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近,食品安全问题再度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实,重视食品安全并不是现代人的专利。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出现在周代。唐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以杀人罪论处。现在看来,古代的一些措施在今天依然有借鉴意义。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
周代,尽管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还是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關注。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周代,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而在唐朝,相关的法律则最为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具体来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食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如果将有毒的食品拿给尊长卑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依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周代,尽管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还是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關注。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周代,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而在唐朝,相关的法律则最为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具体来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食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如果将有毒的食品拿给尊长卑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依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