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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6月20日,江苏籍客商孙立新筹措资金,在哈尔滨开办了一家小型装修公司。2018年5月31日,孙立新与木材供应商商玉坤签订了一份供购协议。协议约定,孙立新以预付50%货款的方式,从商玉坤处购买一批木方,剩余50%的货款在六个月内陆续补齐。
后由于装修公司在经营中出现问题,孙立新迟迟未能结清货款。2018年11月18日,孙立新向商玉坤出具了一份补充还款协议,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前将尾款及利息一并支付给商玉坤。
还款期限届满后,商玉坤电话联系孙立新,但对方的电话已停机。经过打听得知,孙立新已于2018年12月15日意外身亡。孙立新家住江苏省如皋市,与合同履行地哈尔滨相隔甚远,孙立新的家人表示,孙立新的借款完全是个人行为,家人毫不知情,并以此为由拒绝与商玉坤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商玉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支招】
根据这一案例,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首先,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随之消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近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该案中,债权人商玉坤追债的诉求合情合理。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债务人孙立新是否留有财产——留有财产的,其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未留有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则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次,若债务人留有财产,且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也进一步明确:“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繼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本案中,商玉坤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尝试与孙立新的家人进行沟通。若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满足,商玉坤可以根据与孙立新签订的相关合同,收集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立新遗产的继承人清偿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