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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修订,只有能够击中要害,才会真正形成威慑力,才会达到严惩违规者、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相关部门是否具备这样的勇气与决心,是否能够在多方面实现突破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从1997年7月1日算起,证券法实施已近17年。在此期间,除了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过大修之外,相关部门再也没有什么动作。而自2005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证券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再次修订也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前不久表示,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已经积累起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一部更为成熟完善、更加适应市场未来发展要求的证券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而为了证券法的修订,证监会系统成立了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下一步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证券法修订进行准备。
据介绍,证监会已初步形成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思路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完善债券市场制度、完善并购重组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完善证券无纸化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完善监管执法制度等。站在证监会的角度,上述方面显然需要完善。但必须指出的是,有些内容监管部门还没有提上日程,而有的按其思路来讲,修法的力度与深度还远远不够。
诞生20余年来,与当初相比,如今的资本市场早已不可同日而语。相对来讲,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曾经深受金融危机与债务危机困扰的欧美股市不断创出近几年来的新高,而A股却上演了连续三年“熊霸全球”的闹剧,并且股指仍然徘徊于6124点的“山脚下”。当所谓的GDP增速下滑的“遮羞布”被揭开之后,剩下的其实是A股市场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弊端在“裸泳”。
对证券法的修订,全面撒网式的完善固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能够击中要害与软肋。如果仅仅只是蜻蜓点水式的“大修”,既无力度又无深度的话,这样的修法意义并不大。另一方面,证券法的修订如果不能达到规范市场行为、严惩违规者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修订显然有失偏颇。
具体到当前,新股“三高”发行、包装造假上市、投资者利益被侵犯、市场违规行为频出等,是A股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新股发行制度在证券法中如何修订,证监会建议“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但是,无论是强化信息披露也好,还是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也好,如果没有对违规行为的严惩作为后盾,包装粉饰现象仍然会横行。
再如退市制度的完善。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于欺诈上市者的退市问题可谓无能为力,这也是为什么绿大地、万福生科等造假者能够继续苟活于市场的根本原因。证券法的修订如果不能责令造假上市者一经发现就立即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那么今后更多“绿大地”、“万福生科”的出现不会是新闻。
还有投资者保护问题。在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证监会建议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者付出代价是必要的,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只字不提,这值得商榷。对违规者进行打击,严惩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仅仅依靠投资者的“单打独斗”,一方面无法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常常达不到维权与惩罚违规者的效果。如果推出集团诉讼制度,那么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无形中将会降低,其维权的积极性将极大地高涨,也能对违规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而且,有了集团诉讼制度后,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必然会有所收敛,反过来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的修订,只有能够击中要害,才会真正形成威慑力,才会达到严惩违规者、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而相关部门是否具备这样的勇气与决心,是否能够在多方面实现突破,人们只能拭目以待。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从1997年7月1日算起,证券法实施已近17年。在此期间,除了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过大修之外,相关部门再也没有什么动作。而自2005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证券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再次修订也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前不久表示,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已经积累起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一部更为成熟完善、更加适应市场未来发展要求的证券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而为了证券法的修订,证监会系统成立了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下一步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证券法修订进行准备。
据介绍,证监会已初步形成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思路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完善债券市场制度、完善并购重组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完善证券无纸化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完善监管执法制度等。站在证监会的角度,上述方面显然需要完善。但必须指出的是,有些内容监管部门还没有提上日程,而有的按其思路来讲,修法的力度与深度还远远不够。
诞生20余年来,与当初相比,如今的资本市场早已不可同日而语。相对来讲,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曾经深受金融危机与债务危机困扰的欧美股市不断创出近几年来的新高,而A股却上演了连续三年“熊霸全球”的闹剧,并且股指仍然徘徊于6124点的“山脚下”。当所谓的GDP增速下滑的“遮羞布”被揭开之后,剩下的其实是A股市场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弊端在“裸泳”。
对证券法的修订,全面撒网式的完善固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能够击中要害与软肋。如果仅仅只是蜻蜓点水式的“大修”,既无力度又无深度的话,这样的修法意义并不大。另一方面,证券法的修订如果不能达到规范市场行为、严惩违规者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修订显然有失偏颇。
具体到当前,新股“三高”发行、包装造假上市、投资者利益被侵犯、市场违规行为频出等,是A股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新股发行制度在证券法中如何修订,证监会建议“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但是,无论是强化信息披露也好,还是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也好,如果没有对违规行为的严惩作为后盾,包装粉饰现象仍然会横行。
再如退市制度的完善。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于欺诈上市者的退市问题可谓无能为力,这也是为什么绿大地、万福生科等造假者能够继续苟活于市场的根本原因。证券法的修订如果不能责令造假上市者一经发现就立即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那么今后更多“绿大地”、“万福生科”的出现不会是新闻。
还有投资者保护问题。在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证监会建议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者付出代价是必要的,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只字不提,这值得商榷。对违规者进行打击,严惩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仅仅依靠投资者的“单打独斗”,一方面无法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常常达不到维权与惩罚违规者的效果。如果推出集团诉讼制度,那么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无形中将会降低,其维权的积极性将极大地高涨,也能对违规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而且,有了集团诉讼制度后,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必然会有所收敛,反过来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的修订,只有能够击中要害,才会真正形成威慑力,才会达到严惩违规者、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而相关部门是否具备这样的勇气与决心,是否能够在多方面实现突破,人们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