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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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其执行方式经历了由简到繁,从残酷走向人道的发展过程,而死刑有着极端性、毁灭性、残酷性的特点,是一个国家惩罚犯罪的强有力的手段。历代统治阶级都把死刑视作维护统治的最有效的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套严密的死刑制度。本文意在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重刑主义;演变;特点
  一、中国古代死刑产生的原因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很久以前,死刑就存在了。
  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生产力的发展。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
  对私有制的保护。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等价意识的出现。在原始社会后期,以物易物的商品流通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原始的等价观念,这种观念进一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评判,并逐渐演化成为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刑与罪也被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即犯罪让人失去的是什么,刑罚便让犯罪人失去什么,刑與罪各自使人丧失的价值物具有对等性。
  死刑的起源,是原始习惯长期、顺乎自然的进化的必然产物,在这个进化过程中,基于生产力发展,生存要求的保护劳动力,统治要求的维护私有制,思想要求的原始等价意识和朴素的公正观念,客观上推动死刑的产生和兴起。
  二、中国古代死刑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罚出现于夏朝。奴隶社会脱胎于蒙昧的原始社会,奴隶可像其他财物一
  样被任意处置,刑制严酷。据《尚书·大禹谟》载,夏朝的死刑有大辟、燔(用火烧死)、诛、戮等,并产生死刑连坐制度的孥,被处死刑者, 除本人被处死外,还要收妻、子为奴。这一刑制的出现,标志着令人战栗的“株连制度”诞生。
  商朝是奴隶制国家机构逐渐成熟的朝代,在刑罚制度上,统治者在总结夏朝杀人经验的基础上,又殚精竭虑地创设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杀人方法。即有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碎片)、脯(晒成肉干)、诛、活埋等。并将夏的孥刑发展为“族刑”(诛罪人一族),扩大了死刑连坐的范围。
  西周的死刑,在具体适用时,因被处死者的身份等级不同而处死的方式有所区别。“公族有其死罪,则磬于甸人。”(《礼记·文王世子》)。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犯死罪,则斩、杀或磔。显然,前者文明,后者野蛮。尽管“刑上大夫”死罪公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后,秦王朝建立了封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秦始皇用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自己的统治,把死刑广泛地适用于镇压危害封建国家政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及妄议诽谤朝廷政令、攻击侮辱皇帝的犯罪。秦朝的死刑执行方式很多,主要有枭首、弃市、腰斩、车裂、磔五等。此外,还有戮、族、定杀、囊扑、凿颠、镬烹、具五刑等。
  汉朝注意吸取秦二世而亡、残暴而短命的教训,逐渐放弃和废除秦朝的一些残忍的极刑。
  中国死刑自西周规范到汉代又有一些改进。汉代称死刑为殊死,意为身首分离。在汉朝的刑罚制度中,西周礼刑结合,寓礼于刑的原则得到进一步张扬。以对长辈的不孝,对皇帝的不忠作为刑杀的主要对象,执行方式主要是腰斩、弃市和枭首,并且讲究秋冬行刑,午后开斩。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时期。曹魏、西晋、南朝宋齐梁陈执行死刑的方式还是相当残酷,大致都有枭首、腰斩、弃市。此外,曹魏有枭菹(切碎、高悬首级),南朝有鞭杀、脔割、刳心;梁虽废腰斩,但又有棒杀。北朝的死刑相对来说种类少一些,残酷程度也轻一些。北齐、北魏、北周都把绞、斩作为法定死刑,对于多种残酷的死刑少用或不用。
  到了晋朝,开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晋书·刑法志》)。曹魏律规定“八议”制度,在定罪科刑时,格外保护官僚贵戚的特权。“重罪十条”虽然是在北齐确立,但却是从汉朝以来对反逆、大逆、不道、不孝等犯罪行为重刑惩处而形成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迅速演变和定形的重要时期,作为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礼教为主要目的死刑,也渐趋等级化、制度化。
  隋律法定死刑定为绞、斩两个等级,废除了其它残酷的死刑。然而在文晚年和炀位继位以后,都广泛地采取绞、斩以外的处决方式。如百姓盗钱则弃市,大臣抗命或杖杀,或鞭、笞杀;为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还采用一度被废除的车裂,枭首等残酷的死刑。
  唐朝依律也为绞、斩二种死刑,较之隋朝,执行非常严格。绞斩作为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是“唐律”使之得以进一步制度化。宋朝、元朝死刑依律也是绞、斩,只是在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使用凌迟死刑。
  宋朝的死刑法定为斩与绞,“凌迟”在辽时为局部地区首创,宋朝则把它推广到全国,起初只适用于“谋反罪”,后来甚至扩及“以口语狂悖致罪者”。
  元朝、明朝的法定死刑都是两种,前者是斩和凌迟,后者是绞和斩,但也还都大量存在法外杀人的情况。
  清律规定死刑只有绞和斩,但法外死刑还有“就地正法”(先斩后奏):枭首、戮尸、剉尸等,有“锉首扬灰”和凌迟。   三、中国古代死刑的特点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秦朝以前是种类繁多,残酷野蛮,几乎没有稳定的执行方式。到汉朝,由于儒家思想的支配,“德主刑輔,礼洁结合”,死刑的种类有所减少,严酷程度也有所下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渭趋于等级化,制度化,以致从隋唐至明清,绞、斩成为法定的处决方式。其它诸如戮尸、枭首、凌迟等酷刑,少用或不用顺应了刑制改革的趋向。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进过程,主要有这些特点:
  死刑条文繁多。历代统治阶级对法律都很重视,总是千方百计地增加死刑条文(个别时期除外),以致在某些朝代死刑条文繁多,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这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罕见。
  死刑的代用刑多。用其它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是比较独特的,它是礼人于刑的结果。最初是汉代以宫刑代替死刑。东汉时又将徒边作为死刑的代用刑。北魏、北齐都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作为死刑的代用刑法定下来,经唐宋历代相沿不改。宋朝在五刑之外,又增“刺配”的刑罚。宋太祖以宽恕死罪为由,推行“刺配”之法作为死刑代用刑,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放、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中国古代死刑复审制度比较健全。秦朝以前,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基本上是立即处死,不会复审、复核。到汉代,规定“秋冬行刑”的制度。犯人被判死刑后,不立即处决,而要等到立秋后冬至前方可执行。
  汉唐以来的“录囚”制度发展到明清成为秋审、朝审制度,其死刑复审的性质越来越明显。明清时,把死囚分为“立决”与“监侯”两种。
  除了对死囚的案情进行复审外,在中国古代还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在死刑执行前反复申奏皇帝的一种制度。
  四、小结
  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是为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服务的,它的矛头所向主要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历代统治阶级都把死刑视作维护统治的最有效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套严密的死刑制度。
  孔子云:“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继也。”尽管有中国古代报复思想存在以及相关理论的支撑,死刑在适用价值上一直存在悖论。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封建统治者也在不断尝试着规范死刑制度,慎杀少杀。
  随着经济、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越来越注重“人道主义”,西方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然而在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参考中国古代死刑的演变,也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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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蔡佼杉(1995.7—),女,四川省中江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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