舆论的压力。在加拿大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21日作出裁决后,加拿大中文电台为此做了一个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8%的人认为加拿大难民委员会对赖昌星的裁决结果是符合预期的,只有7%的人认为并不符合他们当初的预期;有83%的人认为,裁决符合加拿大的精神;在被问及赖昌星起诉会否成功时,只有5%的人认为会,而80%的人认为不会。
全加发行的《环球邮报》记者阿姆斯特朗在一篇报道中指出,赖昌星的所作所为“得不到温哥华华裔社群的支持与同情,温哥华大部分华裔认为,赖昌星是在中国犯下大案,逃到加拿大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逃犯”。华裔社团希望赖昌星能立即被遣送回中国。阿姆斯特朗引述华裔媒介的评论说,他们相信中国政府会对赖昌星依法进行审理。另外,赖昌星难民资格一案所耗费的巨额资产、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引起加拿大公众的强烈不满。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方面的成就举世公认。赖昌星如被遣返回国,一定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其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严格的保护。
当然,赖昌星案也给我们以深刻的警示。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也要急切树立反犯罪斗争的国际化意识,并为此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当前最迫切的是要建立完善国内和国际的“犯罪预防体系”,加强预防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防止犯罪分子的跨国流动(实施跨国犯罪,或者越境潜逃),以有效遏制日趋国际化的犯罪态势。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卢建平教授,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籍贯浙江省桐庐县,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1999年以副团长兼秘书长的身份和团长高铭暄教授率中国刑法学家代表团出席在匈牙利召开的第16届国际刑法大会,被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同时为中国成功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这将是五年一度的国际刑法学盛会第一次在我国召开)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996年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2002年获北京市“五四”奖章。现主要兼职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兼执行委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法学家》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