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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环境优美、保持良好,但比较脆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生态环境矛盾和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要求对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龙江污染、贺江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表明,刑事责任追究较少,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刑事惩处力度轻缓。原因在于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认识存在误区、刑事立法存在缺陷、刑事司法存在障碍。通过树立大生态犯罪观、激活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变通立法、发挥司法环保职能等可能途径,提升刑法对生态广西建设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