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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公共实施的主体不同,其民事责任的追究也就不尽相同,进而其诉讼类型也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个体诉讼和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分别出现了制度上的失灵,这种失灵不仅仅带来经济诉讼制度上的混乱,而且影响了法理上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经济法私人实施除需要个体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外,还需要集团诉讼。具体而言,法院释明或者法院可以确定集团诉讼,权利人默示参加、明示退出,由原告担任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重大决定只受法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