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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开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生育、依法行政、利益导向、综合治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新的发展阶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是生育政策会不会改变。该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放宽,也没有收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众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群众的生育权利主要集中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条款内,大致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对育龄夫妇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有基本要求的原则性(就是继续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也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的灵活性(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农民在实行计划生育时还有不少实际困难,为了照顾农民的实际困难,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略宽于城镇居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都有规定,如19个省、区规定,在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27个省、区规定,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两个子女;31个省、区、直辖市规定,独生子女因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等等。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计划生育法的特色,此特色用形象的话来说,它是一个“两层楼”的体制,一层楼是中央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另一层楼就是地方的立法,同时对一些具体问题授权地方补充完善,如哪些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办法如何制定等。
据悉,目前各省区市都在抓紧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8月底,已有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6个省、区完成了《条例》的修订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条例》体现了民族和区域特点,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为1000万人口以下的民族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规定,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边民可照顾生育两个孩子。安徽省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突出“两个不变”、“三个取消”。两个不变是: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变。三个取消是: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免费发放;取消对避孕节育措施的强制性规定,实行知情选择;取消无法律法规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所有罚款和行政性收费。
第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和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
第三,晚婚晚育者享受假期延长、劳动保护、福利补偿的权利。
第四,独生子女父母有特别情况的可以申请利益的权利,譬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孩子意外伤残和死亡的社会补偿。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统一的,那么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呢?第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不是愿意与不愿意的问题,如今的生育已经规范化、法制化了。第二,公民有维护出生性别比平衡的义务,杜绝人工选择性别。第三,公民一旦不依法生育,就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上,最大的挑战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兑现公众的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权益,让计划生育户尽可能多地分享少生能够优育、少生能够致富、少生能够美满这一事实。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使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逐渐变得不那么难了。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尤其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为此,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使人们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思想上的认同,求得人们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核心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与此同时,它也明确了实现这一政策的途径并不是过多地依赖行政强制力,而是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机制,依法行政、依法生育。
从现实来看,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把基层的工作人员从指标和任务的重压中解放出来,这就涉及到考核体系和工作方式的改革。因此,这部法的推行还必须在不断的改革创新中完成。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依法行政、行为规范后会不会造成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减弱,引起生育率的反弹呢?国家计生委宣教司负责人认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工作目标、工作力度并没有因此改变”。
实际上从研究来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对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会收到积极的效果。1980年以来的多次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 育龄妇女的意愿生育水平低于实际生育水平,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育龄妇女中非意愿生育的存在,意味着中国的育龄妇女并没有完全掌握自主的生育权利。从这方面来说,优质服务可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穆光宗 邮码:100096)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是生育政策会不会改变。该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放宽,也没有收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众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群众的生育权利主要集中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条款内,大致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对育龄夫妇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有基本要求的原则性(就是继续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也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的灵活性(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农民在实行计划生育时还有不少实际困难,为了照顾农民的实际困难,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略宽于城镇居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都有规定,如19个省、区规定,在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27个省、区规定,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两个子女;31个省、区、直辖市规定,独生子女因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等等。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计划生育法的特色,此特色用形象的话来说,它是一个“两层楼”的体制,一层楼是中央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另一层楼就是地方的立法,同时对一些具体问题授权地方补充完善,如哪些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办法如何制定等。
据悉,目前各省区市都在抓紧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8月底,已有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6个省、区完成了《条例》的修订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条例》体现了民族和区域特点,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为1000万人口以下的民族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规定,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边民可照顾生育两个孩子。安徽省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突出“两个不变”、“三个取消”。两个不变是: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变。三个取消是: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免费发放;取消对避孕节育措施的强制性规定,实行知情选择;取消无法律法规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所有罚款和行政性收费。
第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和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
第三,晚婚晚育者享受假期延长、劳动保护、福利补偿的权利。
第四,独生子女父母有特别情况的可以申请利益的权利,譬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孩子意外伤残和死亡的社会补偿。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统一的,那么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呢?第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不是愿意与不愿意的问题,如今的生育已经规范化、法制化了。第二,公民有维护出生性别比平衡的义务,杜绝人工选择性别。第三,公民一旦不依法生育,就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上,最大的挑战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兑现公众的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权益,让计划生育户尽可能多地分享少生能够优育、少生能够致富、少生能够美满这一事实。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使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逐渐变得不那么难了。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尤其在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为此,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使人们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思想上的认同,求得人们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核心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与此同时,它也明确了实现这一政策的途径并不是过多地依赖行政强制力,而是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机制,依法行政、依法生育。
从现实来看,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把基层的工作人员从指标和任务的重压中解放出来,这就涉及到考核体系和工作方式的改革。因此,这部法的推行还必须在不断的改革创新中完成。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依法行政、行为规范后会不会造成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减弱,引起生育率的反弹呢?国家计生委宣教司负责人认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工作目标、工作力度并没有因此改变”。
实际上从研究来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对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会收到积极的效果。1980年以来的多次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 育龄妇女的意愿生育水平低于实际生育水平,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育龄妇女中非意愿生育的存在,意味着中国的育龄妇女并没有完全掌握自主的生育权利。从这方面来说,优质服务可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穆光宗 邮码:10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