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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高科技产业不断发展,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其会计核算也相应的成为企业和信息使用老所关注的重点。根据我国新准则对于商誉的定义,我们可以结合历史上商誉会计理论界对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未曾休止的讨论,对此问题进行一些深入的再审视和再思考。
[关键词]商誉本质;自创商誉;整体价值:超额收益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59-02
1 商誉的概念及其本质
1.1 商誉理论起源以及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中后期。最初以商业词汇出现的商誉(Goodwill)一词,在英格兰的一桩企业合并案中被首次提出。即便如此,随后人们对于商誉的定义却没有仅仅局限于企业并购的情况之下。早期人们认为商誉的构成要素包括了能使企业受益的一切有利条件。到19世纪末,商誉被普遍地被理解为能使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与顾客之间的友好关系,这也正是“好感价值论”的起源之处。
随着会计理论的逐步发展,对商誉相关问题的讨论经久不息,逐渐形成了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好感价值论、总计价论、超额收益论。
好感价值论认为商誉产生于融洽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雇员以及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优良的产品质量、特有的高质服务等因素而形成的一种品牌优势,从而使顾客对企业形成的一种好的口碑和印象。该理论的缺陷在于“好感”的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计量。
而总计价论中提出的继续经营概念和未入账资产概念也得到了一定的认可。该理论提出商誉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总和。
超额收益论则是近年来较为主流的观点,它认为商誉能使企业较长久并相对稳定的获得比其他同行更高的利润,是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超过正常报酬的溢余价值。兼并和出让企业的价格决定于预期未来超额利润的高低,也取决于对企业收益率的评价。在此过程中,需要结合商誉作为资产的三要素经济资源、获利能力、货币计量,对企业“整体价值①”形成的超额收益进行估计。
1.2 我国新准则中对于商誉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予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
所规范的无形资产。从此概念中可以看出;准则认为商誉仅在企业合并时可确认,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先前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规范的内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②。
2 基于商誉定义对自创商誉的分析和思考
2.1 现行制度下自创商誉确认中的矛盾与争议
我国的新准则中的对于商誉确认的规定与传统的国际惯例保持了一致性,即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然而会计界一直存在着要求确认自创商誉的呼声,“20世纪90年代美国会计学会就曾在一长篇报告中严厉批评:‘只包括外购商誉,而不包括自创商誉是会计中最不正常的事情之一’,并建议对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的与外购商誉一致。③”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高新技术不断渗透企业,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现实对企业加强商誉会计核算和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传统理论中自创商誉确认的不合理性的论证,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的几种观点:
(1)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而它们在实际上并非相对独立。对被合并企业来说其自创商誉继续存续,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违背了会计规范的对称性原则。
(2)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也没有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超额盈利能力的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只在合并时确认巨额商誉明显有其不当之处。
(3)过分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的确,自创商誉的计量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较大的难度,计量结果不够准确;但会计上的可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有形资产的计量也未必都是完全可靠的。
2.2 结合商誉定义和本质分析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
基于商誉的形成及其本质,结合各个历史阶段会计界对于商誉的定义对其进行分析,它逐步形成于企业的持续经营期间内,并非一时凭空产生。而在传统的处理方法中,并购时才产生巨额商誉是由于会计系统计量方式的局限性造成的。其真实原因在于会计系统对企业价值是采取分块反映的方式,而没有把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反映,但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并购交易时,交易对象却是企业整体。也就是说,市场反映的是企业整体价值。但是,由于智力资源、品牌形象等均不符合目前会计学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会计系统仅能反映企业部分构件(如固定资产、存货、土地、专利等)的价值。两者反映口径的不同是导致企业在实际并购中产生商誉的根本原因。如果假设会计确认和计量技术足够进步,会计系统能够以分块反映的方式反映出企业全部构件的价值,那么,在理论上就可以看出商誉本质的内容只能是企业中各项资源之间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协同和整合效应。但目前的会计体制并不符合这样的要求。
商誉既是产生于各项资源的整合效应,这些资源存在的期间商誉也应该存在并变化着,因而其存续期间也应贯穿于企业合并前后,并非在合并发生时才予以确认。由此矛盾导致的问题在会计史上层出不穷:“1989年在泰姆(Time Varner)合并中的140亿美元里80%是商
誉;1998年,菲利浦公司(Philip Moofis)收购克拉特公司(kraft Inc.)时,支付的12.9亿美元,其中90%是商誉。”在传统会计的财务报表上反映为一个不起眼的小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却被公认为企业巨人。其根源在于在传统的财务报表上找不到自创商誉价值,这样直接导致相关财务报表对投资人的决策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从理论上讲,企业并购时才予以确认的商誉实际上早已存在于被并购企业中。目前在账面上只做资本化处理,丝毫没有作为资产的本质反映出来。
即便如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商誉是无形的,却是有价值的。它作为一项整体型无形资产,不同于其他知识型无形资产,其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天性也决定了其难以计量的特质。但这并非无解的难题,表外披露和超额收益论的相关观点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会计体制构建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部分中说明报告主体有无自创商誉以及价值多少。以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把自创商誉确认为企业的账面资产,列入报表之内反映。关于自创商誉的计量,葛家澍教授提出“既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确定,又可以通过股票市价总额(如果是上市公司)与其重估价后的净资产进行对比来确定。”同时,根据“超额收益论”中商誉的“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的定义,我们可以借评估企业利润率是否超过行业平均利润率来衡量商誉资产带来的收益。
在高科技产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们的会计模式也理应与时俱进、不断向前,以求更真实准确的反映经济活动的变化,使关于商誉的会计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其决策有用性,为投资者提供有用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
[关键词]商誉本质;自创商誉;整体价值:超额收益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59-02
1 商誉的概念及其本质
1.1 商誉理论起源以及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中后期。最初以商业词汇出现的商誉(Goodwill)一词,在英格兰的一桩企业合并案中被首次提出。即便如此,随后人们对于商誉的定义却没有仅仅局限于企业并购的情况之下。早期人们认为商誉的构成要素包括了能使企业受益的一切有利条件。到19世纪末,商誉被普遍地被理解为能使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与顾客之间的友好关系,这也正是“好感价值论”的起源之处。
随着会计理论的逐步发展,对商誉相关问题的讨论经久不息,逐渐形成了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好感价值论、总计价论、超额收益论。
好感价值论认为商誉产生于融洽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雇员以及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优良的产品质量、特有的高质服务等因素而形成的一种品牌优势,从而使顾客对企业形成的一种好的口碑和印象。该理论的缺陷在于“好感”的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计量。
而总计价论中提出的继续经营概念和未入账资产概念也得到了一定的认可。该理论提出商誉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总和。
超额收益论则是近年来较为主流的观点,它认为商誉能使企业较长久并相对稳定的获得比其他同行更高的利润,是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超过正常报酬的溢余价值。兼并和出让企业的价格决定于预期未来超额利润的高低,也取决于对企业收益率的评价。在此过程中,需要结合商誉作为资产的三要素经济资源、获利能力、货币计量,对企业“整体价值①”形成的超额收益进行估计。
1.2 我国新准则中对于商誉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予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
所规范的无形资产。从此概念中可以看出;准则认为商誉仅在企业合并时可确认,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先前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规范的内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②。
2 基于商誉定义对自创商誉的分析和思考
2.1 现行制度下自创商誉确认中的矛盾与争议
我国的新准则中的对于商誉确认的规定与传统的国际惯例保持了一致性,即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然而会计界一直存在着要求确认自创商誉的呼声,“20世纪90年代美国会计学会就曾在一长篇报告中严厉批评:‘只包括外购商誉,而不包括自创商誉是会计中最不正常的事情之一’,并建议对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尽可能的与外购商誉一致。③”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高新技术不断渗透企业,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现实对企业加强商誉会计核算和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传统理论中自创商誉确认的不合理性的论证,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的几种观点:
(1)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而它们在实际上并非相对独立。对被合并企业来说其自创商誉继续存续,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违背了会计规范的对称性原则。
(2)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也没有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超额盈利能力的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只在合并时确认巨额商誉明显有其不当之处。
(3)过分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的确,自创商誉的计量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较大的难度,计量结果不够准确;但会计上的可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有形资产的计量也未必都是完全可靠的。
2.2 结合商誉定义和本质分析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
基于商誉的形成及其本质,结合各个历史阶段会计界对于商誉的定义对其进行分析,它逐步形成于企业的持续经营期间内,并非一时凭空产生。而在传统的处理方法中,并购时才产生巨额商誉是由于会计系统计量方式的局限性造成的。其真实原因在于会计系统对企业价值是采取分块反映的方式,而没有把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反映,但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并购交易时,交易对象却是企业整体。也就是说,市场反映的是企业整体价值。但是,由于智力资源、品牌形象等均不符合目前会计学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会计系统仅能反映企业部分构件(如固定资产、存货、土地、专利等)的价值。两者反映口径的不同是导致企业在实际并购中产生商誉的根本原因。如果假设会计确认和计量技术足够进步,会计系统能够以分块反映的方式反映出企业全部构件的价值,那么,在理论上就可以看出商誉本质的内容只能是企业中各项资源之间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协同和整合效应。但目前的会计体制并不符合这样的要求。
商誉既是产生于各项资源的整合效应,这些资源存在的期间商誉也应该存在并变化着,因而其存续期间也应贯穿于企业合并前后,并非在合并发生时才予以确认。由此矛盾导致的问题在会计史上层出不穷:“1989年在泰姆(Time Varner)合并中的140亿美元里80%是商
誉;1998年,菲利浦公司(Philip Moofis)收购克拉特公司(kraft Inc.)时,支付的12.9亿美元,其中90%是商誉。”在传统会计的财务报表上反映为一个不起眼的小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却被公认为企业巨人。其根源在于在传统的财务报表上找不到自创商誉价值,这样直接导致相关财务报表对投资人的决策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从理论上讲,企业并购时才予以确认的商誉实际上早已存在于被并购企业中。目前在账面上只做资本化处理,丝毫没有作为资产的本质反映出来。
即便如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商誉是无形的,却是有价值的。它作为一项整体型无形资产,不同于其他知识型无形资产,其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天性也决定了其难以计量的特质。但这并非无解的难题,表外披露和超额收益论的相关观点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会计体制构建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部分中说明报告主体有无自创商誉以及价值多少。以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把自创商誉确认为企业的账面资产,列入报表之内反映。关于自创商誉的计量,葛家澍教授提出“既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确定,又可以通过股票市价总额(如果是上市公司)与其重估价后的净资产进行对比来确定。”同时,根据“超额收益论”中商誉的“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的定义,我们可以借评估企业利润率是否超过行业平均利润率来衡量商誉资产带来的收益。
在高科技产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们的会计模式也理应与时俱进、不断向前,以求更真实准确的反映经济活动的变化,使关于商誉的会计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其决策有用性,为投资者提供有用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