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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始施行,这既是对陪审员制度的肯定。同时也表明了司法民主的决心。《决定》的出台已经是对我国法律多年反思和总结的结果,而其颁行之后“零陪审”的出现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它暴露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乃至人们的思想体系中的诸多问题,要想懈决这些问题,必然会动摇一些“根本”。陪审制度的功能在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不久的中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保障其功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