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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本质及其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有过种种讨论,但并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本文在考察西方学者公司人格理论的基础上,将公司人格本质理解为经济价值、自然形态和社会规范的错综物。虽然现代公司人格理论与实践都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是各国法律也肯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可对公司独立人格进行否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