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尽管事隔多年,但人们仍不会忘记赖昌星,以及旗下臭名昭著的厦门远华集团。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共审查涉及远华走私案人员600余人,成功抓获潜逃的犯罪嫌疑人200余人,经司法机关审理,近30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人被执行死刑。然而,唯独赖昌星潜逃并长期滞留加拿大,尚未接受法律审判。
赖昌星被遣返走向
赖昌星出逃后,我国政府从未放弃过对他的缉拿。公安、检察、司法、外交等部门,更是紧密协作、多管齐下,先后数十次飞赴加拿大,与加方有关部门进行了实难计数的磋商。最终,司法管辖权在“博弈合作”中日益明朗,并将最后定夺赖昌星的“走向”。
5月18日,中新社一则消息突然从加拿大传来。加拿大移民部已完成对中国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决定将他遣返回中国。
5月16日,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并在18日出庭接受被捕后48小时内的拘留聆讯。聆讯在当天下午作出决定,赖昌星将继续在家中接受有条件的软禁。
赖昌星与家人1999年8月13日以旅游身份进入加国。2000年3月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同年6月,赖昌星提出难民申请,但一直被拒绝。
2003年5月,赖昌星就加拿大难民委员会的调查决定向温哥华的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在法院举行了为期5天的听证会,而判决结果则拖到2004年的2月3日才公布。2004年2月3日下午,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裁决,支持加拿大移民部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的决定,拒绝了他的难民申请。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了赖昌星提出的准许上诉申请,令其争取最高法院展开上诉聆讯的希望落空。之后,赖昌星和家人进入移民部进行的遣返前风险评估阶段。
赖昌星曾不服加移民部作出的风险评估,已向联邦法庭提出申请延迟遣返的上诉,但加拿大检方表示遣返赖昌星的决心不变。目前,遣返工作已进入了倒计时。
跨国缉拿遭遇“瓶颈”阻滞
回看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前后过程,羁縻竟然近7年之久。究其原因,关键是加拿大的司法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外交手段”遣返问题成为难以突破的“瓶颈”。
加拿大处理移民和难民问题的司法程序复杂,耗时长久,是导致缉拿之旅显得拖沓的重要原因。移民局暨难民局委员会—联邦审判法庭—上诉法庭—联邦最高法院—遣返风险评估,就算最后仍然败诉,走完这样的一个完整程序,也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
就算全部法律程序完结,在遣返风险评估的时候,中国与加拿大两国之间的司法制度差异,仍有可能成为影响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尽管联邦法官的判决结果,和加拿大移民委员会的调查事实均说明,赖昌星涉嫌走私与行贿证据相当确凿。
赖昌星的出庭律师,是拥有世界名牌法学院之一的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学位的马塔斯。他熟悉英联邦国家的法律制度,正是在他的帮助下,赖昌星利用加拿大的法律制度漏洞,以及国内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极力拖延遣返日子的到来。
跟许多中国外逃贪官一样,“政治迫害”成为了他们向逃往国请求羁留的“救命稻草”,赖昌星也不例外。直到我国政府提供了赖参与相关的走私犯罪的证据后,这种狡辩才随之土崩瓦解。
除了“政治牌”外,“法律牌”是赖昌星的第二张王牌。从传统上讲,加拿大一向拒绝把罪犯遣返回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中国就在其列。所以,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在法庭上一直以厦门远华走私案件多人被判处死刑为由,声称赖可能被判死刑,想争取同情。
我国自2000年颁行了《引渡法》以来,已经与19个国家达成双边引渡协议,但是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在此之列。由于没有双边协议,所有遣返事情均以外交程序解决;而通过外交手段遣返当事人,则必须作出“放弃死刑”的政府外交承诺。至此,两国外交、司法“博弈合作”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博弈合作弥合遣返“裂痕”
严峻的贪官外逃情势和所带来的恶果,呼吁更为紧密的国际合作,否则追逃行动只能成为“空中楼阁”。
在全球反腐力量“博弈合作”的呼声下,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中国政府支持制定这项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参加了公约谈判全过程,为公约的制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这一公约。
在此大背景下,“美国不欢迎任何携带非法资金或犯有非法行为的人士入境”,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ThomasV.Fuentes也表示,针对腐败官员,美国会在中国方面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此语意味着,在引渡外,还可以开辟另外一条路径——移民遣返。
从国际法看,赖昌星一案其实不适用引渡条约,因为赖昌星是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犯罪对象是中国,没有危害加拿大利益。法理上看,加拿大的管辖权是属地管辖,因此加拿大的法院对赖昌星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并没有管辖权,所以应当适用遣返。
而遣返的关键也在于死刑制度上。“死刑不引渡”是国际准则。从国际潮流看,全球范围内的取消、限制死刑成为大势所趋。对于我国而言,限制死刑的范围和种类,是科学之举。具体在遣返赖昌星的问题上,普通的外交谈判,其实掩藏着一个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博弈合作”问题。在法规缺失的前提下,尊重他国主权,限制己方的司法权,得以最终实现司法管辖,从效果而言,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最佳“路径”选择。
从司法实践看,也有先例可以遵循。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于2004年4月16日从美国被押解回国。“诉讼交易”的结果是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和没收100万元的个人财产。
虽然赖昌星也不会被判处死刑,但是我国因此实现了司法管辖权,有助于推动反腐整体形势向积极的方向前行。
跨国缉拿成功意义不凡
从潜逃国外到申请难民资格受挫,再到被遣返回国,跨国缉拿的成功,宣告贪官“好日子”所剩无几,“狡兔三窟”终会“穷途末路”的同时,也为中国反腐工作树立起一座里程碑。
赖昌星被遣返回国,无疑有利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的终结。这也将是对国内走私犯罪的沉重打击。
其实,对于厦门远华这种特大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走私犯罪问题,幕后还涉及众多的官员腐败牵连。从目前查处的官员级别和贿赂数额看,已经蔚为大观。赖昌星的归案,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将为我们彻底揭开官员腐败的更多黑幕,警示教育潜在的腐败官员赶快悬崖勒马、遵纪守法。
赖昌星如被遣返回国,也为其他潜逃国外的贪官发出了一个危险讯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数字表明,目前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中大多逃到了境外,而他们所携带的赃款总额已经超过了50亿元人民币。
在潜逃国外的贪官们看来,外国是一片“乐土”、“天堂”,“原罪”可以不被追究,赃款可以自由挥霍。可是,“巨蠹”赖昌星竭尽所能,仍然难逃缉拿归案的命运,无异于为贪官们敲响了最后的警钟:如果不尽快投案自首,也必将难逃缉拿的下场。
从更深远的意义看,跨国缉拿的成功,说明了在外交协议的框架下,可以实现两国司法管辖权“博弈合作”的最优效果,而此种模式也为处理类似缺乏引渡条例的双边国家,如何合作反腐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新范本,也为全球反腐败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
(本文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在读法学硕士)
赖昌星被遣返走向
赖昌星出逃后,我国政府从未放弃过对他的缉拿。公安、检察、司法、外交等部门,更是紧密协作、多管齐下,先后数十次飞赴加拿大,与加方有关部门进行了实难计数的磋商。最终,司法管辖权在“博弈合作”中日益明朗,并将最后定夺赖昌星的“走向”。
5月18日,中新社一则消息突然从加拿大传来。加拿大移民部已完成对中国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决定将他遣返回中国。
5月16日,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并在18日出庭接受被捕后48小时内的拘留聆讯。聆讯在当天下午作出决定,赖昌星将继续在家中接受有条件的软禁。
赖昌星与家人1999年8月13日以旅游身份进入加国。2000年3月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同年6月,赖昌星提出难民申请,但一直被拒绝。
2003年5月,赖昌星就加拿大难民委员会的调查决定向温哥华的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在法院举行了为期5天的听证会,而判决结果则拖到2004年的2月3日才公布。2004年2月3日下午,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裁决,支持加拿大移民部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的决定,拒绝了他的难民申请。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了赖昌星提出的准许上诉申请,令其争取最高法院展开上诉聆讯的希望落空。之后,赖昌星和家人进入移民部进行的遣返前风险评估阶段。
赖昌星曾不服加移民部作出的风险评估,已向联邦法庭提出申请延迟遣返的上诉,但加拿大检方表示遣返赖昌星的决心不变。目前,遣返工作已进入了倒计时。
跨国缉拿遭遇“瓶颈”阻滞
回看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前后过程,羁縻竟然近7年之久。究其原因,关键是加拿大的司法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外交手段”遣返问题成为难以突破的“瓶颈”。
加拿大处理移民和难民问题的司法程序复杂,耗时长久,是导致缉拿之旅显得拖沓的重要原因。移民局暨难民局委员会—联邦审判法庭—上诉法庭—联邦最高法院—遣返风险评估,就算最后仍然败诉,走完这样的一个完整程序,也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
就算全部法律程序完结,在遣返风险评估的时候,中国与加拿大两国之间的司法制度差异,仍有可能成为影响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尽管联邦法官的判决结果,和加拿大移民委员会的调查事实均说明,赖昌星涉嫌走私与行贿证据相当确凿。
赖昌星的出庭律师,是拥有世界名牌法学院之一的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学位的马塔斯。他熟悉英联邦国家的法律制度,正是在他的帮助下,赖昌星利用加拿大的法律制度漏洞,以及国内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极力拖延遣返日子的到来。
跟许多中国外逃贪官一样,“政治迫害”成为了他们向逃往国请求羁留的“救命稻草”,赖昌星也不例外。直到我国政府提供了赖参与相关的走私犯罪的证据后,这种狡辩才随之土崩瓦解。
除了“政治牌”外,“法律牌”是赖昌星的第二张王牌。从传统上讲,加拿大一向拒绝把罪犯遣返回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中国就在其列。所以,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在法庭上一直以厦门远华走私案件多人被判处死刑为由,声称赖可能被判死刑,想争取同情。
我国自2000年颁行了《引渡法》以来,已经与19个国家达成双边引渡协议,但是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在此之列。由于没有双边协议,所有遣返事情均以外交程序解决;而通过外交手段遣返当事人,则必须作出“放弃死刑”的政府外交承诺。至此,两国外交、司法“博弈合作”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博弈合作弥合遣返“裂痕”
严峻的贪官外逃情势和所带来的恶果,呼吁更为紧密的国际合作,否则追逃行动只能成为“空中楼阁”。
在全球反腐力量“博弈合作”的呼声下,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中国政府支持制定这项重要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参加了公约谈判全过程,为公约的制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这一公约。
在此大背景下,“美国不欢迎任何携带非法资金或犯有非法行为的人士入境”,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ThomasV.Fuentes也表示,针对腐败官员,美国会在中国方面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此语意味着,在引渡外,还可以开辟另外一条路径——移民遣返。
从国际法看,赖昌星一案其实不适用引渡条约,因为赖昌星是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犯罪对象是中国,没有危害加拿大利益。法理上看,加拿大的管辖权是属地管辖,因此加拿大的法院对赖昌星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并没有管辖权,所以应当适用遣返。
而遣返的关键也在于死刑制度上。“死刑不引渡”是国际准则。从国际潮流看,全球范围内的取消、限制死刑成为大势所趋。对于我国而言,限制死刑的范围和种类,是科学之举。具体在遣返赖昌星的问题上,普通的外交谈判,其实掩藏着一个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博弈合作”问题。在法规缺失的前提下,尊重他国主权,限制己方的司法权,得以最终实现司法管辖,从效果而言,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最佳“路径”选择。
从司法实践看,也有先例可以遵循。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于2004年4月16日从美国被押解回国。“诉讼交易”的结果是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和没收100万元的个人财产。
虽然赖昌星也不会被判处死刑,但是我国因此实现了司法管辖权,有助于推动反腐整体形势向积极的方向前行。
跨国缉拿成功意义不凡
从潜逃国外到申请难民资格受挫,再到被遣返回国,跨国缉拿的成功,宣告贪官“好日子”所剩无几,“狡兔三窟”终会“穷途末路”的同时,也为中国反腐工作树立起一座里程碑。
赖昌星被遣返回国,无疑有利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的终结。这也将是对国内走私犯罪的沉重打击。
其实,对于厦门远华这种特大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走私犯罪问题,幕后还涉及众多的官员腐败牵连。从目前查处的官员级别和贿赂数额看,已经蔚为大观。赖昌星的归案,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将为我们彻底揭开官员腐败的更多黑幕,警示教育潜在的腐败官员赶快悬崖勒马、遵纪守法。
赖昌星如被遣返回国,也为其他潜逃国外的贪官发出了一个危险讯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数字表明,目前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中大多逃到了境外,而他们所携带的赃款总额已经超过了50亿元人民币。
在潜逃国外的贪官们看来,外国是一片“乐土”、“天堂”,“原罪”可以不被追究,赃款可以自由挥霍。可是,“巨蠹”赖昌星竭尽所能,仍然难逃缉拿归案的命运,无异于为贪官们敲响了最后的警钟:如果不尽快投案自首,也必将难逃缉拿的下场。
从更深远的意义看,跨国缉拿的成功,说明了在外交协议的框架下,可以实现两国司法管辖权“博弈合作”的最优效果,而此种模式也为处理类似缺乏引渡条例的双边国家,如何合作反腐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新范本,也为全球反腐败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
(本文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在读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