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合同主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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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合同的出现越来越广泛,电子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电子合同的主体,它决定着电子合同的成效与否,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有着决定性意义,为此本文从电子合同主体资格和电子代理人两个方面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合同;主体资格;电子代理人
  
  1 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用电子手段来订立合同,从而催生出了新的一种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的外在形式——即电子合同。而在电子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电子合同的主体,它决定着电子合同的成效与否,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有着决定性意义。
  2 电子合同主体资格分析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因素。传统合同理论主张,构成合同有效的要件主要有两点:①合同订立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意思表示一致。②合同订立的主体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对于合同的订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点是法律已经明白无误的规定,不管是传统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是一样的,不存在不同或者是传统合同规定在电子合同中不适用问题。而意思表示一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订立的双方表示同意即可,这一点在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中的内容是一样的。所以,影响合同效力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合同订立的主体必须具有主体资格。
  合同的主体资格,又称表意人适格。指的是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订立合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针对主体资格所指,主要是分为两个部分,一者是要了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范围,另一者是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订立的当事人范围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合同的缔约能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对于具体的合同缔约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分析,本文认为应该分为两个部分来分析:
  2.1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分为三种情况: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无行为能力人。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完全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任何的民事活动,他的行为都可以引起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变化的效力。限制行为人只能受限于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当的民事活动,在其范围内可以尤其法律效力。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他的参与不会引起任何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对于其不能为的民事活动可以依据监护人的代为履行或者是监护人的同意,可以使其拥有法律效力。对于纯获利行为,自动生效。
  传统合同法和民法对于订立传统合同的自然人缔约能力已经有了全面详细的规定,那么针对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能否适用于电子合同中去。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者是赞同,对传统合同的规定适用于电子合同表示同意。他们认为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采取的行为方式纷繁复杂,但最终都应该适用于传统合同有关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来判断其行为的效力如何。但是还有一部分是反对,认为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虽说本质上一样,但是因为其在订立合同的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别,如果毫无变通的适用目前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就会带来很多不适宜的情况,阻碍电子合同的普及适用,增加了交易主体的运营成本和利益损失。所以不能完全去适用传统合同的规定,应该量身定做属于电子合同自身的法律制度。
  本文比较支持后者的观点,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应该彻底抛弃传统合同法、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基础理论,不要把合同的效力完全拘泥于智力、精神状况的标准之下,机械的以此来断定合同有效与否。这是比较片面的,本文认为科学地按照合理原则为导向来判断合同有效与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能力”和具体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在为某份电子合同的签订,其行为能力足以达到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一般理性人也可以判断其对于这份内容,合同的当事人有足够的辨认、控制能力,则我们应当根据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认定合同有效,即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合致,并且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这个年龄和智力水平能够辨认、控制的,则按照“要约——承诺”的缔约方式签订了合同,合同立即成立。而不论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比如,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注册账号在网站上完成整个购物过程,那么按照传统的合同和民法的规定,这样情况下合同就是无效的,这会给网络经营者带来不公平,使其遭受很大的损失,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和我国的立法宗旨是不相符的。为了保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一致性,在此修正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对此情况本文认为我们应当承认合同有效。因为按照此合同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且如果合同的内容所购买的商品是未成年人能够准确知晓的,能够辨识、控制的,则购物合同成立,不存在合同无效或是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
  2.2法人
  法人作为参与经济交易的另一主体,比起自然人而言,其更为严格,法人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消费者为强势一方,所以除了其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外,其本身也应该具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电子合同订立的当事人。面对传统企业法人,电子交易的方式不仅改变了合同的缔约方式也改变了合同缔约的主体,虽说在本质上传统合同的当事人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是一样的,但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也会因为电子交易的电子化、数据化而使其比传统交易更加的复杂,鉴于此,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公司、企业应当不仅具备传统法人应该具备的经营条件,而且还应该具备一些专属于电子商务企业、公司的特殊条件以及要求,像传统企业、公司一样实行一种准入机制。如:①有上网企业营业执照;②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要求;③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允许该产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并符合质量要求;④资信状况良好;⑤已建立了固定的销售网络。
  根据传统企业的监管办法,我们应当建立起属于我们电子商务企业、公司自己的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也像传统企业一样有企业的进入“门槛”,要使进入到电子市场环境的企业、公司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资格,而不是实行零门槛,这样会让电子商务市场变得稂莠不齐,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对于传统的企业我们一般都是要先符合建立企业的一定条件,坚持严格的准入原则和核准原则,具备了场地、人员、资金、技术后,再去我国的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申请“营业执照”,凭执照正式可以开业进行经营。这样的规定使得传统企业严格的收到国家机关的审核,并且备案,能够使公众第三人熟悉了解其企业、公司的资信状况,然后保证交易的安全,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解决落到实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公司,我们目前就缺少这么两项规定,既没有对条件予以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对于条件已经表达了意见,那么对于电子商务资格的处置,本文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机构来对电子商务企业、公司的资格进行确认。
  3 电子代理人分析
  电子代理人在传统的交易中,为了延伸和扩展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能力范畴,便应运而生了“代理人”,相应的也出现了配套的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制度。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合同订立的主要缔约方式之一,随着它的普及,自然在发展中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扩大交易机会、减少营销成本等目的之下,自然产生了“电子代理人”。目前在学界里就出现了对传统交易中的代理人和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的比较,很多人认为民法和合同法里对于代理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完全在电子代理人这里得到适用,而无需对现存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改。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电子合同与自然电子代理人一样具有其特殊性,民法和合同法对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是很难在电子代理人这里得到适用,且电子代理人根本和传统交易中的代理人有很大的差异。
  “电子代理人”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是美国,其内容为“电子代理人”是指一个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化手段。它们并不凭借于个人的审查或行为而被独立地用于全部或部分地发动一个行为、或者应答电子记录或履行的全部或部分。所以由以上得出,电子代理人就是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则可得出其本质就是一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而传统民法中所言的代理人却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那么从这一点上本文认为就可以把之前持对民事代理人中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电子代理人的这一观点给否决。
  为了进一步佐证,本文认为通过对电子代理人和代理人进行比较就会得出支持否决更为强力的支撑。
  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指一主体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在代理人表现在民法和刑法上即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是电子代理人只是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则最多只能勉强惩治为“虚拟人”,其无从谈论此些能力。
  代理关系。在传统的代理中,我们所言的代理关系中包含的是三个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有属于各自的意志,而电子代理人却没有本身独立的意志,它的“意志”都是设立人预先设定好的。
  居间代理。在民事代理中,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严格禁止代理人同时为双方代理。但是在电子合同中我们却出现了“电子居间代理人”现象,可以允许电子代理人作为中介同时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如证券交易、在线拍卖等电子商务活动的“自动撮合系统”,它根据预设好的逻辑程序做出相应的反应,不会出现损害被代理人的情形,如此代理制度中的严禁双方代理则失去了立法理据。④法律后果。代理人所有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除非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或者自身过错则需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电子代理人的行为都是得到了使用人、所有人的授权、认可,其行为后果全部由“被代理人”承担,即使电子代理人出现了故障、差错等,亦不例外。所以目前无论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没有将民法中的代理人和电子代理人区别开来。
  本文认为有必要修改目前的立法现状,制定电子代理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针对目前电子合同缔约方式上很多都是使用EDI无人工参与的自动回复系统的方式,所以客观的加剧了对于确认电子代理人合法地位的强烈需求。对于赋予电子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以及肯定其缔约能力,已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本文明确支持目前民法、合同法关于代理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用于电子代理人的立场。电子代理人不仅有合法的地位而且其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签订的合同完全是执行使用人和所有人的意思表示,所有由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以及责任的承担全权由使用人、所有人负责,与电子代理人没有任何的关系、更谈不上任何关系。
  4 结论
  本文从电子合同主体资格和电子代理人两个方面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了分析,主要得到了以下结论:
  4.1电子合同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如果合同的内容所购买的商品是未成年人能够准确知晓的,能够辨识、控制的,则购物合同成立,不存在合同无效或是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
  4.2电子商务公司、企业应该同传统企业、公司一样实行一种准入机制。对于电子商务资格的处置,应当建立一个机构来对电子商务企业、公司的资格进行确认。
  4.3电子代理人不仅有合法的地位而且其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由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以及责任的承担全权由使用人、所有人负责。
  参考文献:
  [1]谢勇.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J].人民司法,2013(23),80-84.
  [2]何楠.浅析电子合同的主体[J].青年与社会,2012,60(02):45.
  [3]袁菲.析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J].人民司法,2009(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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