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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月4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