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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水污染的现状和治理的现状,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目前水污染的防治工作的工作要点。
【关键词】水污染;水环境;政府管制
我国是一个淡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的国家。日益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近些年,随着国内推进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升级及产业结构调整,水污染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但仍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善。
1.水污染的现状
《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11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仍突出。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内陆诸河十大水系监测的46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1.0%、25.3%和13.7%。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全海海域海水中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等指标的综合评价结果显示,2011年,中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中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5%。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越来越快,国家在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越来越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污染程度,但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首先,近些年来国家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虽然与日俱增,但与经济增长的速度是不成正比的,快速增长中的企业污染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水污染的排放量始终保持在较高的程度上,大部分水体污染程度虽得到初期控制,并没有呈现出好转的迹象,仍有30%以上的水质为劣等或最劣等水质,水体富营养化现象严重。其次,水环境监管力度不够。国务院已经明令各地区加强对水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并由环保部门与企业、地方政府签订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然而,部分水环境监管部门的能力并没有完全满足水环境管理的能力,执法力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仍受制于地方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违法破坏环境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2、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一些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
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保护,忽视水体特有的生态功能,造成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很多河流成为“断流河”、“排污沟”,水体丧失自净能力。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辽河、海河开发利用率分别为53%、66%和100%,大大超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致使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加剧了水污染和水质恶化的趋势。
2.2水污染防治职责不清
跨省界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谁是责任主体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涉及环保、水利、建设、农业、交通、林业、海洋、发展改革、财政等许多部门,由于职能交叉,甚至重叠,实际工作中相互扯皮、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严重。城、乡水资源管理分割;地表水、地下水管理分割;上游、下游管理分割;河流、海洋管理分割,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防治管理职能严重分离。
2.3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衔接不够
《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水法》是水环境管理方面最重要、最直接的三部法律法规,但涉及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编制、核定排污总量、水质监测、信息发布等规定在落实中存在交叉、重复等问题。如《水法》规定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内容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内容存在重复;《水法》规定水利部门核定纳污总量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要求环保部门编制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交叉;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监测、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与水法赋予水利部门监测、发布水质公报的职能重叠,实际工作中出现水质数据差距较大,甚至结果截然相反。
2.4政策机制不完善
一是排污费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环境污染外部化;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责任没有落到实处;三是资源性产品价格、环境收费及相关财税政策不利于企业自觉治污,企业内在动力不足;四是市场化治污机制尚未建立,专业化治污企业和民营资本难以进入治污市场;五是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还未建立。
3.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是当前必须要重点研究的内容。
3.1加强政府环境管制
通过对上文问题的阐述,不论是政策机制不完善、法规不健全还是职责不明等问题,都不是普通百姓能够参与改善的,是需要政府加强环境管制的。企业污染高居不下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政府管制的约束,因此,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包括水资源的控制利用必须依靠政府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应建立起以政府环境管制为主导,企业经营配合的环境管理模式。政府应以水污染治理为长期任务,丝毫不能放松对水环境的监管力度,从规划,坚持从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的管制和操作。此外,政府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水污染物排放持续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整治;对污染严重的水域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实行水环境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审批新上污染性建设项目。
3.2推动公众积极参与
我国水域广阔,水污染问题普遍存在,单纯依靠政府的控制难免在执行中有许多疏漏,而公众是水资源环境的受众,更了解实际的情况,因此,应鼓励公众多层次参与水污染的治理与监督。公众可以对违反法律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拓展水环境的监督范围。要得到公众的广泛参与,应建立规范的政府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水污染治理的透明度,要向全社会通报水环境的质量及水质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3.3加快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水污染的控制需要依靠政府的管制和公众的监督,对水污染的治理还需要依靠先进的科技。科技的进步必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来获取水污染治理的高效率、高效益。政府应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的扶持力度,对治理污水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企业污水处理工艺展开针对性的改进和技术路线的优化。此外,应积极推进污水治理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推进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让污水治理行业在市场中活跃起来,市场的导向作用必将使得污水治理目标更早地实现。
4.结束语
水污染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当前加强和改善水资源现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给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及各项措施的研究,尤其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我国来说,加强政府的环境管制与公众参与相协助的环境管理体系,以促进政府、公众、企业共同为改善水资源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韩兆先,吕艳丽.关于当前我国水污染治理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13)
[2]江曙光.中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07)
作者简介
尹明华,女,(1982.08-),河北省石家庄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 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
【关键词】水污染;水环境;政府管制
我国是一个淡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的国家。日益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近些年,随着国内推进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升级及产业结构调整,水污染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但仍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善。
1.水污染的现状
《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11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仍突出。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内陆诸河十大水系监测的46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1.0%、25.3%和13.7%。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全海海域海水中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等指标的综合评价结果显示,2011年,中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中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5%。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越来越快,国家在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越来越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污染程度,但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首先,近些年来国家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虽然与日俱增,但与经济增长的速度是不成正比的,快速增长中的企业污染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水污染的排放量始终保持在较高的程度上,大部分水体污染程度虽得到初期控制,并没有呈现出好转的迹象,仍有30%以上的水质为劣等或最劣等水质,水体富营养化现象严重。其次,水环境监管力度不够。国务院已经明令各地区加强对水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并由环保部门与企业、地方政府签订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然而,部分水环境监管部门的能力并没有完全满足水环境管理的能力,执法力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仍受制于地方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违法破坏环境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2、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一些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
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保护,忽视水体特有的生态功能,造成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很多河流成为“断流河”、“排污沟”,水体丧失自净能力。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辽河、海河开发利用率分别为53%、66%和100%,大大超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致使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加剧了水污染和水质恶化的趋势。
2.2水污染防治职责不清
跨省界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谁是责任主体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涉及环保、水利、建设、农业、交通、林业、海洋、发展改革、财政等许多部门,由于职能交叉,甚至重叠,实际工作中相互扯皮、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严重。城、乡水资源管理分割;地表水、地下水管理分割;上游、下游管理分割;河流、海洋管理分割,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防治管理职能严重分离。
2.3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衔接不够
《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水法》是水环境管理方面最重要、最直接的三部法律法规,但涉及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编制、核定排污总量、水质监测、信息发布等规定在落实中存在交叉、重复等问题。如《水法》规定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内容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内容存在重复;《水法》规定水利部门核定纳污总量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要求环保部门编制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交叉;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监测、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与水法赋予水利部门监测、发布水质公报的职能重叠,实际工作中出现水质数据差距较大,甚至结果截然相反。
2.4政策机制不完善
一是排污费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环境污染外部化;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责任没有落到实处;三是资源性产品价格、环境收费及相关财税政策不利于企业自觉治污,企业内在动力不足;四是市场化治污机制尚未建立,专业化治污企业和民营资本难以进入治污市场;五是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还未建立。
3.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是当前必须要重点研究的内容。
3.1加强政府环境管制
通过对上文问题的阐述,不论是政策机制不完善、法规不健全还是职责不明等问题,都不是普通百姓能够参与改善的,是需要政府加强环境管制的。企业污染高居不下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政府管制的约束,因此,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包括水资源的控制利用必须依靠政府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应建立起以政府环境管制为主导,企业经营配合的环境管理模式。政府应以水污染治理为长期任务,丝毫不能放松对水环境的监管力度,从规划,坚持从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的管制和操作。此外,政府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水污染物排放持续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整治;对污染严重的水域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实行水环境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审批新上污染性建设项目。
3.2推动公众积极参与
我国水域广阔,水污染问题普遍存在,单纯依靠政府的控制难免在执行中有许多疏漏,而公众是水资源环境的受众,更了解实际的情况,因此,应鼓励公众多层次参与水污染的治理与监督。公众可以对违反法律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拓展水环境的监督范围。要得到公众的广泛参与,应建立规范的政府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水污染治理的透明度,要向全社会通报水环境的质量及水质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3.3加快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水污染的控制需要依靠政府的管制和公众的监督,对水污染的治理还需要依靠先进的科技。科技的进步必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来获取水污染治理的高效率、高效益。政府应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的扶持力度,对治理污水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企业污水处理工艺展开针对性的改进和技术路线的优化。此外,应积极推进污水治理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推进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让污水治理行业在市场中活跃起来,市场的导向作用必将使得污水治理目标更早地实现。
4.结束语
水污染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当前加强和改善水资源现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给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及各项措施的研究,尤其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我国来说,加强政府的环境管制与公众参与相协助的环境管理体系,以促进政府、公众、企业共同为改善水资源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韩兆先,吕艳丽.关于当前我国水污染治理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13)
[2]江曙光.中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07)
作者简介
尹明华,女,(1982.08-),河北省石家庄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 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