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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及时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现金结算就是用合作社的库存现金进行结算,主要是日常零星支出、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等。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即非现金结算。各种银行账户和票据均有其适用范围、条件,笔者现将其简单介绍如下,以便合作社会计人员开展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