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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文件,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被明令禁止,但不能否定该类文件具有存在的价值和现实需要。因此,在内部监督和目前部分人大监督都略显虚化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该类文件规范性强、影响较大,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把握文件制定主体的特殊性。地方人大审慎、克制地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在工作机制上做一些突破创新将有利于目前矛盾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