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暂缓起诉的必要性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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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文化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社会矛盾加剧,犯罪率上升,司法资源有限,因此,检察机关实行刑事犯罪繁简审查分流势在必行,推行暂缓起诉制度是公诉环节刑事犯罪繁简审查分流的应有之义,以此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预防、减少犯罪。
  
  一、暂缓起诉的内涵
  
  所谓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附一定条件和期限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待一定期限届满后根据被暂缓起诉人履行和遵守义务的情况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二、我国推行暂缓起诉的必要性
  
  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资源满足不了日益攀升的犯罪率需求,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检察机关特别突出,一个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公诉部门所经过的程序和重大复杂的案件所经过的程序没有多大的区别,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无法保障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中,有一半是三年以下的轻刑案件,虽然现在审查起诉环节建议法院实行简易、简化审等程序,但其决定权在法院,法院往往根据各种理由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仍然要求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庭审讯问、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辩论等程序不能缺少,因此,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没有完全达到刑事司法审查的繁简分流且的。由此,暂缓起诉的构建就很有必要,它可以在审前有效地分流案件,缩短诉讼时间,减少控辩双方的投入,避免案件在审判阶段所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2、弥补我国现有起诉制度缺陷的需要。我国的现有起诉制度可分为两种:起诉、不起诉。其中不起诉分为三种: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这种起诉制度存在缺陷,尤其是对三年以下轻刑案件,大多数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了事,很少一部分作不起诉处理。即使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也只是对不起诉之前已经赔偿、退赔和退赃完毕,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相对不起诉,而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较好,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无力赔偿、退赔、退赃,但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能够赔偿、退赔、退赃和履行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给付的案件却不能作不起诉处理,有违法律适用的公平正义。另外,检察机关作出一个不起诉的案件后,实际上具有终局决定的意义,之后不论被不起诉人有何表现,都对其没有影响了,这种缺乏监督制约的制度不易让其吸取教训,真正改过自新。因此,推行暂缓起诉制度,对轻刑案件根据一定的条件暂缓起诉,有利于克服不起诉制度中的缺陷,促进对犯罪人的改造。
  3、减少、控制犯罪。现代世界各国都日益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和改造犯罪。一个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往往为初犯、偶犯,案发后悔罪表现好,并能或在一定的期间内能积极主动地履行一定义务,恢复被其侵害的社会关系,但由于他们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情节,检察机关不能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及不起诉制度控制严格,不起诉程序启动和实施较复杂,不起诉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少的情况下。只能依法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判处刑罚,贴上犯罪的标签。足以使一个人的名誉和前途受到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一“前科劣迹”增大了其回归社会的成本,本来是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一旦被判刑投入监狱很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尤其是未成年人其人格尚未最后形成,被判处刑罚或投入管教所后极不利于其人格的矫正,也与我国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工作方针不符。暂缓起诉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更好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控制犯罪、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暂缓起诉的制度安排
  
  适用案件范围:首先,主要是法律定刑为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及少部分可能判处三至五年的刑事案件。但以下案件不能适用:1、危害国家安全及严重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2、有犯罪前科的案件。其次,适用对象限于初犯、从犯、偶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数额较少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有严重生理缺陷的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夫妻、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好,在暂缓起诉期内能够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损失及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后,必须是构成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同意接受暂缓起诉的案件。防止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利用暂缓起诉制度处理,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暂缓起诉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不起诉,它还存在起诉的可能性,实体上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问题,而且在考验期间还将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决定必然影响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所以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理应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及应承担的义务。为了加强对被暂缓起诉人的制约,也为了保障被暂缓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担过重的诉讼负担,有必要确立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起诉的考验期限根据案情的需要和罪质的不同,可在6个月以上2年以下设置。在暂缓考验期内被暂缓起诉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取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完成对自己的改造。被暂缓起诉人履行和遵守的义务应是:1、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物质及精神损失,向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履行一定的修复、维护、重置劳务;2、赔礼道歉,立保证书,进行相关的心理治疗,参加学习和劳动技能培训,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3、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执行机关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暂缓起诉执行期间,应由公安机关对暂缓起诉对象进行监督和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并写出有关考察材料,送交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
  暂缓起诉的程序设计。暂缓起诉的启动应由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或分管检察长提出,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暂缓起诉决定书,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暂缓起诉书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向被暂缓起诉人宣布,暂缓起诉书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送达被害人、被害单位及公安机关。被暂缓起诉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被害人、被害单位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符合自诉案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被暂缓起诉人在暂缓起诉期间符合考验要求的,在考验期经过后就宣告不予起诉,追诉程序终结,如果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1、重新犯罪或发现漏罪;2、违反其在考验期内应履行和遵守的义务经执行机关或决定机关两次纠正仍不改正的。检察机关应撤销暂缓起诉,对被暂缓起诉人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在考验期内被暂缓起诉^的赔偿和退赔等给付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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