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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原因在于没有认识到民事证据保全是一种程序;没有认识到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除保全证据外,还具有开示证据的功能。应扩充证据保全范围。允许口头申请,准予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上诉,依照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证据保全,并建立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的调解协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