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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验“无罪推定”的现代人权观念上,众所周知“邱兴华杀人”案比其他案件更具典型性、戏剧性和颠覆性。新疆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即“薛某杀人案”。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也成为该案的关键。与司法机关对待被告人邱兴华一样,始终没有同意本案被告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在证据基本确凿的情况下,同意被告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适用恰如其分的刑罚,是处理类似案件的妥善方法。而司法机关采用回避方式对待这一问题的做法都为这两起案件留下了遗憾。如果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都能在这样一个表面看来“十恶不赦”的人面前,依然存留“无罪”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