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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颁布实施了两年,但作为高校信息公开核心内容的财务信息公开质量却非常不容乐观,由此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文章从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分析缘由,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以此为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财务信息; 公开; 质量; 对策
一、存在问题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信息。
在《办法》实施一年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遵循《办法》以高校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性规定及必须履行的责任为考评指标,通过调查,形成并发布了《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高校信息透明度合格率仅为38.4%,且没有一所大学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此外,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被观察高校没有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收费信息透明度亦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也逐一访问了100余家高校的门户网站,并以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为主题,以杭州、绍兴两地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市民及企业为受访对象作了实地调查,且从质量特征综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质量,发现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质量实在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开内容不全面
《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大部分高校都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开设了“信息公开”栏目,并按规定设有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校却没有公开“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财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有部分学校公开了“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但“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情况”等项目却鲜有学校公开,可以说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内容很不全面。
(二)公开信息不真实
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调查发现,当前高校普遍存在财务信息失真现象,究其缘由,一方面与高校内部管理、财务制度本身的缺陷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国内高校财务报告未经独立审计不无关系。如有的高校将大量早该报废的设备设施长期挂账,以满足教学评估规定指标,从而导致固定资产数据失真;又如为增加财政拨款而虚增学生人数、科研支出不能反映实际业务等等。
(三)公开时间不及时
信息的价值性与时效性紧密相关,信息公开不及时、频率不足会影响信息的效用与价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然而,调查发现,很多高校在财务信息公开时间上严重滞后,甚至无法链接,显示“正在建设中”、“正在编制中”,信息更新速度缓慢,不能及时满足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四)公开形式不丰富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但调查发现,目前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载体稀少、方式单一,大多数高校将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唯一载体,没有普及到各个利益群体,对于那些上网受限或不习惯上网的群体而言,就失去了信息来源渠道。
(五)公开层次不清晰
《办法》第七条、八条、九条、十条这四条规定指出高校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从而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层次。可事实上,当前高校对《办法》中要求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都没有公开,更不要说依申请公开了;即便提出公开申请,也多以财务机密、商业秘密等为理由加以拒绝。即使是高校自己的“亲人”——员工和学生,对本校的财务信息也知之甚少,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些所谓的“外人”——考生家长、当地市民、企业界、兄弟院校就更是理所当然被拒之千里,列入信息公开的“黑名单”。因此,财务信息公开层次不清晰,也不科学。
二、缘由分析
高校领导为何宁愿“违法”,也选择“不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不公布财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呢?作为高校财务工作者,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查结果一方面与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也与我国高校管理理念有待转变、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水平亟待提高密切相关。
(一)观念上的落后
1.不愿公开
《办法》颁布前,财务信息对国内高校而言都是机密信息,就像个人隐私一样,一般也仅在分管领导、单位法人前“露露脸”,对自己绝大多数“亲人”都避而远之。而《办法》现在要求它完整清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高校领导心里难免感到不踏实不放心,从而不愿公开。
另外,信息公开也意味着引入了问责机制。人们通常认为,问责是某个人犯了错、违了法后对其责任的追究,即“惩罚”。高校觉得在不出事的“常态”下“无端”地被调查质疑,接受问责,从心底里比较抵触,难以接受。除此,有的高校还觉得公开会影响自己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影响办学的自主性、独立性,从而不愿全面及时公开。
2.不敢公开
有些高校认为财务信息的公开会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会分散高校办学的精力,提升管理难度,增加高校的管理成本。尤其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被误读和利用后的成本、代价难以估量,心里的那份后顾之忧可想而知,从而导致不愿,也不敢公开。
【关键词】 财务信息; 公开; 质量; 对策
一、存在问题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信息。
在《办法》实施一年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遵循《办法》以高校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性规定及必须履行的责任为考评指标,通过调查,形成并发布了《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高校信息透明度合格率仅为38.4%,且没有一所大学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此外,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被观察高校没有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收费信息透明度亦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也逐一访问了100余家高校的门户网站,并以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为主题,以杭州、绍兴两地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市民及企业为受访对象作了实地调查,且从质量特征综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质量,发现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质量实在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开内容不全面
《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大部分高校都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开设了“信息公开”栏目,并按规定设有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校却没有公开“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财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有部分学校公开了“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但“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情况”等项目却鲜有学校公开,可以说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内容很不全面。
(二)公开信息不真实
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调查发现,当前高校普遍存在财务信息失真现象,究其缘由,一方面与高校内部管理、财务制度本身的缺陷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国内高校财务报告未经独立审计不无关系。如有的高校将大量早该报废的设备设施长期挂账,以满足教学评估规定指标,从而导致固定资产数据失真;又如为增加财政拨款而虚增学生人数、科研支出不能反映实际业务等等。
(三)公开时间不及时
信息的价值性与时效性紧密相关,信息公开不及时、频率不足会影响信息的效用与价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然而,调查发现,很多高校在财务信息公开时间上严重滞后,甚至无法链接,显示“正在建设中”、“正在编制中”,信息更新速度缓慢,不能及时满足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四)公开形式不丰富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但调查发现,目前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载体稀少、方式单一,大多数高校将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唯一载体,没有普及到各个利益群体,对于那些上网受限或不习惯上网的群体而言,就失去了信息来源渠道。
(五)公开层次不清晰
《办法》第七条、八条、九条、十条这四条规定指出高校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从而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层次。可事实上,当前高校对《办法》中要求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都没有公开,更不要说依申请公开了;即便提出公开申请,也多以财务机密、商业秘密等为理由加以拒绝。即使是高校自己的“亲人”——员工和学生,对本校的财务信息也知之甚少,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些所谓的“外人”——考生家长、当地市民、企业界、兄弟院校就更是理所当然被拒之千里,列入信息公开的“黑名单”。因此,财务信息公开层次不清晰,也不科学。
二、缘由分析
高校领导为何宁愿“违法”,也选择“不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不公布财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呢?作为高校财务工作者,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查结果一方面与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也与我国高校管理理念有待转变、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水平亟待提高密切相关。
(一)观念上的落后
1.不愿公开
《办法》颁布前,财务信息对国内高校而言都是机密信息,就像个人隐私一样,一般也仅在分管领导、单位法人前“露露脸”,对自己绝大多数“亲人”都避而远之。而《办法》现在要求它完整清晰地展现在公众面前,高校领导心里难免感到不踏实不放心,从而不愿公开。
另外,信息公开也意味着引入了问责机制。人们通常认为,问责是某个人犯了错、违了法后对其责任的追究,即“惩罚”。高校觉得在不出事的“常态”下“无端”地被调查质疑,接受问责,从心底里比较抵触,难以接受。除此,有的高校还觉得公开会影响自己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影响办学的自主性、独立性,从而不愿全面及时公开。
2.不敢公开
有些高校认为财务信息的公开会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会分散高校办学的精力,提升管理难度,增加高校的管理成本。尤其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被误读和利用后的成本、代价难以估量,心里的那份后顾之忧可想而知,从而导致不愿,也不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