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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能为准确、完善地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因此,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这一问题的定义及其种类和经济性质。限于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应尽力在公交服务的空间和时间上挖掘"大公交"的潜力;应该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允许非公益性的城市公共交通形式存在;对"公交车超载"的处罚应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