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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场租赁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场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该条文已于2008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宣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但《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