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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之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明确区分了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并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以商品属性为逻辑起点展开对经济权利的研究,并基于此实现了对企业与市场两分法的理论超越,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新"组织"观。巴泽尔的这一研究对于组织结构治理以及合约的制定与执行无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其对于经济学新组织理论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