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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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每一个国家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少数人作为人类群体的一份子,理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不因多数人的意志而改变。少数人基于其历史或现实中的地位,其应当享有受特别保护的权利,但也要避免对多数人的反向歧视。本文拟通过对少数人权利的界定,来论证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及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的平衡。
   [关键词]少数人权利;多数人权利;反向歧视
   [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2-0119-03
   一、少数人权利的界定
   对任何一个事物的研究首先应先界定该事务的概念是什么,少数人权利也是这样。对少数人权利的界定,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少数人,界定少数人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的群体才能称得上是少数人等问题。
   少数人的概念是国际法上经常讨论的话题。国际法中定义少数人的尝试可以追溯到国际联盟时期国际常设法院对有关双边条约所做的法律解释。1919年,保加利亚和希腊缔结的条约涉及对少数人社群的保护。1930年,国际常设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认为:条约规定的少数人社群是指生活在一个国家或地方的人群,该社群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的认同,该社群成员之间彼此团结,相互帮助,并主张他们的传统与宗教。二战之后,由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关于少数人权利的规定,对于少数人权利的讨论一时期也就悄无声息了。直到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特别规定了少数人权利的条款,有关少数人的概念及其在各国社会中的地位才又成为国际法上关注的重要问题。?譹?訛
   “少数人”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极其模糊的概念,这就决定了“少数人”概念的相对性。因此,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卡波托尔蒂在1978年《关于隶属与种族的、宗教的和语言的少数人权利研究》中将少数人定义为:“少数人是那种在数量上居于少数,政治上不处于支配地位,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和语言向心力,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国民。”英国著名的研究少数人权利的专家西格勒认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该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中将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譺?訛由以上几种对“少数人”概念的分析可知,人们一直在试图为少数人的内涵设定一定的标准:一定数量的标准、一定特性的标准、特定的社会地位标准、特定的主观要素标准。“少数人”范围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复杂性及多样性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少数人”的真正内涵时不能只局限于某一个或某一些标准,应当用一种开放的眼光来看待它。少数人不能仅以数量作为判断标准,因为设置一个数量比例标准是很困难的。另外,少数人群体数量的流变性也可能使得昨日的多数成为近日的少数,或者昨日的少数成为近日的多数。就少数人的空间分布来看,在这个地方是少数,而在另一个地方也就可能成为了多数。因此,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以数量作为界定少数人的标准都是不准确的。少数人的特性标准也不能仅仅只局限于种族、宗教、语言、文化、肤色等要素,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界定少数人群体的特性标准将会日益扩大。
   基于以上论述,少数人的定义大致可界定为:少数人是指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规模,在种族、宗教和语言文化及价值取向等特性方面不同于数量上相关的多数人,并且有保留这种种族、宗教和语言文化及价值取向等特性的诉求,在社会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领域遭受偏见、歧视对待,甚至权利被无理剥夺,在各相关领域长期处于从属地位。
   二、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
   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需求与资源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人类社会中用以配置各种资源的重要的行为规则是采用法律的形式来加以稳固和维系的,从法律上讲赋予某些社会群体及其成员以权利,也就意味着该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要阐述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就必须弄清楚这种法律规则所维护的资源配置体系是否合理。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是针对两个基本的价值因素:一是平等,二是个人自由或尊严。?譻?訛
   (一)权利的平等保护与非歧视对待
   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不断追求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在西方的法律和政治传统中,平等的理念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是人类克服社会生活苦难的一种理想。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结果,平等原则已由各国的国内立法和现行的国际法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特权提出了“天赋平等”和“自然平等”的理论,他们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同时,平等权也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可见,受平等对待已成为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
   然而,我们在关注平等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平等这一基本价值理念之所以如此引人注意是因为它的对立面——歧视的普遍存在并在一定时期还不能有效地得到解决。歧视作为一种社会人际关系的产物和状态,是指人对人的一种不应有的不平等的低下看待。从法律意义上考察,歧视往往表现为:作为特权的另一个极端,人不被当作与他人同等的人;受歧视者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法的应有确认,即使确认了也得不到与他人同等的法的权利的同等法律保护;法的义务比其他人格外沉重,被不恰当地过多要求。在现代社会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某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或权威假借“多数”的名义,将其自身利益虚化为“公益”,从而使得社会中的“多数”或权威似乎得到了漠视少数的道德支撑甚至法律授权,堂而皇之地进行一些践踏人权、蔑视人格尊严的行径。这必然将导致一种“多数的暴政”。诚如托克维尔的至理名言:“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當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譼?訛
   (二)少数人自由或尊严的尊重
   任何人都服从或服务于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信条的人民的利益,由此导致少数人权利不仅在法理上缺乏法律的实证,甚至在道德上都不存在合理性。因为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一直秉承着整体主义的价值本位,“少数人”、“异类”、“标新立异”、“不合群”等词语都含有贬义甚至歧视的色彩,而这些被归为异类的少数人就有可能被主流社会所抛弃,无处不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歧视、偏见,使得他们根本无法正常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人不同于动物,人有尊严,因为人有理性,有理性的人就必然要求其他人尊重自己的自由与尊严,并希望自己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萨维尼指出:“所有的权利,皆因伦理性的内在于个人的自由而存在。”?譽?訛每一个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肤色或工作、财产、地位如何,其自由和尊严都要受到尊重,这是他们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当这些权利不被尊重时,他们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这是一个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富贵的人还是贫贱的人,智慧的人还是愚蠢的人都有的诉求和愿望。“少数人作为人类群体中的一分子,理应享有人做为人的、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为任何多数的意志而改变,这是人的内在伦理价值所决定的。”
   三、多数人和少数人权利的平衡
   在处理少数人与多数人权利冲突的问题上,罗尔斯强调,对于少数人不仅应当在形式上给予平等的对待和机会,而且还必须通过国家或社会给予其特殊的保护和优待,使得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这对于改善少数人长期受歧视,甚至被剥夺基本人权的状态大有裨益,但这样是否会造成对多数人的反向歧视呢?对少数人权利的特别保护,有可能构成对多数人群体的反向歧视,这也是有学者反对对少数人特别保护的重要理由之一。那么,在什么樣的情形下需对少数人进行特别保护、特别保护的程度以及如何进行保护才不会构成对多数人的反向歧视等就成了目前学界所应积极探讨的问题。在德沃金看来,“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将很多人置于不利地位的政策,因为它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境况变好,所以它是合理的”。?譾?訛只有当少数人能够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受益于他们自己组织的服务并参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时,他们才能够开始取得大多数人视为理所当然的地位。对这些群体,或属于这些群体的个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其目的若是要推动整个社会的有效平等和福利,则实行这种不同待遇就是份所应为的。?譿?訛因此,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讀?訛
   第一,法律和政府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只应限于历史上遭受偏见、歧视,或现实生活中因数量、地位等方面的不利地位而权利正在被剥夺或受到严重威胁的少数人群体。
   第二,对少数人的特殊保护只应存续于少数人的特殊属性确实需要保护才能得以延续的时期,当其在社会上恢复了与多数人相同的社会地位后,这种特殊保护就应予以终止。
   第三,少数人的范围因各国的类型和状况千差万别,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界分少数人类别的合理性。
   第四,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应与其自身的境况相当,即足以弥补其历史上和现实中所遭受的歧视和不利地位。这就是说,特别保护中所包含的差别性待遇,必须建立在合理、客观的基础上。采取比例对待原则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较具有合理性。
   当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必须尊重多数人的权利,因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忽视甚至践踏多数人的权利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历史倒退,我们必须在少数人与多数人权利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必须保证对少数人权利的特殊照顾应被限定在公平、有利于改善其不利现状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政府在民主制度的框架下,不断完善其立法、司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政策。既让少数人真正感受到其权利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又让大多数人觉得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各项制度的本质内涵,让他们用一种理性的眼光与态度来对待少数人的各项权利,真正认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这也是一个政府能够更好的落实各项关于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政策必须首先处理好的各种关系,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又不会出现对多数人的“反向歧视”。
   四、结语
   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当今社会不可逃避的话题。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对少数人尤其是少数民族人的权利的保护是我们国家甚至每个公民都应当重视的问题。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各项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这是我国在保护少数人权利方面的具体实践。在我国,虽然民族问题仍旧存在,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我们的民族政策能够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这也是顺应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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