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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今来讲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有效办法,但由于我国机制欠完善,法制不健全,导致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改善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提高监理成效,首先应杜绝“转包”问题,还要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骗标行为,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促进招投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
关键字:招投标转包串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招投标的概念和特征
招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特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按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投标是指投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提供交易的服务行为。
招标投标的原则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征。
二 、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2、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我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然而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 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4、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对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
2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
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的逐项打分,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价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评标专家行政方面的约束不力,法律方面取证困难,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3、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手里,并且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4、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和难点。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严重地妨碍了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的建立。招投标管理办公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却缺乏事前监督。从监管力度上讲,尽管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三、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对策研究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2、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3、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第一,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第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4、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为使我国的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良性循环发展,必须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参考文献:[1]李秋珍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建材.2008
(2):136-138.[2]刘玉霞.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 法[J].辽宁交通科技,2004
[3]孙惠民招投标— 优化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J].科技成果纵横,2002
关键字:招投标转包串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招投标的概念和特征
招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特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按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投标是指投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提供交易的服务行为。
招标投标的原则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征。
二 、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2、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我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然而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 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4、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对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
2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
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的逐项打分,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价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评标专家行政方面的约束不力,法律方面取证困难,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3、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手里,并且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4、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和难点。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严重地妨碍了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的建立。招投标管理办公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却缺乏事前监督。从监管力度上讲,尽管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三、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对策研究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2、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3、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第一,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第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4、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为使我国的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良性循环发展,必须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参考文献:[1]李秋珍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建材.2008
(2):136-138.[2]刘玉霞.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 法[J].辽宁交通科技,2004
[3]孙惠民招投标— 优化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J].科技成果纵横,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