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继子仍要赡养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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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的母亲改嫁给了老王,当时10岁的小张随母亲与老王共同生活了十年,后因为生活矛盾,小张的母亲又和老王离了婚。离婚时,小张母亲一次性支付老王补偿金2万元。这之后,老王因为身体患病和生活困难,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曾经的继子小张每年支付自己1万元的赡养费。
  分析认为,小张的母亲与老王结婚后,还未成年的小张也随母亲和老王共同生活,在婚姻存续期的十年间,老王协助小张的母亲共同抚养了小张,与老王形成了继父子的关系。现在老王要求小张每年支付他一定的赡养费是正当合理的。
  如果继子女是在成年后才与继父母确立关系或者继父母未盡抚养义务,那么基本不需要支付赡养费。此案中小张10岁时便随母亲和老王一起生活,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婚姻的消除而自然消除,小张应承担赡养义务。
  对于之前小张母亲说过的已经支付的2万元经济补偿并非赡养费用,该补偿款解决的是离婚法律关系,并未解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两者不能互相抵消。
  (《老同志之友月刊》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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