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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对于主任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明确的定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主任检察官的表述,主任检察官兼具办案主体和办案组织负责人的职能。这种定性在改革实践中影响了“去行政化”的效果。同时,主任检察官与其他主体之间职能和业务界限模糊、存在重叠,如何明确区分两者各自的职责、协调相互关系,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