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立场的价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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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关于刑事立法的争论一直存在,刑法立场这一中层理论冲突,在根源上是价值倾向的冲突。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是积极刑法立法观从功能刑法的角度出发主张扩大犯罪圈的结果。持消极刑法立法观的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力求保持刑法谦抑性。在价值层面,这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不同价值倾向的冲突。应采取积极谨慎的刑事立法立场,避免价值独断主义,分析规范主体、行为主体权利与责任,尽量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关键词:积极刑法立法观;消极刑法立法观;价值冲突;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7-0062-03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活动频繁,增设众多轻罪,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显示出刑法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扩大、力度增强。持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已经进入“活法化”阶段,这是对社会需要积极的回应;持消极刑法立法观的学者对当前的刑事立法提出批评,认为有滑向刑法工具主义的危险。按照问题的抽象程度来区分层次,不同的刑法立场应当属于中层理论,归根结底,可以追溯到刑法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倾向上。应当认识到,在刑法立场的冲突中,法律问题是价值问题而不是真理问题,在价值层面,应当警惕价值独断主义,对不同主体的权责进行梳理,充分尊重主体性,在刑事立法活动中持积极谨慎的立场。
  一、当前我国主要刑法立场及反思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极为活跃,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立法时代”,德国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立法的灵活化”,日本学者将其称为“立法的活性化”。我国似乎也在经历这样的阶段,在刑事立法活动中,持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立法者占上风,但持消极刑法立法观的学者对这样的刑事立法活动展开了批判。
  (一)消极刑法立法观
  消极刑法立法观依据刑事古典学派的传统理论,对积极的刑事立法提出批判。持此类观点的人认为,要以刑法谦抑性为基点,坚守刑法作为“最后屏障”的定位,发挥刑法补充性作用,审慎对待新罪名的设立。消极刑法立法观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他们认为,刑法的根本使命是保护公民自由。还有较为激进的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刑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停止进一步的犯罪化”。
  有的学者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我国刑事立法修法频繁,“不仅‘管得宽’,而且‘管得严’”。这样积极的刑事立法,是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病态表现。
  (二)积极刑法立法观
  积极刑法立法观主张积极的法益保护,也就是主动发现、积极评估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益危险或实害,在立法活动中确立相对较低的轻罪行为入罪标准。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高空抛物入罪,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等都非常明显地体现了這一点。
  积极刑法立法观认为,其确立是有社会基础且符合时代精神的。当今中国刑法观念已经逐渐转向功能主义,刑法与政策考虑日渐紧密,刑事政策的价值倾向体现在刑法当中,刑法对刑事政策产生一定的约束;刑罚早期化与转型是对当今全球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需要的正确回应;需要积极的刑法发挥充足的规制效力,增设新罪并不与刑法谦抑性相矛盾。
  (三)对现有刑法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学界对消极刑法立法观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点:首先,消极刑法立法观是脱离风险社会现实的,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再到风险社会,刑事立法过程中法益的提前保护、传统立法形式的改变,是适应新的复杂犯罪的必然要求。其次,全球化、网络社会的发展在使世界经济文化联系更紧密的同时,也出现犯罪全球化的趋势,这就要求刑法也要走向国际化。最后,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意味着不能增设轻罪,规定足够数量的轻罪反而能够防止司法恣意。
  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批判,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积极的刑事立法、频繁的修法会消解刑法的稳定性,对公民社会生活的积极介入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是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其次,存在情绪性立法、象征性立法的问题,在民愤与舆论介入下产生的刑法规范是缺乏科学性的,有滑向刑法工具主义的危险。最后,将越轨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对法益保护的偏离,要警惕刑法规制中心前移。
  二、当前我国主要刑法立法观的价值梳理
  积极刑法立法观与消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体现出了不同的价值立场。综观刑法发展历程,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作为不同的价值倾向,似乎一直在天平的两端,在不同理论中天平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摇摆。通过对不同阵营学者的文章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窥见不同的刑法立法观这一中层理论背后的价值倾向。
  (一)消极刑法立法观的保守倾向
  消极刑法立法观的价值倾向是保守的,保留着更多传统刑法观的思想,在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刑法观念中,立法应当在理性指导下,有明确而具体的基本要件和刑罚处罚;对人权的保障是近代以来刑法最伟大的成果,而刑法的谦抑性这一根本特性是不容质疑的;更多地强调人权保障,因而对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罪、轻罪的设定和刑法条文的修改极为敏感。
  再进一步会发现,消极刑法立法观在自由与秩序之间选择了自由。正是因为对自由这一价值的追求,才会有消极刑法观学者“缩小犯罪圈”的刑法发展的预判,也即主张刑法要尽可能地不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囿于刑罚的严酷性,刑法应当足够审慎,扩大其他行为规制手段的空间,给公民更大的自由。
  (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秩序倾向
  积极刑法立法观是倾向安全与秩序的,这种观念认为,全球范围已经进入风险社会,传统的刑法观念已经不足以保护原有的法益,更不足以保护新的法益;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形象应该是更为积极的,应当积极立法,使刑法更多地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可以看出,积极刑法立法观更多地偏向法益保护这一端,在自由与秩序之间选择了秩序、选择了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了安全与秩序优先的价值倾向,其重要的表现就是规定高空抛物犯罪,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高空抛物犯罪的规定是典型的扩大犯罪圈的表现,立法者认为,这是对热点事件的关注和对社会治理需求的回应,是对公共安全法新法益的保护,但实际上存在将本该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条文的犯罪行为,设定新罪进行处理的可能性,那么新罪设定的必要性是存疑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这也是对近年来接连出现的一系列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事件中,民众所体现出的愤怒与舆论的回应。但实际应当看到,当前未成年人作为行为主体的恶性事件接连产生的根源并不在刑事责任年龄过高,而是在于处理这些问题的制度性机制的整体缺失,应当多方位、多环节对不良少年进行系统的教育和矫正。仅仅下调刑事责任能力的修法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应对民愤和舆论的工具性立法行为,是一种情绪性的立法。所以积极刑法立法观对安全和价值秩序有一定的偏向,难以把控科学立法的尺度,有滑向工具刑法的可能。
  三、刑事立法的价值选择
  在刑事立法立场的争论与回应中,发现不同立场的学者、同一刑事立法观的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面对这些差异,应当持开放的态度,从刑法价值、刑法对不同主体的价值角度出发,充分考量主体的权责界限,在社会实际、中层理论、背后价值之间来回往返,以实现更好的立法效果。不论是积极刑法立法观还是消极刑法立法观,都存在着不完备之处,应当明白法律问题是价值问题而不是真理问题,警惕价值独断主义,以积极谨慎的态度,持多元开放的心态吸收于法有益的内容。
  (一)刑法价值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基础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也即刑法本身固有的、独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根据拉兹的观点,遵守法治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法律的实质就是通过规则的适用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同时法律还应当保持中立性。
  公民对刑法的遵守是刑法的内在价值。公民对法的遵守的根本出发点是对法的认同,并不是法的威慑力,对刑法而言也是如此。增加公民对刑法的认同,就要求刑法保持稳定的品格。刑法的谦抑性属于刑法的品格,因而在立法活动中,仍然要秉持谦抑性,对新罪的设定和条文的修改坚持审慎的态度。法所体现出的对正义和善的追求,又要求刑事立法旁观社会发展,对新的法益进行保护,因而对新罪的设定是确有必要的,强调停止扩大犯罪圈既不符合法的价值要求,也是与社会现实脱节的。
  刑法是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所以要求法具有可预期性,法律应当保持基本的安定。当前我国刑法修法的频率加快,修改也不止于小修小补,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是牺牲了公民对法的稳定预期的。有持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学者认为,在互联网全方位渗透社会生活的当今,刑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能够准确传递到每一个公民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在生活节奏加快的今天,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公民对新法内容和精神的领会与内化效果是值得质疑的。所以,应适当控制刑事修法的频率,以保持行为主体对刑法的稳定预期。
  刑法应当保持中立性,也即刑法应当实现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平衡。在增设新罪修改条文的过程当中,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理念,充分考量社会需求,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来回往返,保持法律体系内和谐完善的同时,谨慎考虑修法的社会后果,避免出现象征性立法、情绪性立法的情况。
  (二)刑法对规范主体的价值
  目前,我国法律的立法过程为:经过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环节之后,起草法案,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综观整个法案通过历程可以发现,不论是法案起草阶段还是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阶段,对专家学者的重视是贯穿始终的,甚至可以说在法律框架与重点内容的选择上,专家学者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对刑法的规范主体,即立法者而言,可以对专家学者进行重点考察。
  规范主体的权利是立法,即根据社会需要、领导人的顶层设计和具体事项,运用自己所学习、研究的法学知识与法学理论,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将自己的价值倾向、刑法立场注入到新法中去。正如《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高空抛物犯罪这一新的轻罪,就体现了积极刑法立法观学者扩张刑法涵摄公民生活范围的主张。
  规范主体的义务是立恰当的法。要求规范主体科学立法,立法过程中当然需要考量社会公众的呼声,但更重要的是要辨别和梳理真实的社会需要,探寻能真正回应社会需要的制度与法律。也就是说,对于规范主体而言,制定出的刑法应当是科学的、审慎的,应当尽力平衡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平衡对自由价值和安全、秩序价值的追求。
  (三)刑法对行为主体的价值
  从刑法的机能来看,在刑法的行为主体中,最多的是由刑法指导自己行为的大众,因而将公民作为刑法的行为主体来考察是合理且有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又可以将公民分为犯罪人和普通公民,进行具体的权利与责任的考察。
  对犯罪人而言,其在刑法当中的权利主要是人权保障。也就是说,刑法要在实现对犯罪人行为矫正的同时,保障犯罪人生而为人最基本的尊严等权利,还应当包括刑罚结束回归社会后正常生活的权利。应当认识到,刑罚处罚对普通公民而言的严酷性,一旦受刑罚处罚就会给犯罪人回归社会后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家属的生存环境和人生选择。就这一点上看,刑法保持谦抑性,守住“最后屏障”的定位是不容置疑的。
  四、结语
  保护权利不受侵犯,是刑法语境中对在社会中占大多数的普通公民而言所保有的权利,这就要求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也即以刑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知道什么应为,什么可为,什么不得为。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及其完善[J].法学评论,2019(2).
  [2] 李德顺.价值独断主义的终结——从“电车难题”看桑德尔的公正论[J].哲学研究,2017(2).
  [3] 黄云波,黄太云.论稳健型刑法立法观[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3).
  [4] 车浩.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J].中国法学,2012(1).
  [5] 周光權.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处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J].比较法研究,2020(6).
  [6] 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J].现代法学,2020(5).
  [7] 张明楷.增设新罪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见[J].政法论丛,2020(6).
  [8] 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6(1).
  [9] 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5(2).
  [10] 韩轶.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J].法治研究,2020(5).
  [11] 谭堃.校园暴力问题的风险治理与少年司法模式[J].青年探索,2017(2).
  [12] 陈宁.立体刑法学的时代变迁和耦合结构——以历次刑法修正案为视角[J].理论月刊,2019(2).
  [13] 车浩.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J].中外法学,2017(6).
  作者简介:赵之涵(1996—),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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