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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3月26日出台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技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规定同时指出,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