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可否认,“双临”有力缓解了工程建设单位的机构配置及人员压力,对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权力集中、管理缺失、人员监督缺位等原因,“双临”职务犯罪呈逐年增多趋势。
自2009年以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立案查办“双临”职务犯罪案件17件20人,涉案金额达3300万元。对此,该院结合近5年来办案情况,撰写了《关于“双临”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引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镇江市委书记杨省世批示:“今后对此类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对已设立的此类机构也要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规范。”镇江市市长朱晓明批示:“召集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规范管理和设定临时性机构的意见,报政府。”
涉案罪名相互交织,社会危险性极大
通过分析所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这类职务犯罪往往呈现多个罪名相互交织的状况,包括贪污案、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案等等。如原润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助理宋某等人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中,宋某利用兼任金山文化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他人员,在将要被拆迁的地块上抢搭抢建房屋240平方米,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4万余元,后又滥用职权,将殷某某的住房非法认定为营业用房,致使殷某某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70余万元。
同时,这类职务犯罪多涉案金额巨大,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征地拆迁补偿款分发不均,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社会危险性极大。如韩某在被抽调负责本市金山西区南地块一期拆迁项目期间,仍在原单位办公,极少到拆迁项目部现场,并对各项拆迁规定以及自身职责要求,视而不见,怠于履职,在未实际了解被确权房屋的真实情况下,仅书面审查便签字予以确权,导致部分不符合确权规定的房屋被确权,使得国家资金流失280余万元。
“临时性”成腐败诱因
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机构行使相应职权,但是由于临时机构往往涉及多部门,常常是“谁都能管,谁都管不了,谁也不负责”。而且一些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多是各级党委、政府发文授权相关人员兼任的,一般享有较大的财、权、物的支配权,但在授权的同时,没能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使得临时性组织极易脱离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游离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之外,导致许多临时机构成了政府权力笼罩下的监管盲区,带来了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此外,不少临时机构的日常运作主要是靠一些内部守则和行业规则调整,工作随意性大,缺乏规范化管理。在项目推进和落实过程中,部分负责人既是项目资金运行的操作者,又是资金的监督管理者。财务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会计资料档案不规范,招投标制度不完善,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
趋利心理明显,往往“干一票走人”。临时机构的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各个职能部门抽调、上级协调部门派遣或者直接聘用一些社会成员。随着阶段性工作完成或工程完工后,机构随即解散,人员各自回原单位,给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带来很大难度。
正是基于临时机构的这种特殊性,不少临时人员都存在着“干一票就走人”的趋利心理。如2011年查办的金某受贿案及2013年查办的潘某受贿案中,金、潘两人为翁婿关系,都曾以聘用人员的身份任润州区房屋拆迁小组组长,并且在相关拆迁项目指挥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拆迁户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金某盘算着大捞一笔之后便“解甲归田”,却不料东窗事发;潘某为了不错失发财“良机”,即使在其岳父被查处的过程中,仍然继续收取他人的贿赂。
此外,临时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多强调抓工程进度和质量,而忽视了廉政建设、组织生活;有的临时机构虽然开展了廉政教育,但因缺乏相应管督机制,无法达到震慑作用;同时,参与者自身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也没有沉下心接受,对廉政教育学习积极性不高,使得党风廉政教育多流于形式。
把好“四关”让“双临”反腐常态化
为此,润州区检察院建议侦防一体,打防并举,查案析疑,以案促建,通过把好“四关”,让“双临”防腐常态化。加强管控,把好入门关;按章办事,把好制度关;长鸣警钟,把好教育关;依法打击,把好查处关。
加强管控,把好入门关。
对临时机构的成立要明确由专门机关审批,把好入门关,防止随意性。确实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明确其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对于临时人员的抽调或聘用更要严格把关。重点岗位兼职人员的任命要坚持常态化管理,规范职权,明确责任。
按章办事,把好制度关。
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机构的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权力运行有章可循。同时,要真正做到按章办事,临时机构的一切日常行为应该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不能因为是临时机构,而放松要求,超越规定,例外行事。通过公开、透明的运作,规范临时机构工作人员的用权,尤其要通过制度,限制领导干部通过临时机构直接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等重点环节,封堵圈钱交易的空间。
长鸣警钟,把好教育关。
相关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临时机构、临时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从而加强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观念。对抽调及聘用到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抓好工作岗位前的法律政策培训,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延伸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领域,扩大职务犯罪预防效果,切实将职务犯罪预防落到实处。
依法打击,把好查处关。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必要时设立专门的纪检组,负责“双临”的纪检监察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对临时机构的审计监察纳入工作规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察机关也要将“双临”作为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点,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双临”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编辑:施杨 shiyang0915@126.com
自2009年以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立案查办“双临”职务犯罪案件17件20人,涉案金额达3300万元。对此,该院结合近5年来办案情况,撰写了《关于“双临”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引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镇江市委书记杨省世批示:“今后对此类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对已设立的此类机构也要通过完善制度予以规范。”镇江市市长朱晓明批示:“召集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规范管理和设定临时性机构的意见,报政府。”
涉案罪名相互交织,社会危险性极大
通过分析所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这类职务犯罪往往呈现多个罪名相互交织的状况,包括贪污案、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案等等。如原润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助理宋某等人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中,宋某利用兼任金山文化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他人员,在将要被拆迁的地块上抢搭抢建房屋240平方米,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4万余元,后又滥用职权,将殷某某的住房非法认定为营业用房,致使殷某某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70余万元。
同时,这类职务犯罪多涉案金额巨大,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征地拆迁补偿款分发不均,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社会危险性极大。如韩某在被抽调负责本市金山西区南地块一期拆迁项目期间,仍在原单位办公,极少到拆迁项目部现场,并对各项拆迁规定以及自身职责要求,视而不见,怠于履职,在未实际了解被确权房屋的真实情况下,仅书面审查便签字予以确权,导致部分不符合确权规定的房屋被确权,使得国家资金流失280余万元。
“临时性”成腐败诱因
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机构行使相应职权,但是由于临时机构往往涉及多部门,常常是“谁都能管,谁都管不了,谁也不负责”。而且一些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多是各级党委、政府发文授权相关人员兼任的,一般享有较大的财、权、物的支配权,但在授权的同时,没能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使得临时性组织极易脱离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游离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之外,导致许多临时机构成了政府权力笼罩下的监管盲区,带来了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此外,不少临时机构的日常运作主要是靠一些内部守则和行业规则调整,工作随意性大,缺乏规范化管理。在项目推进和落实过程中,部分负责人既是项目资金运行的操作者,又是资金的监督管理者。财务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会计资料档案不规范,招投标制度不完善,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
趋利心理明显,往往“干一票走人”。临时机构的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各个职能部门抽调、上级协调部门派遣或者直接聘用一些社会成员。随着阶段性工作完成或工程完工后,机构随即解散,人员各自回原单位,给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带来很大难度。
正是基于临时机构的这种特殊性,不少临时人员都存在着“干一票就走人”的趋利心理。如2011年查办的金某受贿案及2013年查办的潘某受贿案中,金、潘两人为翁婿关系,都曾以聘用人员的身份任润州区房屋拆迁小组组长,并且在相关拆迁项目指挥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拆迁户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金某盘算着大捞一笔之后便“解甲归田”,却不料东窗事发;潘某为了不错失发财“良机”,即使在其岳父被查处的过程中,仍然继续收取他人的贿赂。
此外,临时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多强调抓工程进度和质量,而忽视了廉政建设、组织生活;有的临时机构虽然开展了廉政教育,但因缺乏相应管督机制,无法达到震慑作用;同时,参与者自身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也没有沉下心接受,对廉政教育学习积极性不高,使得党风廉政教育多流于形式。
把好“四关”让“双临”反腐常态化
为此,润州区检察院建议侦防一体,打防并举,查案析疑,以案促建,通过把好“四关”,让“双临”防腐常态化。加强管控,把好入门关;按章办事,把好制度关;长鸣警钟,把好教育关;依法打击,把好查处关。
加强管控,把好入门关。
对临时机构的成立要明确由专门机关审批,把好入门关,防止随意性。确实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明确其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对于临时人员的抽调或聘用更要严格把关。重点岗位兼职人员的任命要坚持常态化管理,规范职权,明确责任。
按章办事,把好制度关。
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机构的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权力运行有章可循。同时,要真正做到按章办事,临时机构的一切日常行为应该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不能因为是临时机构,而放松要求,超越规定,例外行事。通过公开、透明的运作,规范临时机构工作人员的用权,尤其要通过制度,限制领导干部通过临时机构直接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等重点环节,封堵圈钱交易的空间。
长鸣警钟,把好教育关。
相关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临时机构、临时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从而加强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观念。对抽调及聘用到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抓好工作岗位前的法律政策培训,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延伸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领域,扩大职务犯罪预防效果,切实将职务犯罪预防落到实处。
依法打击,把好查处关。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必要时设立专门的纪检组,负责“双临”的纪检监察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对临时机构的审计监察纳入工作规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察机关也要将“双临”作为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点,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双临”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编辑:施杨 shiyang091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