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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主体的确定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采购主体的范围,是指一种法制对何种主体有效,这是法律生效的核心问题,离开了对主体的效力,也就无所谓法律效力。2007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谈判。在加入GPA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关注姆重点在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主体、采购项目以及门槛值确定,即GPA附录1的确定。附录1出价中最容易引起争论,同时也是谈判的焦点阿题就是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确定。目前我国国内的法律对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制与GPA的规定仍然有一定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