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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保证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前乡镇财政改革的方向与我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我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